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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援署02  

康文署糊塗 律政司拖拉 發錯87萬房津9年始撇帳
東方日報 2017年11月26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1126/00174_001.html

康文署糊塗,律政司歎慢板,導致政府一筆總額接近八十七萬元的欠款,拖足九年才獲正式撇帳!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昨日開會審議兩宗合共約一百五十三萬元的政府部門撇帳申請,其中一筆緣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在二○○○年起,錯誤向員工發放房屋津貼的壞帳。多名議員批評,康文署及律政司早於○八年已知悉無法追回該筆欠款,為何要拖延至昨日才向財委會申請撇帳,質疑當局在期間所花的資源,可能已高於八十七萬元的欠款額,直斥這是「一筆糊塗帳」,反映政府制度有問題。

歷時逾4年才發現 興訟追討

事緣一名前音樂事務統籌處的員工,在○○年因政府解散兩個市政局而轉任康文署僱員,康文署於○四至○五年間發現,四年多來向該名僱員錯誤發放了八十六萬九千八百多元房津,並於○六年向對方興訟追討。

負責撇帳文件的民政事務局副局長陳積志昨於財委會上解釋,該僱員其實符合資格申領房屋津貼,只是申請錯了計劃。期間康文署曾將個案轉交由警方,跟進是否涉及欺騙或盜竊行為,但警方調查後告知個案不涉刑事成分,法庭亦於○八年八月駁回政府民事申索。

當局知悉追討無望後,向律政司商討對策,最後決定將款項撇帳,並於去年提交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及財委會審議。惟因上屆財委會拉布未及審議,故延至現在才再度向財委會申請撇帳。

浪費資源 議員轟制度出問題

多名議員均不滿政府解釋,其中本身為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指出,有關款項於○八年已知無法追回,不明白為何拖延至今才正式撇帳,令人質疑康文署與律政司溝通有問題,「用咗成十年去搵一個方法?」。

漁農界何俊賢等其他多名議員亦表示,有關款額已追討多年,期間所花的資源可能已遠高於八十七萬元,「律師費可能都一百萬啦!」質疑政府最初就不值得去追討,抑或是律政司的意見有問題。另一議員林卓廷更直斥整件事件是「一筆糊塗帳」,情況令人難以理解,反映政府制度出問題。

陳積志承認事件涉及人為疏忽,有欠公允,會督促康文署日後小心行事。而康文署已就個案進行內部調查,有四名人員需直接負責,並已採取簡易紀律行動,其中有三人獲發書面或口頭警告,另一人則因為已退休而不受處分。財委會最後批准了該撇帳申請。

692人過渡 事件恐冰山一角

今次撇帳鬧劇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根據會上資料,當年有六百九十二名前市政局職員過渡至康文署,除了該筆涉及八十七萬元的糊塗帳,還有另一人同樣獲錯發津貼,但涉款少於當局規定的五十萬元限額,而毋須財委會投票批准已被撇帳。

此外,財委會昨日同時批准了一筆涉款逾六十六萬元,因法律援助署人為疏忽而招致的撇帳申請,該筆糊塗帳由事發至正式撇帳,歷時長達十九年。而在過去十年內,須經財委會批准撇帳的申請有兩宗,包括一一年一項涉及一千七百萬元的申請,以及一四年另一筆涉及八十多萬元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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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署自製混帳 涉事者安然退休
東方日報 2017年11月26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1126/00176_003.html

【本報訊】除了康文署及律政司,理應熟悉法律程序的法律援助署,原來亦曾自製了一筆涉款逾六十六萬元的糊塗帳,前後纏繞長達十九年,終於昨日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將該筆欠款撇帳。而最令人驚訝的是,在事件中涉嫌疏忽的法援署人員,至退休前都沒有受到任何紀律處分。

已過提破產呈請時效 終撇帳

一名因工傷提出僱員補償及普通法損害賠償申索人士,一九九五年八月獲法援署批出法援。翌年七月,區域法院駁回其僱員補償案件,法援須支付五十多萬元訟費。到九八年九月,受助人的普通法損害賠償以一百二十五萬元達成和解,訟費四萬五千多元,法援署理應從和解金額中扣除兩宗案件共五十四萬多元訟費。

可是,負責個案的法援署人員,在九八年十一月至九九年一月發放一百一十二萬元款項時,錯誤地只扣除了約十三萬元。律政司其後展開追討,惜受助人一直沒有還款,法庭遂於九九年五月判受助人連利息須償還近四十二萬元差額,但受助人銀行戶口只有不足五千元。

此後,律政司多次尋人不果,可向法庭提出破產呈請的十二年時效期間,「債仔」又長期不在香港,令律政司無法按要求以面交方式送上償債書向其提出破產呈請;加上他在港沒有物業,到一一年五月,十二年可行動時限屆滿,政府無法再採取行動追討,只得撇除六十六萬多元的債項及利息。

纏繞長達19年 署方認疏忽

法援署同意事件因署方人員疏忽所致,但涉事人員於○四年十二月退休前也沒被紀律處分。該署的解釋是,由於法律上到一一年五月前仍可向「債仔」追數,故在未能確定損失金額及為事件嚴重程度作結論,因而未能確定向該疏忽人員採取何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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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則新聞, 都涉及公帑的流失, 特區政府公務員的管治架構承自前港英政府, 權責分明是英殖民地政府管理公務員的重點, 不是你份內應做的事就不應插手, 不可以 " 幫忙 ", 一旦出問題沒有推卸責任的空間, 但問責之餘多為內部處分, 不向外公佈(私隱嘛), 家醜不外揚, 以免影響政府聲譽,

上面兩則新聞涉及公帑的流失, 事件顯然是有公務員疏忽職守造成, 筆者質疑, 如果不是款額超過可自行 " 處理 " 的數目, 事件可能不了了之(自行撇帳算數), 衹是疏忽而已, 無人需要問責, 皆大歡喜( 公眾不知嘛),

在外間,因疏忽而導致公司利益受損, 已可辭退, 問責十分到位, 但在康文署而言, 疏忽職守衹是小事, 近八十七萬元的錯誤發放津貼, 衹是書面或口頭警告, 而已退休的更不受處分, 安享優厚長俸,
到此市民不禁會問, 如果康文署事件涉及四名人員須直接負責, 那為何經過四重關卡審批都會出錯? 這四人是幹啥的? 辦公時間在發白日夢嗎?

一宗申請津貼的個案當然不會分別由四個人去處理, 顯然是經過層層審核才能批出款項, 除了肇事者外, 其他三人應該負有審核責任, 為何三人都會 " 走漏眼 ", 其中是否涉及包庇下屬, 意圖蒙混過關? 如果是這樣的話, 就不是疏忽這麼簡單, 事件的性質就由肇事者的疏忽, 延伸到其餘三人的包庇下屬, 情況比下屬的疏忽更為嚴重, 可是四人中衹有有三人獲發書面或口頭警告, 另一人則因為已退休而不受處分, 就算向市民有所交代, 市民會收貨嗎?

至於法援署的事件, 追討行動由1999年延續到2011年, 律政司指無法以面交方式送上償債書向其提出破產呈請(期間律政司採取了什麼行動送上償債書? 行動了多少次?), 直至十二年時效期滿, 政府無法再採取行動追討, 只得撇除六十六萬多元的債項及利息,

但令人疑惑的, 是事件發生於1999年, 涉事人員於2004年退休, 退休前未有被紀律處分, 法援署的解釋是 " 由於法律上到2011年5月前仍可向「債仔」追數, 故在未能確定損失金額及為事件嚴重程度作結論, 因而未能確定向該疏忽人員採取何種處分 ",

問題不是在 損失金額而是事件的確已發生了, 法援署這是轉移社會視線, 涉事人員疏忽發放涉及六十多萬的款項己屬失職, 無論款項(數額多少)是否能透過法律程序追討回來, 並不影影對他疏忽職守的處分, 難道款項追討回來就當事件沒有發生過嗎?

筆者質疑, 在康文署事件上有四名人員須直接負責(無疑是屬管理層), 為何法援署的管理層竟無一人須問責?(是否已全部退休, 無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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