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暴徒 泛民齋講投票縮沙
香港東方日報 2016年2月1617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0217/00176_020.html
旺角新春暴亂發生逾一星期,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率先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事件,並通過動議嚴厲譴責暴徒目無法紀,支持警方嚴正執法及促請當局增配人手及裝備。不過,暴亂後曾公開批評示威人士暴力行為的泛民主派,在投票一刻無人支持動議,其中民主黨涂謹申棄權,公民黨、工黨、社民連及人民力量等九名泛民議員全投反對,有關動議最終在十六名建制派議員支持下通過。建制派於會上提議引入「禁蒙面法」,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亦關注示威者戴面具及口罩上街或處心積慮、逃避責任,警方會予以追究,但無正面回應會否立法;警方則稱當晚無收到情報指旺角會發生暴亂。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首次討論旺角暴亂事件,黎棟國在開場發言時表示,是次暴亂高峰期涉及七百名暴徒、在十四條街道衝擊警方,共一百一十平方米土地、約二千塊磚頭被撬起,形容事發時現場是「磚頭雨林」。他指暴徒用自製武器破壞玻璃窗和閉路電視,縱火甚至燒的士,暴亂至今仍有警員留醫,直至昨日逾六十人被捕,四十一人被控暴動罪或非法集結。
議員批旺角事件有組織性
建制派多名議員於會上均批評,今次事件是有組織暴亂,其中葛珮帆及王國興建議香港倣效部分海外國家訂立「禁蒙面法」,當中葛珮帆發言時更手持《東方日報》,批評過去參與佔領行動人士均獲輕判及縱容;另一名議員張華峰更形容暴徒的行徑猶如「伊斯蘭國恐怖分子」;泛民多名議員則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了解事件發生始末。
警設委會檢討人手及裝備
黎棟國回應時重申,將暴亂歸咎於特首梁振英的施政或街頭小販問題,屬於不折不扣的轉移視線,強調警方已成立委員會檢討人手、資源、行動部署及裝備,而在會議結束前夕,委員會在十多名建制派支持下,通過動議嚴厲譴責暴徒的暴力行為,至於由社民連梁國雄動議要求當局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事件,由於建制派議員反對,最終遭到否決。
當問及為何反對是次嚴厲譴責暴徒行為的動議,梁國雄於會後稱一早表明不同意暴力行為,但認為應該徹查事件始末,才可決定是否作出譴責,反批評建制派否決其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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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有如一面照妖鏡, 把隱藏在道德高地, 民主面紗背後的牛鬼蛇神都照了出來, 旺角暴亂無論社會輿論, 市民大眾都同聲譴責, 認為是不能接受, 是擾亂社會秩序的暴亂, 要求警方嚴厲執法, 法庭 " 公正 " 審判 , " 彰顯 " 法治精神,
可昨日立法會保安的事務委員會率先召開特別會議, 討論旺角暴亂討論事件, 照理作為民意代表, 由市民選出來的議員, 應該反映民意, 齊聲譴責暴徒破壞社會秩序, 在鬧市四處放火, 更襲擊警察導致九十多名警察受傷的暴力行為,
可一眾泛民議員卻 " 獨排眾議 " 反對 " 嚴厲譴責暴徒目無法紀, 支持警方嚴正執法及促請當局增配人手及裝備 " 的動議, 筆者著實看不到這動議有什麼可以反對的理由, 亦質疑這等議員的投票是否能反映真正的民意? 抑或是騎劫並扭曲了民意, 以自己個人理念或執行所屬黨團的指令投下違背市民意願的反對票, 他們這樣的行為, 還有資格稱為民意代表嗎?
民主黨的涂謹申投棄權票, 這並不表示他對嚴厲譴責暴徒的議案有所保留, 而是他身為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副主席, 如果對嚴厲譴責暴徒的議案投反對票, 那著實是太難看了, 怎地保安事務委員會的副主席都反對嚴厲譴責暴徒, 涂謹申還有面目留在保安事務委員會, 還有面目面對市民嗎? 但如果投贊成票又與黨團組織的 " 意願 " 背道而馳, 就衹好投棄權票找回一點 " 面子 ", 不過, 身為保安事務委員會的副主席, 對旺角暴亂 " 拒絕 " 表態, 著實令人失望, 有負市民所託, 如何能繼續領導保安事務委員會, 涂謹申是否應考慮辭去保安事務委員會的副主席一職向市民負責呢?
至於有泛民議員要求當局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事件(更有 " 學者 " 響應), 旺角暴亂發生至今衹有十天, 警方方展開調查搜證及拘捕行動, 法庭還未正式聆訊被帶上法庭的被捕人士, 在這個時間要求當局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事件是否適宜成疑, 因為在警方調查搜證及拘捕行動, 以及法庭的審訊過程中, 可能有很多涉及暴亂背後的細節浮出水面, 如果即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未必能掌握到這等資料, 對進行調本事倍功半,
為何不在警方調查搜證及拘捕行動, 以及法庭的審訊告一段落, 才考慮是否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事件呢? 這又是否 " 有人" 意圖轉移市民視線, 淡化旺角暴亂對 " 他們 " 的影響呢? 筆者更疑惑有學者聯署要求當局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事件, 但在旺角暴亂發生至今衹有十天, 事件的來龍去脈還未明朗, 法庭審訊還未有結果, 法庭是否認同被捕人士是參與暴動, 這對旺角暴亂性質有 " 一槌定音 " 的效果, 對獨立委員會的調查有關鍵作用, 無論有任何結論, 但暴亂就是暴亂, 無論把事件拉扯到什麼 " 因素 " , 發動及參與暴亂的人士是不可能逃過法律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