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編導蔡玉玲被捕 涉「721」節目查車主資料違交通條例
星島日報即時新聞 2020年11月3日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編導、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前主席蔡玉玲被警方上門拘捕。消息指與其製作《7.21誰主真相》電視節目中,根據車牌查閱車主資料作報道,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案件交由新界北總區重案組調查。
港台機構傳訊及節目標準組總監伍曼儀回應指,正了解事件當中,會盡量提供協助,但未能提供太多資料。被問到蔡玉玲因查閱車主資料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會否影響記者工作,伍曼儀指不評論個別事件。
蔡玉玲負責追查7.21元朗白衣人襲擊市民事件,節目曾披露拍到的閉路電視片段,見到懷疑手持委任證的便衣警,在襲擊事件發生前,出現在鳳攸北街來回巡視,當時大批白衣人手持武器聚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聞調查誠然是傳媒慣常使用的手法,多用於社會關注的重大事件,而調查過程往往會涉及法律的灰色地帶甚或採用違法的手段去完成資料的搜集,
而編採應得到上級甚至老總的批准,新聞調查方能進行,因為新聞調的進行及報導是代表了媒體而不是個人,這不可能會是編採能自把自為的事,因為極可能牽涉到侵犯個人私隱及違法搜證,甚至可能會被涉及人士或機構起訴,
至於說到這是行業常用的手法,但警方進行調查搜證都要嚴守法律的規限,為什麼偏偏媒體記者就可獲豁免,不能起訴,如果以公眾利益或公眾知情權作為無罪辯護,這是法庭的權力,不是傳媒能說了算,而以往警方沒有追究,不代表現在就不能追究,
就有如有黃絲議員被起訴,同路人指起訴所引用法例是過去甚少引用的古老法例,起訴顯然是玩針對,但法例一旦未被修改或癈除,就有其法律效力,沒有所謂古老不古老,亦不能用以作為抗辯理由,
今次港台記者事件亦一樣,違法就是違法,沒有所謂行業慣例,
黃絲竊取警察資料放上網絡公開,目的誠然是讓港獨黑暴按圖索驥找上門 " 私了 " , 並非單純是網絡欺凌這麼簡單,
而港台記者使用違法手段取得 " 認為 " 與新聞事件有關的車輛登記人,將之放進節目内公開向社會播放,這與黃絲非法取得警察資料放上網有何分別?
其實所謂傳媒調查,所搜集到的資料大多缺乏嚴謹的 " 證據鏈 ", 不足以構成法庭上承認的證據,更遑論可以將當事人定罪,但經編採主觀的舖排下,往往就造成沒有辯護律師的 " 輿論審判 ", 這對當事人公平嗎?
其實正常的做法是媒體在新聞調查中,如搜集到涉及違法的證據,就應交予警方作合乎法律的調查,而不是以 " 疑惑 " ," 質疑 " 的手法自行加上結論就向社會公佈,根本查到的可能衹是表象而不是真相,
這就如新屋嶺事件,太子站事件,爆眼女事件,以及其他黑暴文宣大事炒作的事件一樣,媒體都有作出 " 新聞調查 ", 但在模稜兩可,以 " 疑惑 " ," 質疑 " 結語的偏頗 " 調查 " 無疑是為港獨黑暴的謊言背書,令港獨黑暴及他們的支持者更形瘋狂,令社會治安更為惡化,
但經過時日的洗禮,這等謊言因沒有事實的支持,沒有受害者現身向警方報案而沉寂下去,
就算如近日的新屋嶺性侵事件偵破,散佈謠言的人被法庭定罪,可前此被媒體 " 新聞調查 " 被 " 疑惑 " 被 " 質疑 " 的一眾執法者聲譽已受到損害,更被起底,家人被騷擾,子女在學校被欺凌,甚至在居住的紀律部隊人員宿舍門外縱火,
作出 " 新聞調查 " 的媒體可有向受傷害的執法者道歉,向被誤導的社會大眾澄清?
而港台編採在港獨黑暴肆虐期間所謂的 " 新聞調查 ",衹聚焦於所 " 關注 " 的目標,對於涉及事件的另一方顯然是輕輕放下,沒有作出平衡處理,
這顯然是意圖引導受眾的思維朝著自已希望的方向前進,已超出以 " 新聞調查 " 找出事實真相的範疇,嚴格來說這已不屬 " 新聞調查 " ,衹是媒體編採公器私用,打著新聞調查幌子展示個人立場,為港獨黑暴站台的文宣而已,
一些所謂 " 新聞調查 ",給人的印象是向某方面傾斜,嚴重與事實不符,經剪輯出街的所謂報導,以想當然的 " 聯想 " 更以 " 疑惑 " 的方式去 " 回放 " 事發時的情景,找出多個認為與事件有關連的人物堵上門去 " 採訪 ",但這就是事件的真相嗎?
在當時的社會環境,黑暴肆虐的情況下,無疑是為暴徒點上一盞指路明燈,讓暴徒找上門來 " 私了 ", 亦難怪被投訴,連私隱專員公署也覺不妥,要轉介警方跟進。
後記 :
廣播處長兼港台總編輯梁家榮在接受議員質詢時還激讚此集水準 " 足以作為新聞學教材 ",
但如此偏頗,被社會質疑的所謂 " 新聞調查 ", 竟然被梁家榮吹捧為 " 足以作為新聞學教材 " , 梁家榮面皮之厚,亦難怪他在應對議員的質詢時 處變不驚 ", 面皮厚如牛皮嘛,
筆者質疑,港台節目屢被投訴,被主管及監管機構譴責,被顧問委員會批評(注意:不是港台自行成立的" 節目顧問團 " ), 更被審計署屢指指行政混亂,帳目不清,現今屬下編採更涉及違法事件,梁家榮作為港台法律上的最終負責人,不自我檢討,還擺出一副 " 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姿態,
梁家榮指事件會對傳媒造成寒蟬效應,其實如果新聞調查,不涉及違法行為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有涉及違法行為呢?( 如侵犯個人私隱,非法取得個人或私人機構甚至政府的機密文件) 這又如何?
問題是這等涉及敏感事件的 " 新聞調查 " 是否得到主管甚或總編輯的批准,而所採用的違法行為主管及總編輯是否知情,如果是知情的話,梁家榮作為港台總編輯,是媒體法律上的最終責任人,就要負上法律責任,而並非衹有編採才被追究法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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