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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港台02  

香港電台誤導 警方點名駁斥
東方日報 2019年12月25日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91225/00176_004.html

【本報訊】警方去信廣播處處長,點名批評香港電台一則報道的用字與事實不符,認為會誤導聽眾,又指有關報道會加深大眾對警隊的誤會,「實非負責任的做法」。警方在信件中指摘港台在報道中稱,周日(22日)中環集會有在場人士向警方「還擊」,會令聽眾誤會警方主動使用武力。不過,港台就反駁,指「還擊」的用字屬事實描述,對警方不合理指控表示遺憾。

警隊官方網頁上載該封在周一(23日)由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發予廣播處處長的信函,文中指出,港台周一晨早新聞時段,報道有關周日愛丁堡廣場集會,「當中所用的字眼與事實不符,會誤導聽眾,故特此作出澄清」。信中引述港台報道指,大會堂對出旗杆的五星旗被人擲在地上,其後數名防暴警察進入廣場,演變為警民衝突,集會提早結束,「混亂期間,警察多次使用警棍、胡椒噴霧,以及舉起過手槍,有在場的人掟水樽等物品還擊,亦有人衝向警察」。

港台:還擊屬事實描述

警方澄清指,是集會期間有人違法拆下旗杆上的五星旗並擲在地上,警方才上前將之拾起免五星旗遭受破壞,惟此際有人襲擊警察,並企圖搶奪在現場襲警而被捕的一名男子,現場一片混亂,警察才需使用最低武力控制場面。警方續指,港台的新聞報道指在場人士「還擊」,會令聽眾誤會是警方主動使用武力,惟警方強調,若沒有人犯法及使用暴力,警方絕對沒有必要使用武力,批評港台的報道「會加深大眾對警隊的誤會,實非負責任的做法」,希望港台的報道能以事實為基礎,「此亦為一個負責任傳媒應有之義」。

港台發言人指出,有關新聞是根據現場採訪所見,報道中有關「還擊」的用字,屬事實描述,無意指涉任何一方主動使用武力的含意,對於警方的不合理指控,發言人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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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此次的社會暴亂中完全失卻了話語權, 無論在新聞公關, 電子媒體都陷於捱打局面, 甚至連港台都 " 打著紅旗反紅旗 " 與 " 冇大台 " 的文宣隊伍相互呼應, 發放不實資訊與謠言, 煽動大批不明就裡的市民上街遊行, 為暴徒打掩護, 多月來 衹有警方的記者會獨力闢謠支撐著, 政府卻並未給予強力的支援,

在這種陷於捱打的局面下, 政府應增撥更多資源予警方闢謠, 以對抗 " 冇大台 " 的文宣隊伍, 例如抽起電子媒體在晚間新聞前, 由港台負責的政府時段, 播出精簡了的警方例行招待會, 又購買街道上的電子大屏幕時段, 在午飯及下午放工時間重播精簡了的警方例行招待會, 以找回在網絡失卻的話語權,

而港台已有自己的3條電視頻道, 把晚間新聞前由港台負責的政府時段轉撥給警方, 對港台而言亦沒有多大影響, 這等非常時期的臨時措施, 可有效應對 " 冇大台 " 文宣隊伍發放謠言引發的社會矛盾, 讓市民可看清事實真相,

反正港台是靠不住的了, 政府應另闢途徑, 協助警方面對大量謠言承受的壓力.

後記 :

其實自暴亂以來, 政府對警方支援的, 衹有禁蒙面法, 但亦弄至 " 唔湯唔水 ", 反給予暴徒更多的借口煽動市民上街,

其實禁蒙面法, 覆蓋的範圍太廣, 亦難以執行, 試想在大量的遊行集會人士中, 有不少人蒙上面的話, 警方如何能衝入人群中執法, 這是立法時考慮不周,

禁蒙面法應縮窄範圍, 剔除了在公眾集會遊行蒙面是屬違法的一項, 衹適用於違法行為中以蒙面方式進行, 如違法行為以蒙面方式進行則被視為嚴重罪行, 應在可判重刑的高等法院審理,

這就有如當年扑頭行劫盛行令社會關注, 司法機構就作出指引, 扑頭劫案需交高院審理一樣, 把行劫罪行 ( 裁判署案件 ) 以扑頭方式進行, 則視為嚴重罪行, 應移送可判重刑的高等法院審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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