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錢禮01  

重溫錢禮法官的一些判決 對朱經緯審刑請一視同仁! [ 林芸生 ]
hkgpao 2017年12月19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169661

退休警司朱經緯案昨日判決,主任裁判官錢禮大錘一揮,敲出不少人心中的疑惑:為何疑點重重依然會判罪成?不是說好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嗎?為何候判期間連保釋也不准?

重溫錢官過往的判決

放下連串問號,不如試試重溫錢官過往的一些判決?

2016年5月5日,判處公民黨副主席兼嶺大教授陳清僑同年3月違反停牌令駕車罪成,罰款6000元及停牌一年。

2015年7月13日,判處2014年11月佔中期間用鐵馬撞爛玻璃意圖強闖立法會大樓的四名認罪暴徒,各做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罰款?社會服務令?

2015年6月22日,已有126次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罪成紀錄的壹傳媒,旗下刊物《忽然1周》承認於同年1月23日的報導再犯此例,被錢禮判決三罪名合共只罰九千元。有關罪名的最高罰款是八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2014年9月26日,佔中義工陳玉峰的胞弟陳白山因參與反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被警方調查時發現家中藏有大麻,認罪後獲錢官判罰一千五百元。

至於今次朱Sir會判罰款還是社會服務令?沒人說得准。大家只可以Share出去提醒錢官:判刑輕重尺度必須一視同仁!

原圖:大公報、文匯報及商台圖片
http://paper.wenweipo.com/2017/11/11/YO1711110010.htm
http://www.881903.com/Page/ZH-TW/newsdetail.aspx?ItemId=877051&csid=261_341
http://news.takungpao.com/hkol/topnews/2015-08/3145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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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從外地充電回來, 過了一個愉快的聖誕假期(慶祝議事規則修訂獲得通過), 但被拒保釋要在獄中渡過的退休警司朱經緯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

朱經緯被判罪名成立, 裁判官錢禮拒絕朱經緯的保釋候判, 要在獄中渡過過冬節及聖誕, 令人婉惜, 回顧朱經緯開審時的保釋金衹是500元, 可見法庭就案件的嚴重性及認為朱經緯棄保潛逃的可能性不高, 所以作出500元保釋金的決定,

但日昨的拒保裁決卻令人驚訝, 連加大保釋金也不允許, 要把朱經緯還押監房候判, 相對比反東北上訴案雖有被告棄保潛逃, 同案被告也可以一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反而朱經緯棄保潛逃的可能性不高, 卻要還押監房, 令人質疑法庭對保釋準則為何如此天與地?

筆者不談案情, 衹談執法人員在面對街頭騷亂(或暴亂)事件的處理方法, 本來使用胡椒噴霧及催淚氣體甚或是使用水炮車, 是執法人員最低的非接觸式武力, 但如果兩者都不見效, 驅散不理執法人員警告仍然聚集的人群,使用警棍是世界各國或地區執法者的經常做法, 因為如果群眾不聽執法人員警告仍然聚集的話, 就會被視為非法集結, 有須要予以驅散甚或拘捕, 沒有所謂 " 逗留在現場的旁觀者 " 這麼的一回事,

在驅散甚或拘捕的過程中, 執法者可使用武力以達致驅散甚或拘捕的效果, 在媒體的新聞片段中, 可見高唱自由民主人權如美國, 執法人員在驅散甚或拘捕非法集結甚或騷亂的人群, 都會使用武力以達致驅散甚或拘捕的效果,

而今次裁判官拒絕朱經緯取保候判的決定, 對一個在執行合法命令, 但對執行過程有質疑的前執法者而言, 是對朱經緯的不信任(有棄保潛逃的擔心), 這擔心令人疑惑.

此案裁判官過往亦曾有令社會質疑的裁決, 最經典的莫如衝擊立法會案, 原審衹判被告社會服務令, 後來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 提出覆核獲得批准, 原審裁判官 " 同意案件性質非常嚴重 , 被告所使用的武力使人震驚, 看不到判緩刑的理據 ", 認為判監是合理的做法(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

裁判官前後的不同裁決, 社會服務令與判監是天與地的懲處, 為何會是這樣? 如果社會不質疑, 律政司不上訴, 後果將會是給社會一個很壞的訊息, 使用暴力破壞社會秩序的人衹須付出輕微的代價, 根本沒有阻嚇作用.

此案更令人詫異的, 是被告人的暴力行為令立法會設施損毀, 維修費違58萬之多, 但裁判官以裁判法院的權限只可下令每位被告賠償最高10萬元, 且控方並無詳列損毀物品價值, " 衡量各被告的財政能力後, 決定不作任何賠償命令 " , 並指控方如有需要, 可循民事追討,

如以案中被告有十多人計, 每人分擔賠償費用衹是5萬多元, 並未超出裁判法院的權限(每位被告賠償最高10萬元), 不明裁判官拒判被告要作出賠償的理據何在? 

 

如果純以被告的財政能力作為賠償準則的話, 那沒有財政能力的人士無疑是獲得法庭的尚方寶劍, 可以肆無忌憚的去破壞及損害他人的財物而毋須承擔賠償的責任, 受害人卻不能獲得公訴的協助, 衹能循民事追討賠償, 這是對公訴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極大諷刺.

後記 :

此類每受社會關注及質疑的案件處理手法, 每每出現在初級法庭, 每每發生在同一司法人員身上, 亦有案件經上訴後被上級法庭更改裁決, 並批評初審裁判官在某些法律原則上出錯, 令人擔心司法人員的素質是否有下降的趨勢, 令市民對司法公義失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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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王證瑜法官判案奇不奇? [ 林芸生 ]
hkgpao 2017年12月7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167332

以「自決」掩飾暗獨的香港眾志羅冠聰,年初以中國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身分前往寶島勾連台獨分子,回港時遭到一班義憤填膺的愛國民眾接機怒罵漢奸走狗,當中四位長者(分別53、67、71及72歲)只是激動了一些,最終被裁判官王證瑜判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等罪成,各囚三個月。

現行法例不准我等小民非議法官大人的英明判決,謹將2014年佔中以來,王證瑜裁判官判決一些涉及政治又涉及襲擊的案件臚列如下,讓大家溫故知新,究竟在類似的情況下,王官是怎樣判的?與今次判決又有什麼分別?

2015年1月30日,王證瑜在觀塘裁判法院審理人稱「美國隊長」的容偉業案。案情指2014年間,31歲的容偉業以卡通人物美國隊長的裝扮參與佔旺,並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一帶襲擊兩名反佔領人士,因而被控傷人罪。最終,暫委裁判官王證瑜下令容偉業自簽2000元守行為一年,並向兩名被打者各賠償500元。

2015年4月20日,王官判處35歲無業漢黃智佳同年1月在旺角參與「鳩嗚」時襲擊警長林浩明罪成,即時罰款2000元。

2015年5月27日,王官指參與佔旺的18歲文憑試自修生郭穎生,2014年11月25日晚上11時故意走近警察出拳,明顯是有意圖襲警,不過好在受襲警察「身體無受傷」,只須輕判罰款4000元,當中2000元用於賠償受襲警員因被打而跌爛的眼鏡。

看罷以上判決,大家有什麼感受,會否跟我一樣問:為什麼?

會就Share出去一齊請教王官,究竟判刑輕重的準則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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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日之評論 :

四位長者(分別53、67、71及72歲)襲擊羅冠聰, 被判入獄三個月, 是否判的太重呢? 法官判刑的準則在那裡? 根據羅冠聰的驗傷報告, 判的這麼重又是否適當? 過往有這樣的案例嗎? 猶其是當中有72歲的長者, 犯的衹是普通襲擊行為, 有需要判的這麼重嗎?

這一連串的問號, 令人對初級法庭某些法官判刑有 " 更深的了解 ", 原來幪上司法女神眼睛的幪眼布衹是幌子, 是透明的, 可以看的見 " 不同 " 的被告人, 作出 " 不同 " 的裁決, 而象徵司法公義的天平亦衹是幌子, 就有如雕塑般是不會動的, 就算兩端比重如何不平衡, 看起來仍是四平八穩, 不會側向一方,

看看林芸生列舉的案例, 為何這等不平衡的判刑準則總是發生在同一法官身上? 司法機關是否有足夠的監察制度去監察這等不正常的案例?

四位長者被判監, 是否會有法律界人士能站出來, 為他們討回公道, 作義務的法律服務提出上訴, 筆者不是說他們的行為沒有違法, 亦不是鼓勵他人犯法, 但此案判刑的比例對比起他們所犯的罪行是否太重呢?

黃絲同樣的行為, 在同一法庭同一法官審理就可以輕判, 但一介平民長者犯上同樣的的行為, 在同一法庭同一法官審理就被重判, 著實令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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