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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龍進圖02

【即時評論】劉進圖:禁仇恨言論須一視同仁
明報即時新聞 2014年2月17日(15:14)
http://inews.mingpao.com/htm/INews/20140217/gb11516a.htm

周日,反內地自由行旅客組織發起名為「驅蝗行動」的示威,參與者指著內地旅客喝罵,叫旅客滾回內地,更與撐旅客的團體「愛港之聲」隔街對罵,廣東道的名店一度要落閘關門。
 
周一,蘇錦樑、黎楝國、譚志源三位局長一齊發炮,批評示威者侮辱內地旅客的行為,損害香港旅遊聲譽,是不文明的野蠻行徑,政府會考慮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名追究責任。

筆者絕不認同侮辱內地旅客的行為,但由法律角度而言,這是屬於「仇恨言論」的範疇,並非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法例可以處理。當局如果要限制煽動仇恨的言論滋長,應該循正途立法管制,而且應一視同仁地對待左右兩翼極端組織的過界言行。

西方民主社會為了防止種族歧視撕裂社會,會立法禁止煽動種族仇恨的言論。除了種族,國籍、語言、宗教、社會出身等等,若可能引起不同群體之間的歧視和仇恨的言論,同樣可以立法管制,但必須對何謂「仇恨言論」有清晰的界定,對煽動者的主觀動機和客觀上造成的風險,也要有具體規範,釐清合法與非法的界線,並且必須公平地套用於所有團體身上,不能有所偏袒,形成「逆向歧視」。

香港過去針對種族、性別、殘疾和家庭崗位已制訂了反歧視法例。例如,《種族歧視條例》第7條禁止「種族騷擾」(racial harassment)的條文規定﹕「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種族或該另一人的近親的種族,而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 ( 可包括口頭或書面陳述 ) ,而在有關情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因該行徑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作出該行徑的人即屬對該另一人作出騷擾」。 很明顯,口頭的侮辱也可以構成歧視罪行。

不過,香港人與內地人在大多數情下屬於同一種族及同一國籍,只是居住地域和社會制度不同,語言則視乎情,與廣東旅客相同,與其他省份不同,特區政府若要防止歧視和騷擾內地旅客的事情一而再地發生,就要研究針對這問題立法。「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的作用很有限,示威者若化整為零,把口頭侮辱喝罵改為舉起寫有抗議字句的紙牌,警方很難指證示威者「行為不檢」破壞公眾安寧。

然而,政府必須看到,一旦就煽動仇恨的言論立法管制,是不可能只保障內地旅客的,維園阿伯辱罵論壇參與者、青關會辱罵法輪功、愛港之聲辱罵驅蝗行動,這些過界出位的、煽動公眾歧視和仇恨情緒的言論,是否也應該一視同仁地受到管制?(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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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本來不欲評論日昨的尖沙咀「驅蝗行動」, 因為這衹是一小撮人的激進行為, 並不能代表七百萬香港人, 至於在遊行中是否有遊行人士對遊客作出滋擾行為, 是否屬 " 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 罪行, 自有警方依法跟進, 香港是法治之區, 遊行請願受基本法保障, 但遊行請願人士沒有權力滋擾其他人, 甚至做出令其他人士感到恐懼的行為,

被調職到網絡版的日月神報文字版前老總劉進圖, 一過檔便攪在即時新聞版位了一個【即時評論】專欄, 對即時新聞加以評論, 今次是評論日昨的尖沙咀「驅蝗行動」, 以 " 禁仇恨言論須一視同仁 " 為題, 指 " 侮辱內地旅客的行為由法律角度而言, 並非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法例可以處理 ", " 當局如果要限制煽動仇恨的言論滋長, 應該循正途立法管制, 而且應一視同仁地對待左右兩翼極端組織的過界言行 ",

劉進圖不是法律界人士, 不明他何以認為 " 侮辱內地旅客的行為, 並非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法例可以處理 " , 這位日月神報網絡版總編豈不是比法律界及司法界人士還牛, 一槌定音, 侮辱內地旅客的行為, 並非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法例可以處理, 如要處理, 就要 " 立法 ", 而且應 " 一視同仁地對待左右兩翼極端組織的過界言行 ",

並舉出一大堆 " 西方民主社會為了防止種族歧視撕裂社會, 會立法禁止煽動種族仇恨的言論 ", " 香港過去針對種族、性別、殘疾和家庭崗位已制訂了反歧視法例 ", 指出 " 香港人與內地人在大多數情況下屬於同一種族及同一國籍 " , 因此《種族歧視條例》第7條禁止「種族騷擾」並不適用, 說來又似乎 " 似層層 ",

但龍進圖又指 : "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 " 的作用很有限, 示威者若化整為零, 把口頭侮辱喝罵改為舉起寫有抗議字句的紙牌, 警方很難指證示威者「行為不檢」破壞公眾安寧,

這又奇了, 龍進圖剛在文首指 " 侮辱內地旅客的行為, 並非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法例可以處理 " , 但又說 " 示威者若化整為零, 把口頭侮辱喝罵改為舉起寫有抗議字句的紙牌, 警方很難指證示威者「行為不檢」破壞公眾安寧, 那換句話說, 口頭侮辱喝罵內地旅客的行為, 是可以指證示威者 " 行為不檢 " 破壞公眾安寧行為的了,

龍進圖的言論前後矛盾, 更令筆者摸不著頭腦的, 是他指如要處理侮辱內地旅客的行為, 就要 " 立法 ", 而且應 " 一視同仁地對待左右兩翼極端組織的過界言行 ", 究竟這 " 左右兩翼極端組織 " 所指為何?

再看看龍進圖撰文的結論 : " 一旦就煽動仇恨的言論立法管制, 是不可能只保障內地旅客的, 維園阿伯辱罵論壇參與者、青關會辱罵法輪功、愛港之聲辱罵驅蝗行動, 這些過界出位的、煽動公眾歧視和仇恨情緒的言論, 是否也應該一視同仁地受到管制?" 筆者恍然大悟, 原來畫龍點睛, 盡在法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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