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戴德梁行知梁振英與UGL協議 無利益衝突無規定申報
星島日報 2018年12月12日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886489-%E9%A6%99%E6%B8%AF-%E5%BE%8B%E6%94%BF%E5%8F%B8%EF%BC%9A%E6%88%B4%E5%BE%B7%E6%A2%81%E8%A1%8C%E7%9F%A5%E6%A2%81%E6%8C%AF%E8%8B%B1%E8%88%87UGL%E5%8D%94%E8%AD%B0+%E7%84%A1%E5%88%A9%E7%9B%8A%E8%A1%9D%E7%AA%81%E7%84%A1%E8%A6%8F%E5%AE%9A%E7%94%B3%E5%A0%B1
廉政公署已就有關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及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的涉嫌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控作出全面調查。律政司聲明指,仔細考慮廉政公署提交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對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檢控。
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第二,若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除非檢控人員信納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檢控,即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相關證據作出的合理推論,有相當機會能證明有關罪行,否則不應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而驗證標準則為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本案而言,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律政司解釋,現有證據顯示,於2011年年底,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購戴德梁行進行談判時,與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部分款項是在梁振英擔任行政長官時收取的。
所有證據顯示,作為收購安排的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 此外,梁振英與UGL就有關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談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此,並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至於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故此,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有關周浩鼎提交「專責委員會」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這些修訂並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故此,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此外,為了完整起見,案中也沒有足夠的證據可證實梁振英和周浩鼎觸犯其他刑事罪行。
律政司不對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檢控的決定,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的。律政司對上述案件的決定作出解釋,讓市民對這宗公眾關注的案件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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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及反對派黨團人士炒作多年的UGL事件卒之塵埃落定, 律政司一槌定音, 指審視廉政公署作出全面調查後提交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 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對梁振英和周浩鼎並提出檢控,
至此林卓廷及反對派黨團人士在有關UGL事件的炒作已行人止步, 當然, 他們可繼續花費向支持者籌得的款項在英澳攪些小動作, 但UGL事件涉及的是特區首長, 屬於特區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當然是由特區執法機構調查處理,
林卓廷等人把事件捅到英澳, 是無視特區的司法管轄權, 何況英澳與特區雖同樣是行使普通法, 但由於地區性問題, 審視同樣的事件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不能強加諸特區頭上, 以此影響甚或干預特區的執法與司法, 林卓廷等人的挾洋自重, 在UGL事件上表露無遺,
筆者質疑, 林卓廷曾任廉署調查員, 不可能不了解廉署的獨立運作, 是衹看證據, 不受任何外來的干預與影響, 林卓廷及反對派黨團人士多年來炒作, 都是老生常談, 未能提出新的證據指控梁振英, 在這種情形下, 廉署在欠缺足夠及實質的證據下結案, 著實無可厚非,
在UGL事件上, 林卓廷等人的炒作就如一把兩面刃, 如果能成功的話, 無疑會在政治前途上垮進一大步, 成為反對派的功臣, 但如果失敗的話, 多年來的炒作便會給予市民有假大空的感覺,
筆者疑惑, 市民對於林卓廷等人的信任程度, 是否會比對廉署更高 ( 當然,捐款給他們到英澳" 旅遊 " 的支持者例外 ), 經此一役, 林卓廷等人除非把戰場延伸到廉署, 藉以質疑否定廉署的結案, 綁上是涉及政治因素才沒有對梁振英和周浩鼎並提出檢控, 但廉署多年來建立的形象, 給予市民的信心, 豈是林卓廷等人三言兩語便可以抹黑, 令市民對廉署失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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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民主黨眾籌跟進UGL事件 半日已集逾10萬元 梁振英警告「誹謗責任自負」
明報即時新聞 2018年4月10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409/s00001/1523275943567
民主黨召開記者會,發起「天下為公」全民狙擊梁振英UGL案眾籌計劃,該黨引述法律團隊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涉及UGL 事件的公開文件和資訊,已有足夠表面證供顯示梁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章)第9條 「代理人的貪污交易」,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民主黨希望眾籌200萬港元,在香港、英國以及澳洲等地跟進UGL事件,包括聘請律師和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提供意見及分析。
梁振英晚上在facebook發帖,題為〈林卓廷的誹謗〉,反駁林卓廷等人指控「基於錯誤和不完整事實」,重申至今沒有任何人士或地方稅務機關接觸他,更遑論調查:「法律首要講事實,林卓廷掌握了多少事實?沒有掌握事實的全部,就作出指控,責任自負。」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眾籌所得款項,將用作聘請專業人士提供意見和分析以及搜集資料,協助民事和刑事調查。林說,會委託獨立核數師,處理眾籌核數,強調很有信心眾籌會獲得市民支持。
該黨另一名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表示,立法會雖成立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UGL事件,但梁振英違背承諾拒絕出席聆訊,加上委員會是建制派主導,對委員會未來工作難感樂觀。立法會UGL專責委員會,在本周四會召開閉門會議,屆時民主派議員將再要求梁到委員會交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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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著捐款去旅行 [ 屈穎妍 ]
hkgpao 2018年11月5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235659
這些年看到很多財務公司的貸款廣告,都在傳播一種糜爛的價值觀:有人為沒錢買衫借錢、有人為沒錢做Spa借錢、有人為沒錢看演唱會借錢、更有人為沒錢去旅行借錢……
沒想到,連薪津十多萬一個月的立法會議員也跟隨這種社會風氣,還走在前頭帶領,糜爛得比財務公司廣告更徹底,就是不必借錢,而是直接「坤」人捐錢去旅行。
貸款做Spa的錢,做完Spa,滑了皮膚,始終要還的;但捐款就不同了,捐了出來,錢就是你的,不用還,財務報告愛寫就寫,不寫也不打緊,支持者都是講個「信」字。動,美其名用來「跟進前特首梁振英的UGL事件」,但至今只見到兩個議員的所謂「跟進亅,就是帶著捐款去旅行。
前晚,民主黨的尹兆堅和林卓廷又再結伴同遊出發了,今次捧著捐款飛去的目的地是澳洲悉尼,山長水遠搭飛機,據説是去報警。
這個世界有電話有網絡有視象通訊,我們的立法會議員卻選擇丢下香港事務,不開會不投票,用一個最落後的方法去「跟進」事件。
其實這個以調查UGL名義籌款的「天下為公」戶口,最初共籌了港幣220萬,兩個月前林卓廷等人飛英國狀告梁振英後,戶口餘額迅速跌至158萬。即是說,第一次帶著捐款去旅行,兩議員已花了超過60萬。
而結局是,人家英國執法機構(NCA)一個電郵已回覆他們沒案,close file,他們人還在英倫,可能在吃大餐,或者品紅酒,總之,一封電郵可以解決的問題,兩位立法會議員勞師動眾飛去英國,花去支持者捐來的60萬。
食髓知味,兩議員再搞澳洲之行,一去7天,並明言兩人加隨團助理的交通和酒店開支,將由「天下為公」支付,並獲「天下為公」管理委員會成員一致同意。
管理委員會都是自己友,當然同意,但捐款的支持者同意嗎?
林卓廷說:「有得查,南極都去,火星都去!」真是鬼拍後尾枕,下個trip,看來應該會去南極。
難怪網民都留言嘲笑:「不如環遊世界告狀去!」「告到去北歐順便睇北極光,或者告到去非洲睇動物大遷徙!」
到底是天下為公?還是天下圍攻?都不重要,一句講晒,要遊遍天下,當然是用阿公、食阿公!
原載:港人講地
https://www.speakout.hk/港人博評/39367/帶著捐款去旅行#selected
原圖:林卓廷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LamCheukTing.Official/photos/a.535010766566181/1912370845496826/?type=3&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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