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名港台節目顧問團成員發聲明 促顧委會停止干預編輯自主
星島日報即時新聞 2020年6月10日
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廣播處長梁家榮今日召開首次會議,會後顧委會主席陳建強表示向港台管理層提出希望製作有關正面推動港區國安法等節目。
22名香港電台節目顧問團成員發表聯署聲明,促請顧委會停止干預《香港電台》編輯自主和日常運作。
聲明指出,顧委會在《香港電台約章》的角色是「不介入港台日常運作」,因此只應是提出意見及聽取報告的「諮詢組織」,認為額外成立工作小組是向港台節目方針指手劃腳,明顯已超越《約章》內的職能。
節目顧問團成員認為,顧委會主席透過工作小組對港台具體地建議製作甚麼類型的節目,令顧委會變成「太上皇」架空廣播處長,等同將介入管理的「有形之手」愈伸愈入。
顧問團成員表示,港台的編輯自主是日常運作的核心,顧委會越權「提示」港台須製作支持港區國安法的節目,對維護港台的公信力是弊多於利。
翻查資料,香港電台節目顧問團成員共有140人,任期由今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而是次聯署聲明有22人,包括楊雪盈、方保僑、莫乃光、邵家臻、單仲偕、袁嘉蔚、尤漢邦、王惠芬、何偉航、李詠珊、林巧香、張楚勇、張鳳美、梁旭明、許漢榮、陳曦彤、麥國風、馮程程、黃文萱、葉長秀、劉勇威、譚家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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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節目顧問團於1993年成立,現時成員約140人,由港台委任,來自社會不同界別,港台每年會就不同主題舉行會議,聽取顧問團對港台節目製作及未來發展之建議。
而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是於2010年根據港台約章成立,曾被質疑與港台節目顧問團職能重疊,亦有港台中人質疑顧問委員會是太上皇,疑慮會介入港台運作,
我們先看看香港電台網頁有關香港電台顧問委問委員會的職能介紹 :
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轉自香港電台網頁)
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乃根據2010年8月13日公布之香港電台約章委任成立,其職能如下:
(a) 就關乎港台節目編輯方針、節目標準及質素的事宜向處長提供意見;
(b)聽取有關港台節目編輯方針、節目標準及質素的投訴報告;
(c) 透過聽取港台定期進行的公眾意見調查報告,監察港台的節目符合公眾期望的程度;
(d)透過聽取港台的服務表現評估報告和符合服務表現評估指標報告,就採用適當的服務表現評估指標和改善服務的方法等事宜向處長提供意見;
(e)就有關讓公眾在電台及電視頻道上參與廣播的事宜,包括「社區廣播參與基金」的資金分配準則,向處長提供意見;以及
(f)就港台如何達至其公共目的及履行其使命的事宜作出研究。
港台顧委會是根據港台約章成立,職能包括就港台節目向廣播處長提供意見,並監察港台的節目符合公眾期望的程度,這是很清晰的,
而港台節目顧問團衹是由港台自行成立,港台每年會就不同主題舉行會議,聽取顧問團對港台節目製作及未來發展之建議。
可見港台節目顧問團衹是就不同主題的節目製作及發展向港台提供建議,職能不及顧委會的全面性以及其獨特的地位,
如果說顧委會向廣播處長提供意見是越權,是干預港台編輯自主的話,那港台節目顧問團就港台節目提供建議是否又是越權,又是干預港台編輯自主呢?
但港台顧委會顧名思義,是具備顧問職能的專屬組織,根據港台約章組成,並監察港台的節目符合公眾期望的程度,
港台節目顧問團衹不過是港台自行成立,並無對港台節目的監察權力,衹是就不同主題的節目製作及發展向港台提供建議,而建議衹是聚焦於 " 不同主題的節目製作及發展 ", 與顧委會職能的全面性有頗大區別,
而顧委會的 " 意見 " 港台不能不聽,否則就是違反港台約章,除非有堅實的理由去反對,
但顧問團的 " 建議 " 港台可以不採納,亦毋須解釋,因顧問團衹是港台自行成立,收集外界對節目的建議,顧問團並無港台約章授予的職能,可以監察港台是否符合公眾期望並向廣播處長提供意見,
兩者的職能不能相提並論,而港台節目顧問團指港台顧問委員會提示港台須製作支持港區國安法的節目是屬 " 越權 " , 其實港台節目顧問團的聲明才是 " 越權 " ,
因港台節目顧問團的職能衹是 " 就不同主題的節目製作及發展向港台提供建議 ", 亦並無顧委會的 " 監察 " 功能,港台顧問團衹是對港台節目提出建議而已,
反而港台顧委會的職能(f)中,已清楚說明 " 就港台如何達至其公共目的及履行其使命的事宜作出研究 ",
港台作為公共廣播機構,亦是政府架構的一員,當然有責任在 " 港版國安法 " 頒布後,向公眾推廣,履行其使命, " 港版國安法 " 是一則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例並在特區實施,
港台身為政府架構的一員,如製作相關節目帶有負面訊息的話,無疑是對基本法的挑戰與質疑,更違反對公眾推廣的使命,
所以港台顧委會主席陳建強表示向港台管理層提出希望製作有關正面推動港區國安法等節目是正確的,如果節目帶有負面態度,又如何談的上是屬 " 推廣 " ,
而港台部份顧問團成員的聲明指出 " 顧委會在《香港電台約章》的角色是「不介入港台日常運作」,因此只應是提出意見及聽取報告的「諮詢組織」,認為額外成立工作小組是向港台節目方針指手劃腳,明顯已超越《約章》內的職能 " ,
顧委會的職能(c) 已清楚指出 " (顧委會) 透過聽取港台定期進行的公眾意見調查報告,監察港台的節目符合公眾期望的程度 ", 顧委會是負有監察港台的職能,
而職能(f)亦清楚說明 " 就港台如何達至其公共目的及履行其使命的事宜作出研究 ",
已說明港台顧委會並非只是提出意見及聽取報告的「諮詢組織」,而是有監察權力以及研究港台履行其使命的組織,港台如偏離其使命的話,顧委會當然有責任向廣播處長提出意見希望能作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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