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法官02  

鳴冤的鼓,哪裡去了? [ 屈穎妍 ]
hkgpao 2017年12月8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author/watwingyin

【屈穎妍@HKG報首發】我是一個法律盲毛,我想我跟許多香港市民一樣,看到法官會自降三尺去仰望,收到法院的信會屁滾尿流地打開,因為長期的教育薰陶,告訴我們那些戴假髮的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我曾經好奇:法官沒喜惡的嗎?沒立場的嗎?不會做錯嗎?我更好奇:法官每日看什麼報紙?師承於誰人?

在今日資訊泛濫的社會,我不相信還有沒感覺的聖人存在。如果,法官每日看的是「蘋果」,老師叫李柱銘,你還會相信,假髮下的腦袋沒有偏見?

法律不過是金錢遊戲

以前看得多民間傳奇,以為法官都是包青天;人大了,漸漸發覺法律不過是一場金錢遊戲。這幾年,法官的神話正式破滅,一宗又一宗飄忽的判決,我開始懷疑,香港到底是法治?人治?還是法官治?

佔中之後,幾乎所有涉及黃傘兵的案件,不是脫罪,就是輕判,「社會服務令」和「緩刑」兩個詞,成了法律界的年度熱門字。同一時間,涉及反佔中反暴力反港獨的案件,一律沒好下場。本來要在這裡做個表列,但翻查資料過程中發現案例多得可寫論文,於是放棄了。

這些年,我常聽到法庭上有這樣的求情理由:「他只是個學生」、「他們都是有為青年」、「他們違法是為了達義」、「他們有崇高理想」、「他品學兼優」……有人甚至以「他犯案時只得18歲」、「他想參選立法會,請別摧毀他的願望」為求情理由。於是,包大人開恩下,襲警的罰二千元、傷人的賠五百、佔街79日的判社會服務令……比隨地吐痰罰得還要輕。

我奇怪,這些求情理由,為什麼一變成老人家、一轉了顏色,結局就截然不同?

放生青年卻苛待長者?

潮流興「違法達義」,那違法達的「義」,其實也可以是反港獨的「義」,習主席都說過零容忍,要全力打擊,為什麼打擊港獨的人,卻總是被重重打擊?

法官是人,人誰無過,倘若法官有錯,小市民又可以往哪裡擊鼓鳴冤?答案是,世上根本沒有這個鼓。

香港法例第433章寫得很清楚,法官有違操守,是由內部處理,審裁的都是終審法院法官或者高等法院法官,內部聆訊內容更是禁止向外披露。當然,如果法官犯法,上到法庭,審的還是法官。

法官頭頂再無監察者

我一介草民,不敢問官官是否相衛?但官官相識,卻是肯定的。

神像不是風一吹就倒下,是經年月磨蝕,白蟻長蛀,才會塌成一堆爛木。法官原來真是至高無上的,因為他們頭頂根本就再沒有監察者。

原圖:頭條日報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08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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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違法佔中以來, 涉及案件裁決每引起社會嘩然, 引起市民質疑 - 為什麼會是這樣判的呢?

司法機構根據案件的地區,分類與性質, 多安排在分區初級法庭由資歷較淺甚或是暫委法官審訊, 但問題卻多出自初級法庭裁決的案件, 而自有違法佔中以來, 律政司就初級法庭在違法佔中案件裁決的上訴次數更比以往多, 亦有上訴成功, 被上級法院改判刑期的例子,更有上訴法庭明確指出,初級法庭法官在審理判刑上犯了法理上的錯誤,

初級法庭法官就同類案件, 涉及審理判刑上犯了法理上的錯誤, 不止個別的一宗兩宗引起社會嘩然, 引起市民質疑 , 甚至導致律政司的上訴, 誠然會令市民對司法公義失卻信心,

初級法庭審理的多是與市民息息相關的案件, 是司法機構面向社會的窗戶, 如果這窗戶蒙上塵埃而不勤加揩拭, 任由市民透過這蒙污的窗戶去看司法機構, 衹能看到灰茫茫甚至是黑暗的一片, 市民又怎能對特區的司法公義有信心,

司法機構是否能正視這問題, 給市民一個交代,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取消初級法庭審理案件的分區制, 衹分香港九龍與新界三個分區, 更推行裁判官輪值制度, 案件統一由司法機構編配, 案件不會集中於某區的初級法院甚或某位司法人員手上, 以減少流弊,

誠然, 由港英是代承接下來的初級法庭分配案件的慣例, 如某法庭專審小販案, 某法庭專審交通案, 某法庭專審其他輕微的案件, 無疑可增加法庭效率, 但時至今時今日已不合時宜,是否有檢討的必要?

港英時代初級法庭審理的案件, 罕有聘請律師上庭辯護, 但時至今時今日, 初級法庭的案件被告人聘請律師上庭辯護已不算新聞, 猶其是涉及違法佔中的被告人, 代表律師往往是超級大狀, 資歷比法官不知高多少班, 法官甚至是律師的徒孫(有師徒關係卻無須申報,市民無從監察),

而控方派到初級法庭負責檢控的多是資歷較淺的主控官, 而初級法庭審理案件的法官亦屬資歷較淺甚至是暫委法官, 控辯審三方面的強弱懸殊明顯可見, 在這種不對等的情況下, 無疑對被告一方有利(講法例法規法官可能都唔夠辯護律師熟), 這是司法機構及律政司需要正視的問題. 

而在涉及違法佔中有爭議案件的審理上, 多集中於某個法庭某位法官手上, 而裁決往往受到社會質疑更導致律政司上訴, 這證明了以往初級法庭分配案件的慣例, 在今時今日實有檢討的必要, 令市民對司法機構回復信心.

後記 :

在港英時代, 初級法庭審理小販案可說是一場鬧劇, 一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一連串被告人的名字, 十人一排站在法官面前, 集體審理, 被告小販亦無一例外, 全部認罪(阻街), 法官隨即集體判罰, 通通罰款若干元, 乾淨俐落,

但有日卻發生一段小插曲, 令人失笑, 話說一次開庭, 照例十名小販排在法官面前等候判罰, 不知怎地, 法官突然發覺, 被告人全是男性, 怎地卻有一名女士列席, 追問之下, 原來是被告人的妻子頂替丈夫出席(因為丈夫要開檔搵食), 法庭書記又 " 走漏眼 ",

而法官在詢問被告人是否認罪後, 正待判罰之際, 其中一名被告人卻急忙轉身離去, 法官奇怪自己還未判罰, 被告人怎能離去, 逐叫回被告人詢問, 原來那小販解釋, 法庭判罰衹是象徵式的一百幾十, 為免在法庭出納處多人排隊阻延開檔搵食時間, 所以不待法官判罰, 認了罪就飛奔往繳交罰款以節省時間, 這等法庭 " 新聞 " 在港英時代不是偶然而是屢有發生, 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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