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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去年831參與暴動 七人罪名不成立

星島日報即時新聞 2020年10月31日


去年8月31日灣仔爆發激烈示威衝突,8人被控暴動罪。其中,社工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其餘7人則繼續審訊,案件本月初審結。沈小民法官今判下裁決,裁定七人罪名不成立。


七名被告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沈官指,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控方主要依賴各被告被捕的地點,即修頓球場對開一段軒尼詩道的東行線及行人路上;他們穿黑衣、帶備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口罩手套等物品;以及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捕前逃跑。


沈官認為,純粹基於被捕的地點、衣著、裝束和物品等的證據,不能排除各被告剛剛到來,未及參與便被警方拘捕,無法證明他們參與了較早前在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的暴動。


沈官又指,法庭不應把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在當下的情況,身穿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不能用以區分參與者。


另外,當晚出現的情況對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親身見證。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的。他們當然明白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


至於鍾嘉能及龔梓舜曾經逃跑一事,沈官則指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但法庭亦不能忽略其他原因,如應警方警告離開、因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等。


另外,控方亦要求法庭「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的法律原則將被告定罪。惟沈官指,陪審團指引的導詞「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被告的行為需「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被捕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


法庭記者 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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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可好了,一下子放生七人,連早前判無罪的,一共八人,八根稻草能不壓垮了戴著公平公正面具的特區司法系統,


馬道立對這等畸形現狀的包庇,無疑令其他公正不阿法官蒙羞,這是導致司法界自毀長城,失卻市民的信心與支持,令整個司法系統站在市民的對立面,社會上要求司法改革的聲音會更加高漲,


在馬道立的包庇下,一些明顯是偏頗的裁決令港獨黑暴有恃無恐,延續十多個月的暴亂,司法不彰要負最大責任,


儘管有公正不阿的法官緊守崗位,但在司法機構的制度架構下,港獨黑暴罪行的暴亂案件,都集中在高發地區的初級法庭審訊,造成這等法庭中某些法官有縱放的機會,


在司法獨立的原則下,雖有不少這樣的案例,雖然可由律政司就一些明顯偏離判案原則的案件提出上訴,但上訴衹能治標,不能治本,長遠而言,還是應由司法機構強化監察並自行糾正,


而在港獨黑暴肆虐期間,警方拘捕了過萬名涉嫌犯罪份子,且多在犯罪現場被捕,但被檢控的衹有3千多宗,可見律政司工作壓力之大,要撥出額外的資源去為有問題的裁決提出上訴誠屬捉襟見肘,


而法庭就某些涉及暴動案件,法庭的裁決理據離經叛道,令人大開眼界,這等不成理由的理由為司法界展開 " 新的一頁 ",更令一些資深的退休法官看不過眼(各級法官都有) ,對司法機構就某些案件裁決的亂象視而不見,不作糾正撰文作出批判,認為司法機構著實有改革的迫切需要,


近日社會要求司法機構改革的聲音不絕於耳,但馬道立卻敷衍了事,反把涉及的司法人員升職加薪,令社會輿論嘩然,


問題是初級法庭是審理港獨黑暴案件的主要法庭,在港版國安法頒佈實施前,這等案件都由初級法庭審理,但初級法庭法官多由資歷履歷較淺的法官擔任,離職後可幹回法律界本行,不同於高級法庭法官的終身制,


這就造成 " 某些法官 " 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格局,為令 " 手足 " 脫罪,大不了幹回老本行,反正衹有司法機構有權對他作出制衡,司法獨立嘛,而司法機構往往為著不必要的尊嚴,不願承認有部份司法人員偏離專業操守,令司法公義蒙羞,更令這等法官有恃無恐,


今次法庭裁決七名被告人無罪的理據十分薄弱,身處暴亂現場無論是否參與暴亂已構成相關罪行,何況還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身穿黑衣、帶備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口罩手套等物品,更在暴亂現場被警察即場拘捕,


此案法官指基於被捕的地點、衣著、裝束和物品等的證據,不能排除各被告 " 剛剛到來,未及參與便被警方拘捕,無法證明他們參與了較早前在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的暴動 " ,


更指法庭 " 不應把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在當下的情況,身穿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不能用以區分參與者 " ,


問題是自反修例以來的社會暴亂,參與的港獨黑暴都穿著全套黑色衣物,以避免警方憑衣物辨認出身份,導致普通市民都避免穿著全身黑色衣物出街,以免麻煩,被視為港獨黑暴的同路人(可能亦屬對港獨黑暴作無聲的抗議) ,


何況普通市民是否會前往或逗留在暴亂現場,在警察展開拘捕行動時才作走避成疑,而在被捕時,身上搜出港獨黑暴常用,可作違法用途的物品,這更是關鍵所在,


所以法官用以裁決被告無罪的理據 " 不能排除各被告剛剛到來,未及參與便被警方拘捕" , " 身穿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不能用以區分參與者 " 裁決無罪的理據根本非常牽強薄弱,無疑是挑戰司法公義與質疑市民的智慧與智商,


法官無視一眾被告人身穿港獨黑暴常用的黑衣,管有汽油彈 , 伸縮棍、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口罩、手套等,更是在暴亂現場被警察拘捕的情況,強指這等證據都不足以令被告入罪,


如果法官的判案理據成立,那黑社會拖馬械鬥,武器運輸車被截,車内搜出攻擊性武器都不能起訴,更遑論入罪了,因為前此亦有港獨黑暴同類案件的主審法官亦指,就算警察在被告人背囊內搜出可作非法用途物品,因未拿出來 " 使用 " , 不算違法,所以獲判無罪,與今次法官的裁決理據何其類似。


如果這等判案理據成立,那所有 " 管有XXXX " 可被起訴的法例法規都要廢止改寫,改為 " 使用 " 才能起訴,這合理嗎?

 

後記:

 

對於司法機構面對社會要求改革聲音不絕,但由於司法獨立,政府可做的不多,

 

對此,政府應增撥資源讓律政司增設案件覆核專責小組,外聘資深大律師覆核起訴失敗的案件,看看問題出自那裡,是屬律政司處理起訴書的缺失(内部問題), 作内部處理,

 

抑或是法庭裁決欠缺充份理據(外部問題), 應予上訴,以維護司法公義,

 

這不是揪法庭的小辮子,當法庭裁決的法律觀點有爭議的地方,律政司有責任作出上訴,維護法治精神,彰顯司法公義,這亦是律政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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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陳虹秀涉去年參與暴動上月被撤控 律政司向法官發信提上訴
無線新聞 2020年10月31日


5男2女被控在去年8月31日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同案另一名被控暴動的社工陳虹秀,上月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獲撤控。


她在社交網站指,律政司在10月5日向法官沈小民發信,指不服裁定,認為法律觀點有錯誤,申請要求對方作出及簽署案件呈述,並列明裁定的事實及理由,以便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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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反修例案 法官鬧爆檢控 學者質疑內鬼放生 律政司100%出錯
東方日報 2020年10月31日


律政司處理涉及反修例的案件一直被人詬病,近期控罪內容甩漏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法庭終於忍不住炮轟律政司。


粉嶺法院裁判官陳炳宙昨天審理社工呂智恆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一案時,發現控罪內容有問題,指自己處理過4宗公眾活動案件,但每宗都錯漏百出,出錯率達百分之一百,

 

更質疑:「唔明點解(該些案件)咁受公眾關注,律政司或警方都容許控罪錯漏百出咁交到法庭?情況已經去到警戒線」,他指示律政司外判主控官在案件審結後向律政司報告相關錯漏。

 

呂否認控罪,質疑食環署人員沒有表露身份,法庭已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把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裁決。


呂智恆涉犯罪時間 僅寫一分鐘
被告呂智恆(38歲)被票控於去年1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由港鐵粉嶺站通往百和路的行人天橋上,阻礙食物環境衞生署一級衞生督察麥慶安執行職務。

 

控方指他當時阻礙麥清理港鐵粉嶺站外連儂牆。據悉,傳票由警方發出,並由律政司負責檢控。


陳官發現控罪中列明犯案時間僅限於一分鐘,質疑控方是否只要法庭關注該一分鐘內發生的事情。控方之後承認有誤,最終從控罪中刪去「下午2時40分」,只留下案發日期。


陳官指曾處理4宗公眾活動的案件,但律政司或警方每次擬定控罪時都錯漏百出,若辯方因控方犯錯而需押後案件,勢將浪費納稅人金錢,會「衍生好多問題」。


他更自嘲:「唔知我係唔係最不幸既裁判官?」他質疑「公眾活動案件都咁差,更何況其他案件?」他表示自知或會「得罪人」,但強調法庭是尋求公義的地方,檢控工作應該要「做好啲」。


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狠斥控罪內容出錯並不尋常,而社會上曾有聲音質疑律政司中有「黃絲」,現時更有法官直接指出涉及反修例案件的控罪內容接連有誤,不禁令人猜測事件是否律政人員有心所為,以放生示威者。


他形容律政司目前情況是「係人係鬼分不清」,若當中真的「有鬼」,很可能涉及妨礙司法公正之嫌,促請警方介入調查了解。


炮轟鄭若驊塞責 陳偉強促下台


陳偉強又炮轟被嘲為「避政司司長」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塞責,直斥她沒有盡督促下屬的工作,更甚者是有袒護下屬的歪風,令律政人員覺得「犯錯唔使問責」,律政司愈管愈差,他認為鄭應該下台,退位讓賢。


身兼執業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指,接連有控罪內容出錯,當中主控官的責任重大,但律政司亦責無旁貸,連串事件更反映兩者之間在案件上庭審訊前,沒有做好的溝通工作,才會令連確保控罪內容無誤的前提都做不到,直斥這是「基本上唔應該存在咁嘅錯」。


她又狠批目前坊間對律政司的表現已有微言,現在再出現三番四次「甩轆」的事件,不但予人感覺「咩都錯」,以及浪費公帑和法庭時間,更對被告人、裁判官,甚至納稅人等造成不公平的情況,令市民對法治的信心和觀感進一步變差。


案件編號:FLS 239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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