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早持搜查令搜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從傳媒視頻所見(應是民主報職員自行拍攝的), 警方高層進入壹傳媒大樓,知會在大樓內的壹傳媒負責人(應是民主報副社長兼總編輯羅偉光),
由視頻所見,警方已指出持有法庭發出的搜查令,但羅偉光聲稱會司法覆核, " 我有我地嘅法律權利 " 要求警方人員在公司律師未到場前,所有警方人員 " 同我企定定唔好郁 ", 等公司律師到場 " 睇過搜查令 " 才能行動,可真霸道,當然即場被警方拒絕,
一個傳媒老總,不應是法盲,沒有理由不知道由法庭發出的搜查令是不能拒絕及阻撓,否則便屬藐視法庭,更會觸犯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名,
當警方出示搜查令後,任何人都不能阻撓警方的搜查工作,羅偉光要警方人員 " 同我企定定 ",等候公司律師到來才能行動,這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支持(傳媒不是大晒的) ,虧他還說 " 我有我地嘅法律權利 ",
如果公司律師三五七個小時都未到來,那執行搜查行動的警察是否又要等他三五七個小時?在這段時間,警方要搜查的證據可能會被蓄意銷毀,羅偉光的要求根本不合理,亦是挑戰搜查令所授予警方的權力,當然即時被警方拒絕,
而在警方搜查期間,有壹傳媒職員要求搜查中的警員出示搜查令,被警員拒絕,根據程序,警方衹要到場時知會處所負責人並出示搜查令,便可執行工作,
如果處所職員都要求檢視搜查令的話,那又是否需要向每個職員展示搜查令才進行?搜查令衹有正本一張,何能向壹傳媒大樓上上下下千多名職員一一展示,這根本是不合理的要求,
如果職員有懷疑衹能向公司負責人求證,是否容許持搜查令的警員進行搜查,而不是阻撓警員執行搜查行動,
其實如果公司負責人在檢視法庭發出的搜查令後,就應層層下達,通知部門主管指示職員遵守搜查令與警方合作,因為法庭命令是不能抗拒的,
當然,如羅偉光所言,是可以申請臨時禁制令或事後司法覆核,挑戰法庭發出的搜查令,但在法庭未有決定,未發出暫緩執行命令前,警方仍有權進行搜查工作,這是很清晰的,
羅偉光要求警員停止執行任務," 企定定唔好郁 " 等候公司律師到來檢視搜查令,傳媒的總編輯竟然存在這樣的心態,以為傳媒大晒,視法律如無物,可真" 專業 " 的很,
當然,有這樣心態的還有港台總編輯梁家榮, 梁家榮回應市民的投訴,以 " 點讚對沖投訴 " (可真自以為是) ,與民主報老總羅偉光要警員 " 同我企定定唔好郁 " , 都算是傳媒歷史中之經典,兩人更屬老總中之極品了,兩間媒體都是"同聲同氣",大家都是 " 手足 " , " 齊上齊落 " 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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