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High Tea - 大狀冇工開 要《緊急法》救駕 [ 黃麗君 ]
頭條日報專欄2020年3月26日
大狀冇工開,愁爆!於是大狀公會主席戴啟思想出一條絕橋,要求政府制定《緊急法》讓司法機構可以進行遙控的視像或電話聆訊,等大狀們不會因為新冠肺炎疫情令法院停擺,手停口停。
大約一個月前,戴啟思因為大狀們冇工開,已代表大狀們向政府要錢,促請法援署支薪助大狀們渡過冇工開、冇糧出的寒冬。大狀要出糧,因為要交租、要供樓。
然而,今天冇工開、冇錢交租,為冇錢供樓愁爆的人,真是數以萬計。不過,這些愁爆一族,並沒有如大狀公會會員般那麼幸福,有金牙大狀戴啟思出頭,要求政府為他們有糧出而去搞一條《緊急法》救命,同人唔同命的道理,原來是真的!
《緊急法》香港有冇呢?其實是有的。不過《緊急法》的有效性在去年十一月,被與大狀公會行埋啲的泛民立法會議員廢了!特區政府去年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但二十四名泛民議員指《緊急法》違憲,提出司法覆核,結果更是成功覆核,法院裁定《緊急法》違憲。
泛民議員提出司法覆核的理據是甚麼?他們認為《緊急法》是賦予特首極大的權力任意立法,並對權力未有施予任何限制,立法的門檻也非常低。
他們說特首繞過立法會引用《緊急法》立法,會令立法程序失去透明度,失去公眾諮詢的程序,令立法會淪為橡皮圖章。在《緊急法》中也並沒有條款提到如何檢討所定的法例,對於如何立法也沒有客觀準則,是任由特首自行決定。他們申請覆核的一個重點便是《基本法》並無賦予特首立法權力。
代表泛民議員這批申請人的是資深大狀李志喜,她也是大狀公會的骨幹人物。當日她代表泛民議員打這一場覆核官司,大狀公會未見有就「《基本法》並無賦予特首立法權力」這一論點作出駁斥,是否即代表公會認同特首並沒有立法權力?
如果特首是沒有立法權力的話,為何今天這一群大狀為了有工開,便可以要求特區政府訂立《緊急法》?到底特首是有權還是冇權?《緊急法》是違憲還是不違憲?大狀們搞清楚未?還是對他們有利時便不違憲,對他們不利時就是違憲呢?
若要搬龍門,大狀們應該也要想清楚如何可以不要出洋相,不會暴露了自己輸打贏要的本相。為求有工開,大狀們先要政府盡快出糧,繼而要政府為他們度身訂造訂立《緊急法》,道理何在?
在抗疫大戰逼在眉睫的今天,政府要做的緊急事項真的多不勝數,立例要酒吧不准賣酒以防止疫情在社區大爆發這種關乎全港市民福祉的事,也未有人喊出要用《緊急法》。我們要問:冇工開的大狀向特首開出這一條單,是否很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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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對派的議員大狀,當真玩法玩到出神入化,以司法覆核廢了特首在必要時立緊急法的權力,
顧名思義,緊急法是社會在非常時期,而現有法例又未能發生穩定社會作用時,訂立臨時性的法例應付當前的局勢,
這不是繞過立法會,而是如果走正常的立法程序,可能遠水不能救近火,
最簡單的例子,如果特區發生難以控制的動亂,政府需要更強有力的法例去止暴制亂,而立法會又在休會期間,無法進行既定的立法程序,難道便任由動亂繼續惡化下去,直至立法會復會為止嗎?
所以世界各國或地區,都賦予政府在必要時宣佈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在緊急狀態下,可頒布一連串的措施以穩定局面,
大律師公會主席要求政府制定《緊急法》讓司法機構可以進行遙控的視像或電話聆訊,是否如黃麗君所指,是讓大狀們不會因為新冠肺炎疫情令法院停擺而手停口停,不過時間上又是否太巧合了點呢?
在疫情嚴峻期間法庭停擺數星期,對於迫切的案件仍有當值法官處理過堂事宜,受影響的衹是正式聆訊,有律師代表的案件,但往往須要押後或重新排期,
而涉及黑暴的案件多被安排在初級法院審訊,以往在初級法院審理的案件,甚少出動大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
但在涉及黑暴的案件上,卻有不少這樣的案件由大律師出庭辯護 ( 未知是黑暴有米抑或是法援署經費泛濫 ), 現今由於法庭停擺,無疑會影響到案件的審訊流程,更直接影響到這等(割雞用牛刀,在初級法庭為被告人辯護的) 大律師,遲遲未能結案收錢,亦難怪要由大律師公會主席站出來為業界發聲了,
筆者疑惑,如果政府以《緊急法》讓司法機構可以進行遙控的視像或電話聆訊,涉及複雜的遙距非現場審訊認證程序,是否能簡單的由頒布緊急法一刀切的就實施,
猶其是影響到現時公眾可以旁聽審訊的做法,又是否修例准許在法庭進行現場直播審訊過程?如若不然,視像或電話聆訊便會變成非公開的方式,有違法庭審訊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這在在都涉及複雜的司法程序與法例法規的訂立與修改,與前此政府頒布的禁蒙面法不能相比,何能未經議會審議討論,就由政府以緊急法方式頒布實施,
戴啟思的要求,就社會大眾利益而言,無疑是合乎市民對黑暴快拉快審快判的願望,但出發點卻不是那麼一回事,是為業界的利益而發聲,就有點那個了,
不過,筆者還是認為在現時黑暴仍然肆虐的情況下,贊同戴啟思的建議,對法院積壓的大量涉暴案件實行遙距審訊,令黑暴儘快受到法律制裁,讓黑暴的人生更加精彩( 某大狀金句 ) 。
戴啟思為著業界利益而非社會利益,要求政府把手伸到司法機構頭上,干預司法機構的運作,又是否曾受法律訓練人士應做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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