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立法會02  

立會保安抗爭的權利   [ 微塵 ]
hkgpao 2017年12月12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168350

這廿年來的立法會秩序每況愈下,所謂反對派的表演做到了神憎鬼厭,為了處理這些不文明的行為,折騰多年後立法會的保安人員竟然再次淪為反對派的人肉沙包,任由這些暴力議員及議員助理所衝擊,當保安人員奉大會主席命去驅逐一些違規的議員時,更成為們發洩的對象,牠們甚至預告暴力。這份工作何止困難,簡直混帳!難道真是嗟來之食?

多年來,立法會保安人員因工受傷的數字不少,主因就是自稱為選民代表的畜牲所做成,不過,暴力底下,這些議員的行為全是對「民主」兩字的反諷,牠們只是民粹的代表,豈會是一些正常的生物?

罵不還口 打不還手?

立法會的保安機制是立法會秘書處聽令於立法會主席,現任的秘書長是陳維安,由陳維安向立法會的總保安主任作出行動指示。現任的就一名原警司,以及數名各級退休多年的警務人員。雖然立法會的保安員薪酬較職場價格可能稍高,但他們更要忍辱負重,他們的困難在每次泛民的表演中已經清楚地展示在市民的心中。

對立法會保安人員更慘烈的欺凌終於在近期鏡頭上出現了。就今次議事規則的爭議,立會保安就是第一波的受害者,可能泛民真的慣於欺善怕惡,牠們只會在議會中動粗胡謅,因為這廿年來的立法會管理階層根本犧牲了保安人員的尊嚴,從來不敢去管理好這些不文明的議員,就只好去壓抑保安人員的憤怒,更可能要罵不還口、打不還手!

有權不用 是誰失職?

迄今,這個本來是制訂法律的殿堂上出現的醜態無日無之。市民就發現,原來立法會的保安人員按法例 382 章的 24 節,均享有警務人員同等的權力,即警隊條例下的授權。當有權而不用又是什麼的道理?陳維安秘書長可以向市民清楚解釋嗎?是歷屆立法會主席的姑息,還是秘書長的無能?

覆檢法例後,立法會的保安人員可能發覺,法例 232 章警隊條例 及 328 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最大的分别,在於警隊同寅不能組織工會及罷工,但 328 章就沒有這個要求了。在彰顯你們的不滿及宣示勞工的權力時,你們就可以組織工會、按章工作及罷工,屆時看看自稱泛民的議員又會否站出來為你們發聲,還是繼續將你們用作發洩用的沙包?

管理階層 酒囊飯袋

反正立法會的管理階層也噤若寒蟬了廿多年,當主席、秘書長及總保安主任也不敢為公義站出來說句公道話,而前線就被肆意踐踏,何不動用與生俱來的權利來一招釜底抽薪按章工作?當朝廷再無可用之兵,高高在上的管理階層才會知道他們真的不濟!酒囊飯袋!
放心吧,立法會沒有保安人員當值時,妖獸也一定不敢動粗,你們只是牠們做騷的道具,反正每一位議員都有一雙可以自衛的鐵拳,被迫群毆也是被忍無可忍的反擊。

民粹議員 只會吠叫

如果你們真的按章工作或怠工撤走,即使台灣式的太陽花在港出現,也只是促使管理階層正視現況的一項手段,拉倒又何妨?怕什麼?
現實中,民粹的議員只是會吠叫的畜牲,不會是忠勇之徒!若牠們真的有膽量就北上武力抗爭,不會是逗留在安全區內只懂得扮高檔的垃圾!

可惜,掌權而無知的人太多,無才又無德的官員更多!

原圖:港台截圖、Now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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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作者說的不錯, 立法會的保安人員按法例 382 章的 24 節, 享有警務人員同等的權力, 但卻沒有如警務人員般, 受到不能組織工會及罷工的限制,

是否因立法會的保安人員沒有配備武器, 所以就算組織工會及罷工的 " 影響力 " 不大, 就算有警務人員同等的權力, 沒有武器就難以 " 聚眾作反 ", 給予立法會保安(表面上)警務人員權力又如何, 還不是被反對派議員當沙包般 " 使用 ",

其實反對派議員阻撓, 干預甚至襲擊立法會的保安人員屢有發生, 甚至有保安人員受傷留院, 可在場的立法會主席卻視如不見, 不敢去碰反對派議員這個黃蜂巢, 立法會的保安人員就淪為犧牲品,

市民大眾不禁會問, 立法會的保安人員被襲受傷甚至需留醫治理, 為何立法會主席不報警處理? 為何被襲受傷的保安人員不追究法律責任? 香港是法治之區, 連立法會也不談法治精神, 對有議員涉嫌違法甚至導致保安人員受傷都不敢吭聲, 立法會自己也監督不了自己, 還談什麼監督政府?

立法會的保安人員被襲受傷, 衹有工聯會的相關保安人員屬會站出來譴責, 其他的工會組織卻緘默不言, 為的是什麼? 是在包庇自己友的反對派議員嗎?

工聯會的相關保安人員屬會站出來單是譴責有用嗎? 長期而言, 應協助立法會保安人員成立工會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與應有權益, 短期應儘速聯繫由專業的勞工顧問及法律界人士組成關注組, 把涉及阻撓, 干擾, 甚至襲擊立法會保安人員令致受傷的個案資料加以分析整理, 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給立法會主席及受傷的立法會保安人員(如有的話), 以監察保護立法會保安人員行使正當職務及他們的人身安全, 並促請立法會主席行使主席權力, 採取應對措施甚或把個案轉交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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