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法瘟03  

中環High Tea - 法官「如果」論 [ 黃麗君 ]
頭條日報專欄 2019年3月12日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26/20190312/747595/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在二○一六年以擲三文治襲擊時任特首梁振英一案,案情並不複雜,吳文遠上訴得直脫罪,本來事件可以告一段落,但意料不到的是原訟庭法官邱智立一段判詞,煮起了另一番爭議,令人覺得法官是否作出了不必要的假設。將這種假設放在判詞之中,值得商榷。

邱官那一段廣為傳媒引述的判詞是這樣說的:「有一點令本席大惑不解的,就是為甚麼控方不直接控告上訴人普通襲擊梁振英先生而選擇以控方第二證人(署理總督察劉泳鈞)作為受襲者。如上文(判詞)所分析,案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吳文遠)觸犯了普通襲擊梁振英先生的罪行。如果因為梁振英先生是當時的特首,檢控當局為了要避免傳召他作為控方證人而作出這樣選擇的話,那檢控當局就是因為一個人的緣故或要遷就一個人而作出一個表面看來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這做法明顯地是值得商椎和令人不安的。當然本席必須指出,本席不知道真正的原因亦不會作出揣測。」

判詞頒佈後,梁振英在其facebook專頁作出回應,他說過去遇上襲擊情況,自己都完全配合警方的調查,及司法機構的審訊,不存在控方遷就他的情況。他指出他在黃毓民襲擊案中有出庭作證,而且作證時間甚長,而在吳文遠案中,他也有出庭作證,因此,他指出不存在案中任何避免傳召他作為控方證人的可能。

梁振英的回應,明顯指向邱官就檢控決定作出了不必要的揣測。法官知道梁振英有出庭作證,而仍然選擇在判詞中提出了他的揣測,這個「如果」論,出於任何人口中,可能大家會一笑置之,但「如果」這一句來自審理上訴的法官,給予一般市民的印象,說話的份量可信性和重要性,便是截然不同。

邱官把這個「如果」論寫在他的判詞上,或多或少都反映了他相信檢控當局為遷就梁振英而作出一個「看來不合理的檢控決定」,是一個至少可能性並不低的考慮。縱使邱官在結語時說自己不會作出揣測,但事實是他的說法明顯已有猜測檢控當局的考慮因素。

事實上,梁振英曾在黃毓民案中出庭作證,因此法官的「如果」論並沒有合理的客觀基礙。他在判詞把這個想法寫下,難免令人覺得他個人對檢控部門,以至梁振英有一些主觀判斷和看法。這種主觀判斷對他如何就案件作出裁決我們不知道,但事件發展至今,公眾印象難免會對他的假設感到有商榷餘地,又或是質疑他是否有畫蛇添足之嫌。但無論公眾的看法如何,都會令人有不客觀的疑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法庭而言, 是奉行 " 無罪推定 " 原則 ( 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 在這個原則下, 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 應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 以證明被告在事實上的確有罪, 而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 則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 而且超越合理懷疑 - 轉自維基百科 ),

在涉及梁振英案件中, 法官無疑將 " 無罪推定 " 原則推到極限, 超越 " 合理懷疑 " 作為判案準則,

但這 " 合理的懷疑 " 卻涉及檢控方就另一個案是否作出起訴, 將兩者綑綁在一起而作出裁決, 令社會輿論質疑裁決是否有個人觀點存在,
無疑, 法官裁決案件無法避免有個人觀點存在, 猶其對證人甚至被告人的證供有個人的認知, 但基礎是 " 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 ", 這點是檢方與法庭裁決都要遵守的,

但法官裁決案件的個人觀點 (是否接受對證人甚至被告人的證供 ) 有頗大的彈性, 會影響到裁決是否 " 符合法律限制 ",

法官的權力源自社會對司法的信任, 所以甚少對法官的裁決作出質疑, 但如果社會就某宗個案裁決質疑的話, 檢控方就應提出上訴, 讓更高級的法庭審視裁決是否適當, 以釋社會的疑慮,

一路以來, 雖然法庭奉行 " 無罪推定 " 原則, 但法庭卻有權將被告人拘押, 甚至長時期拘押等候審訊, 這等權力卻與 " 無罪推定 " 原則有所衝突, 以最近的車房命案為例, 三名被告人獲檢方撤銷控罪, 當庭釋放, 但已無辜被拘押三個多月,

檢方表示參考了死者的驗屍報告及諮詢法律意見後, 決定撤銷三名被告的誤殺罪, 在此案件中, 檢方的驗屍報告及諮詢法律意見需時三個多月, 而法庭又批准還押三個多月, 這對被告人又是否公道? 對法庭奉行 " 無罪推定 " 原則是否有所衝突,

問題是如果檢方的驗屍報告及諮詢法律意見需時六個月, 法庭又是否批准被告人還押六個月? 對檢方的舉證效率如此差劣, 法庭又曾否作出質疑? 以維護被告人的基本人權?

法庭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最後一度防線, 理應審慎審理案件, 不能讓社會質疑, 以免失卻市民的信任, 可惜近日有等法庭的裁決備受社會質疑, 判案準則令人驚訝, 

無疑, 有法律界人士為司法界護航 ( 系出同源嘛 ), 指市民不應質疑法庭的裁決, 否則可能觸犯藐視法庭行為, 但法庭的裁決如有違常理, 市民當然有權作出質疑, 要求檢方上訴, 讓司法釋除市民的疑慮, 如果無視市民的訴求, 那司法女神幪上眼睛的意義可能有另類解釋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法瘟02  

有一種瘟,叫法瘟 [ 屈穎妍 ]
hkgpao 2019年3月10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261513

屈穎妍blog@HKG報首發】請注意,是法瘟,不是發瘟,是名詞,不是動詞。而香港毫無疑問,正流傳著這種瘟疫,播毒源頭懷疑是中環那個蒙眼女神像,感染者多為法律界人士。

法瘟的病癥,是黃疸,眼白發黃,腦進黃水,失去正常判斷力。法瘟的載體,是鬈曲假髮,不幸遇上,算你倒霉。

公平消逝 法治瓦解

最近幾宗嚴重法瘟個案,病況令社會極度擔憂。一宗叫三文治案,這世代,丟一個煙頭都要罰千五蚊,但丟一塊三文治,還擲中人,竟然可以乜事都冇。法庭上的瘟疫,讓公平消逝,讓法治瓦解。

另一宗法瘟個案,很少人關注,但影響卻深遠,姑且稱為「通州街橋底結義事件」。

前年,一班蠱惑仔在深水埗通州街橋底木屋內,為一中年漢進行黑社會入會儀式,警方突擊拘捕多人,現場撿獲神壇、三毫子利是、乾坤圈、「拮」中指用的針、「馬寧兒」紅紙包著的蓮藕、寫有「反清復明」的黃紙、一份入會儀式手冊……等物品。人證物證俱在,黑社會專家亦在庭上證實那全是黑社會入會用具,根據香港法例,他們已干犯了參加三合會集會罪。

然而,被告在庭上說,他不知為何神壇字條會寫有他名字,他更不知道那是黑社會入會儀式,他說自己是新丁,他們只是在結拜兄弟而已。

這個狡辯也太侮辱人智慧了,可是,判決一出,嚇人一跳,法官說:「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對入會儀式有認知,即使他與黑社會成員結拜,也不一定是加入黑社會」,於是判被告無罪。

哀不信警察信罪犯

原來,那句「不知者不罪」是有效的,沒認知就可脫罪,下次用牛肉刀斬完人,跟法官說,我對牛肉刀的用法沒認知,我以為只是斬牛,不知道可以斬人。

從此,桃園結義也好、新婚擺酒也好,大家一於斬雞頭、燒黃紙、滴血為盟,係咩?黑社會儀式嚟咩?我唔知喎,我以為永結同心咁解咋?

不要怪誰罵誰?都是瘟疫惹的禍,因為這法瘟有另一病癥,就是不信警察信罪犯,這次又再應驗了。

法瘟怎治?醫學界至今尚未找到療法,看來,我們還要繼續活在瘟疫蔓延時。

原圖︰吳文遠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2411702045515775&set=a.154183364600999&type=3&theater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普通人語 的頭像
    普通人語

    普通人語 - 肥貓有話說

    普通人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