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西班牙法庭01  

法院審海外侵人權 西班牙修例設權限
東方日報  2014年3月1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rld/20140301/00180_018.html

【本報綜合報道】西班牙國會周四以一百八十票贊成、一百三十七票反對,通過新修訂的法案,限制當地法院使用普遍管轄權,審理海外侵犯人權案件。新規定下,疑犯必須是西班牙籍公民或身在西班牙的外國人,且申訴人必須是在事件發生時已成為西班牙公民,法院才能展開調查。

西班牙於一九八五年將普遍管轄權納入法例,曾以此向駐伊拉克美軍、以色列國防官員和阿根廷軍官等發出拘捕令。

去年十一月更以此向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及前國務院總理李鵬等領導人發出拘捕令,亦對前國家主席胡錦濤展開調查,指他們涉對西藏進行種族滅絕。

新法案獲通過,意味上述案件或要中止審理。國際特赦組織批評新法案,亦有人權組織指西班牙此舉是要平息中國的怒氣。不過執政黨表示,大部分引用普遍管轄權的訴訟均取不到進展,卻屢次挑起外交風波,故有需要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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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國會周四以一百八十票贊成、一百三十七票反對, 通過新修訂的法案, 限制當地法院使用普遍管轄權, 審理海外侵犯人權案件,

西班牙法院去年十一月向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及前國務院總理李鵬發出拘捕令, 亦對前國家主席胡錦濤展開調查, 指他們涉對西藏進行種族滅絕, 這等超出自己國界的司法管轄權, 比美國還牛, 而且不切實際, 淪於形式主義, 相關法例早應修改,

試問不是在自己國境內發生的案件, 西班牙法院如何去展開調查? 西班牙法院一不是國際法庭, 二不是國際刑警, 三不是聯合國相關人權部門, 根本沒有國際認可的權力, 進行垮境調查海外侵犯人權案件,

況且這等海外侵犯人權案件多涉及現任或卸任政府官員, 根本沒有可能出席西班牙法院應訊及辯護, 西班牙法院亦無權越境取證, 衹憑單方面的證據或證供就作出裁決的話, 根本就無法彰顯法治精神的公平公正,

現時新修訂的法案限制當地法院使用普遍管轄權審理海外侵犯人權案件, 新規定下疑犯必須是西班牙籍公民或身在西班牙的外國人, 且申訴人必須是在事件發生時已成為西班牙公民, 法院才能展開調查, 是比較合理以及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

但新修訂的法案似乎亦有商榷之處, 在新規定下疑犯必須是西班牙籍公民或身在西班牙的外國人, 這兩點毋庸置疑, 西班牙法院對國家公民及身處國境的外國人有司法管轄權無可置疑, 但申訴人必須是在事件發生時已成為西班牙公民, 法院才能展開調查則有商榷之處,

新修訂的法案既然已確立西班牙法院審理海外侵犯人權案件的權力範圍, 再限制申訴人必須是在事件發生時已成為西班牙公民是否有其需要? 這是違反了在司法公義下, 人人有平等申訴權利的原則, 不是西班牙公民, 就不能向法院申訴本國公民在海外侵犯人權案件案件, 或身處西班牙的外國人侵犯人權案件案件了嗎? 這不合理, 亦違反了司法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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