04朱凱廸07  

議員報警指控泛民 干擾會議違特權法
東方日報 2017年11月4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1104/00176_040.html

立法會前日辯論由政府提出的高鐵一地兩檢無法律約束力議案,會議期間民主黨議員許智峯被主席梁君彥逐離會議廳,多名民主派議員阻止保安帶走許,其後梁君彥以會議無法恢復秩序為由決定休會。建制派議員蔣麗芸、葛珮帆和陸頌雄,昨午到灣仔警署報案,指許智峯和包圍許的民主派議員妨礙會議進行和立法會人員執行職責,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和第19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執行職責。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第17條(c)藐視罪,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如持續犯罪,可另加每日罰款二千元。而第19條(b)則涉及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凡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可判罰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建制:不能再縱容亂象

蔣麗芸、葛珮帆和陸頌雄在灣仔警署逗留了約三小時,葛珮帆離開時稱,警方已受理他們的舉報,又引述警方指,立法會會議有詳細錄影,暫時不需議員提供資料。葛強調,今次並非反對派議員首次以佔領行為阻礙議會進行,不能再繼續縱容。蔣麗芸亦指,有議員堅持不肯離開,令保安或需要粗暴地「拉佢」,有機會造成衝突及危險。蔣又稱,今次報警是建制派內部的決定,事前無知會主席梁君彥,但相信對方會支持報案處理。

被問到議會內的行為應否由警方介入時,支持報案的議員何君堯表示,早前有人嘗試衝擊議會,令會議不能順利進行,警方亦有立案調查,認為今次報案並非先例。何又指,特權法只是保護議員的言論自由,但不包括行為,故今次議員的行為涉違法,故有責任要報案。
對於建制派議員報警,多名民主派議員形容事件是笑話及無聊。議員許智峯指,今次事件只是一般議會中的議政爭拗,是恒常議會做法,毋須尋求警方協助,事件反映建制派水平低落及極之無聊,強調政治問題、政治解決。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認同報警屬笑話,指立法會《議事規則》可處理的事務交由行政及司法干預,是濫用條例及違反條例原意。

朱凱廸死撐趕傳媒有理

為阻撓高鐵一地兩檢議案,民主派議員朱凱廸在前日大會上用「怪招」拉布,首次引用《議事規則》第88(1)條,要求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而大會亦要就此展開辯論及表決,官員及建制派議員均譴責做法剝奪公眾知情權。議員陳恒鑌昨在電台節目上批評,民主派為了拉布,失去理智和底線,亦有違公眾對新聞自由的價值。出席同一節目的朱凱廸則繼續死撐,他希望新聞界能了解議員拉布目的,強調在非常時間,《議事規則》內可用的策略都會用,冀能拖延到明年三月立法會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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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回應建制派報警 稱屬「笑話」極之無聊
頭條日報 2017年11月3日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056242/

有建制派議員今午報警,舉報昨日討論「一地兩檢」議案期間擾亂議會秩序的民主派,涉嫌違反權力及特權條例。據知,被舉報的有九名民主派議員,包括許智峯、楊岳橋、邵家臻、尹兆堅、梁耀宗、鄺俊宇、毛孟靜、譚文豪及林卓廷。

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郭榮鏗指,要明白權力及特權條例背後的意義,由於本港是三權分立,立法會處理自身事務,法庭和行政都不會插手干預,若本身是立法會《議事規則》能處理的事務,用行政甚至司法干預,都屬濫用該條例,有違條例原意。他指,若當中牽涉刑事成份,例如打人一拳或「掟」玻璃杯,立法會不能處理時,才有機會引用該條例。

民主派在立法會回應事件,形容建制派報警是「笑話」。民主黨許智峯指,議會昨日發生的衝突事件只是一般議政爭拗,若建制派認為爭拗是無法處理而報警,只能反映建制派極之無聊,及其水平之低。公民黨楊岳橋說「有時忍唔住笑」,形容建制派的創意和對法律認識非正常人能理解,若將創意放在議政上將令立法會卑益不少。資訊科技界莫乃光指這是周五下午令人「精神一振的的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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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黨團人士鑽議事規則空子拉布無所不用其極, 甚至用到議會有史以來, 連港英時代的官守議員也未用到的《議事規則》第八十八(一)條, 要求驅逐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包括視頻的現場直播), 為了拉布, 提出麈封日久從未有議員提出過的《議事規則》第八十八(一)條, 開了議員干預打壓新聞採訪自由的先例, 提案的朱凱廸無論如何狡辯, 都在議會的歷史記錄上留下惡名, 更引來社會的罵名,

這種為求達到(拉布)目的不惜玉石俱焚的取態發生在議員身上, 為議會敲響了警鐘, 究竟還有多少像朱凱廸這樣欠缺理性, 罔顧市民大眾利益的議員存在於議會之中, 阻礙議會的正常運作, 甚至意圖令議會癱瘓, 著實令人擔心,

剃人頭者人亦剃其頭, 建制派議員在忍無可忍下作出反擊, 日昨到警署報案, 指許智峯和包圍許的民主派議員妨礙會議進行和立法會人員執行職責, 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和第19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執行職責,

事件起因是立法會主席以許智峯行為不檢, 下令將許智峯驅逐出會議廳, 泛民議員立即離座圍著許智峯, 抗拒立法會工作人員執行主席命令將許智峯帶離會議廳(日月神報的報導稱行動為 " 保護 " 許智峯), 相信市民大眾都在電子媒體新聞報導中都看到事發情況,

在議會會議進行期間, 議事規則授予主席擁有最終的決定權亦有權將行為不檢議員驅逐出會議廳, 以令議事能順利進行, 泛民議員無視主席的警告, 集體離座 " 保護 " 許智峯(日月神報說的), 誠然是行為不檢, 違反議事規則, 而阻撓立法會工作人員將許智峯帶離會議廳, 令會議無法正常進行除了行為不檢外, 亦屬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相關條例,

泛民議員這等, 泛民議員無視主席權力, 集體離座 " 保護 " 被主席驅逐的 " 自己友 " 已非首次, 絕對影響到會議的進行, 甚至迫使主席中止會議, 如此下去立法會如何能正常運作下去?

今次建制派議員到警署報案, 舉報部份泛民黨團議員在昨日立法會大會中擾亂議會秩序, 妨礙會議進行和立法會人員執行職責, 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和第19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執行職責,

從表面證據而言, 泛民黨團議員誠然是妨礙會議進行和立法會人員執行職責, 但這是否如公民黨郭榮鏗所指 " 立法會自身事務, 法庭和行政都不會插手干預 ", " 若本身是立法會《議事規則》能處理的事務, 用行政甚至司法干預, 都屬濫用該條例, 有違條例原意 ",
誠然, 立法會《議事規則》能處理的事務, 行政甚至司法都儘量避免作出干預, 但若涉及刑事成份, 立法會不能處理時, 執法及司法才能介入,

但要注意的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是保護議員出席議會及在議會中發言的權利, 並不包括議員在議會中涉嫌違法的行為, 鄭松泰被控侮辱國旗便是很好的例子, 不能以立法會《議事規則》能處理, 執法及司法就不能介入,

至於今次建制派議員到警署報案, 舉報部份泛民黨團議員在昨日立法會大會中擾亂議會秩序, 妨礙會議進行和立法會人員執行職責, 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能否成立, 執法及司法能否介入? 是一個有待澄清的法律觀點, 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尋求法庭的解釋, 不是建制派議員說了算, 亦不可能由泛民議員說了算.

至於泛民黨團議員對事件的反應, 都是避重就輕, 對違反主席命令違反會議常規, 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責的行為避而不談, 許智峯指 " 昨日發生的衝突衹是一般議政爭拗 " 是自打咀吧 , 連衝突(行動)與爭拗(辯論)都分不清, 究竟日昨的立法會事件是屬連 " 衝突 " 還是 " 爭拗 ", 請許智峯澄清一下,

而楊岳橋的回應更不著邊際, 衹談 " 個人感受 " 而避談事件本身是否違法違規, 真不愧為資深大狀, 而莫乃光與楊岳橋的回應一脈相承, 都令人有摸不著頭腦之感.

 

至於朱凱廸嘛, 就任議員以來, 他發言素質之差令人詫異, 發言的思緒及邏輯混亂, 左拉右扯, 有時甚至不知他在說些什麼, 今次提出《議事規則》第八十八(一)條, 顯然是未經深思熟慮, 沒有考慮到對公眾知情權及新聞採訪自由造成的傷害,
一個由市民選出的民意代表, 竟然要把旁聽議會的市民及傳媒趕出會議廳, 這是極壞的先例, 就算未能通過, 亦在議會歷史上留下污點, 令議會及同僚蒙羞,
誠然, 朱凱廸衹是意在拉布, 但這樣為求達到目的不擇手段的行為, 反映出他已陷於歇斯底里, 精神狀況近乎失控, 是否仍適宜作為民意代表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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