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魔頭的名字 [ 屈穎妍 ]
hkgpao專欄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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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兩件事,都是千真萬確,發生在又偉大又文明的西方民主國家……
第一件事,新鮮滾熱辣,是上星期英國法院判案。
話說牛津郡有對夫婦,因參與非法的極右新納粹組織「國家行動」(National Action),並把初生兒子取名「阿道夫」(Adolf),即與納粹德國領袖阿道夫.希特拉同名,夫婦二人齊齊觸犯英國反恐法,分別被判入獄6年半及5年。
除了加入非法組織,讓我們看看這對夫婦到底做了什麼,要被判處如此重刑?
法庭資料,男的曾在網購公司任職護衞員,兩次投考軍隊都失敗。
他曾公開表示不能接受「非白人」,家中亦擁有一本關於製造武器和爆炸物的書。
兩人很迷納粹,曾說過希望通過暴力和屠殺來推翻民主、實行納粹主義,故家中長期擺放著納粹徽章旗幟及物品,連兒子都改個希特拉名字,結果,迷出個大頭佛來。
第二件事,發生在十年前,民主自由人權法治都頂呱呱的大美國,住在新澤西州的坎貝爾家庭因為一個蛋糕拆散了一家五口。
話說坎貝爾家的三歲幼子快將生日,父母替兒子訂做生日蛋糕,卻遭餅店拒絕,原因是,他兒子的名字叫阿道夫.希特拉.坎貝爾(Adolf Hitler Campbell),跟納粹希魔的名字一樣。
原來坎貝爾太太致電餅店訂蛋糕時,除了要店員在蛋糕寫上兒子希特拉的名字,還要求將納粹黨徽唧在蛋糕上。
餅店不肯做她生意,斷然拒絕了。
事情曝光後一個月,美國州政府突然派人到坎貝爾家帶走小男孩希特拉和他兩個姐姐,三個孩子暫由州政府託管,而這對父母則被控虐兒罪。
原來,把孩子名字叫做希特拉是屬於虐兒,因為世人會歧視叫希特拉的人,從而增加他的犯罪傾向。
以上兩個個案,在香港反對派、港獨者眼中,叫做言論自由,不該構成犯罪,被定罪是不可思議的,是法治已死的。
唸法律的律師涂謹申和大狀楊岳橋不知說過多少次這樣的話:
「講吓啫,又唔係真做!」
正如以上兩對夫婦進監牢之前,都曾向法官苦苦申辯:「名字而已,又不是真的希特拉!」
無論說說而已,還是名字而已,自由,真的沒界線嗎?
英美大國已給我們作了最佳示範,反對派也該慶幸,他們不是生在英國美國!
原載:etnet
http://www.etnet.com.hk/www/tc/lifestyle/internationalaffairs/watwingyin/57712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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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絲反對派黨團人士(包含港獨份子在內), 近日以言論自由為理由, 質疑政府取締港獨組織, 以及否定議會選舉參選人的參選資格,
問題是這等組織及人士, 過去肆無忌憚的支持及宣揚港獨, 甚至有行動上的表現, 可一旦參選議後, 就對過去的港獨言行患上失憶症, 否認得一干二淨, 更扭曲為衹屬言論自由, 受到基本法的保障, 這又怎能教人相信, 這等參選人當選後是真心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如果以他們的說法, 言論自由可以凌駕一切的話, 那在言語上令致他人恐懼的刑事恐嚇條例可以廢除了, 自稱三合會成員也不能起訴, 就如涂謹申與楊岳橋的定義 " 講吓啫, 又唔係真做!", 何況自稱三合會成員又不知是否真確, 抑或是志在嚇人,
但過去法庭亦有定罪的案例, " 講吓啫, 未必係真嘅 ", 法庭都不能接受, 判處罪名成立, 這真要問問兩位律師, 過去的相關案例又是否全都是冤案, 法官是屬錯判, 冤枉了被告人, 褫奪了基本法保障被告人的言論自由?
其實這等條例是針對被告人的言語, 是否會令人恐懼, 厭惡及不能接受, 以及可能發生的罪行(保有兒童色情物品亦是一例), 就算沒有行動, 可能發生的罪行亦可以入罪,
在宣揚港獨方面亦一樣, 宣揚港獨是屬違反基本法中 "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 條款, 令人厭惡及不能接受, 亦屬違反國家憲法, 而政府亦明令禁止, 重申是屬違反基本法, 而(有組織性的)公開宣揚港獨亦屬行動的範疇, 不能以言論自由來卸責, 至於 " 講吓啫, 未必係真嘅 " 是否違法, 應由法庭來裁決, 不是涂謹申與楊岳橋可以說了算.
至於把孩子改名為希特拉, 父母被美國政府拘捕, 被控虐兒的個案, 政府所持理據是孩子會在成長過程中受人歧視, 所以構成虐兒罪行.
事件令筆者憶起尊貴的朱凱廸議員, 為了彰顯他在菜園村鬥爭的豐功偉績, 就把女兒改名朱不遷, 還揚言再有孩子就改名朱不拆, 儼然是把子女當作是人肉紀念碑, 令女兒終生難以磨滅(出生證明上的名字不能更改), 筆者質疑朱凱廸為什麼自己不改名為 " 朱不遷 ", 甚致改名為 " 朱不遷不拆 ", 而要拿孩子來.......!
朱凱廸又曾否考慮過這等極度自私與自我的行為, 會令女兒在成長期中受到同學與玩伴不必要的影響與恥笑, 這都是朱凱廸所賜的, 這又是否一個負責任的父母所應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