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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張達明03   

英註冊港獨黨否認陳雲門徒
香港星島日報   2015年4月4日
http://std.stheadline.com/yesterday/loc/0404ao11.html

(星島日報報道)《紫荊》雜誌報道指,嶺南大學助理教授陳雲的門徒於英國註冊「香港獨立黨」。「香港獨立黨」於社交網站上,否認是陳雲的門徒,又說香港獨立不需要「大幹一場」,而是歷史必然。內地《環球時報》駐英記者到訪該黨註冊的英國地址,發現為一家虛擬辦公室公司,只負責提供地址及收發信件;《環時》社評批評港獨黨是以「臭」來吸引關注撈錢的怪胎。

《紫荊》雜誌報道指,陳雲的「門徒」成立「香港獨立黨」,並於二月二十七日獲英國選舉委員會接受成為當地合法政黨。報道稱,其做法是仿效「藏獨」,透過分會運作收取海外政治獻金,擴大影響力。「香港獨立黨」於社交網站的專頁上,否認是陳雲的門徒,又說該黨「對其理論根本毫無興趣」,並指出香港獨立不需要「大幹一場」,而是歷史必然,大勢所趨,也是香港民族每一分子的基本責任。

內地《環球時報》昨日刊出報道,指其駐英記者根據香港獨立黨在英國選舉委員會網站上的註冊資料,到訪倫敦金融城的一座大廈,發現該地址是一家虛擬辦公室公司,公司職員稱,「香港獨立黨」只是其客戶之一,公司只負責提供註冊地址以及收發信件。報道又引述英國選舉委員會指,該委員會不限制政黨申請人的背景,但也會定期評估,審核註冊政黨是否對所屬國家和地區發展起積極作用。

《環球時報》社評就以《『港獨黨』,以『臭』博眼撈錢的怪胎》為題,指出港獨明顯與《基本法》的精神牴觸,也違反《中國憲法》,但由於涉及國家安全的二十三條至今仍未在香港立法,「港獨」分子濫用法律的灰色地帶。社評又稱,港獨分子是香港的極少數人,屬於政治「小流氓」、「小混混」級別,並形容港獨是個怪胎,「就這樣遲遲不死,反而得到發育」。社評認為,制約「港獨」的最有效武器只能是法律,而非輿論或其他別的力量,「讓法律來對付『港獨』既是國家的利益所在,也是香港社會的最佳選擇。」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香港獨立黨」如果只是純粹發表言論,並不會觸犯香港的法例,但如果有人試圖組織武裝,或發起革命,就會觸犯本港的刑事法律,包括意圖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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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於英國註冊「香港獨立黨」, 雖然衹是虛擬辦公室, 但在政治現實上已可被視為鼓吹香港獨立的行動, 但吊詭的是, 前此傳出「香港獨立黨」是陳雲的門徒所創, 但「香港獨立黨」於社交網站上卻否認是陳雲的門徒, 更指該黨「對其理論根本毫無興趣」, 並指出 " 香港獨立不需要「大幹一場」, 而是歷史必然, 大勢所趨, 也是香港民族每一分子的基本責任。"

但理論卻與陳雲的港獨理論(香港獨立是歷史必然大勢所趨)如出一轍, 如何能教人相信「香港獨立黨」對陳雲的理論 " 毫無興趣 ", 不是源出陳雲門下, 否認是陳雲的門徒令人有此地無銀三百兩的疑惑, 質疑是為陳雲開脫,

但陳雲無論在公開場合甚至個人網誌都旗幟鮮明地鼓吹港獨, 又何須為他開脫, 就算將來可能因觸犯法紀被捕, 也是求仁得仁, 晉身烈士行列, 為香港獨立 " 出一分力 ",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 "「香港獨立黨」如果只是純粹發表言論, 並不會觸犯香港的法例, 但如果有人試圖組織武裝, 或發起革命, 就會觸犯本港的刑事法律, 包括意圖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 ",

如果成立政黨, 以 " 香港獨立 " 為名, 從字義上已表明是推動 " 香港獨立 " , 如果在香港註冊, 肯定不能獲得批准, 因為已涉及組織違法活動行為, 就像前此 " 佔中 " 被拒註冊一樣,

張達明認為 "「香港獨立黨」如果只是純粹發表言論, 並不會觸犯香港的法例 ", 問題是成立「香港獨立黨」, 是否屬於組織行動的一部份, 如果認為 " 試圖組織武裝, 或發起革命  , " 包括意圖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  " 才會觸犯本港的刑事法律, 這是意圖轉移大眾的視線,

鼓吹香港獨立進入註冊成立 " 政黨 " 的範疇, 如果在香港進行活動, 已屬組織行動的一部份, 不是單純的 " 發表言論 ", 亦不會是 " 普通刑事襲擊 " (包括意圖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 )  的範疇, 而是屬於公安條例中的 " 叛逆或煽動叛變 ", 性質與" 普通刑事襲擊 " 絕對不一樣, 張達明是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 不可能連" 叛逆或煽動叛變 " 與 " 普通刑事襲擊 " 也分不清楚, 為何他會就「香港獨立黨」的事向公眾作這樣的 " 解釋 " 呢?

況且現行的《社團條例》就禁止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 以及禁止和特區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亦有所規限, 「香港獨立黨」是在英國註冊的黨團政治組織(從註冊名稱便顯示出其政治內涵), 以一個在外國註冊的政治組織或團體, 如果在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 就算沒有 " 意圖傷人, 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 ", 是否仍屬單純的 " 發表言論 ", 沒有 " 叛逆或煽動叛變 " 的行為,

何況普通法的刑事條例中, 亦有教唆及煽動等罪行, 這等罪行是否僅僅屬於 " 發表言論 " 的範疇成疑, 如果如張達明所指, "「香港獨立黨」如果只是純粹發表言論, 並不會觸犯香港的法例 ", " 如果有人試圖組織武裝, 或發起革命, 就會觸犯本港的刑事法律 " , 包括 " 意圖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等 ", 那香港刑事條例中的教唆及煽動等法例就有需要改寫甚或廢除, 因為這衹屬於 " 發表言論 " 的範疇, 是這樣的嗎? 真要請教張達明這位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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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顛覆罪與香港原有法律   [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
文匯報 2002年5月20日
http://paper.wenweipo.com/2002/05/20/WW0205200006.htm

自行立法體現一國兩制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以及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或與特區本身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政府都是針對中央政府及整體國家的罪行,為何規定要特區自行立法呢?倘若《基本法》的原意是要特區跟從國家對於這等罪行作出一致的規範,中央政府大可以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將有關這些罪行的全國性法律收納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內,令使它們在特區實施,這不是更簡單妥當嗎?

我相信「自行立法」的真正原意是《基本法》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偉大原則之下給予特區政府根據特區的特殊社會及司法制度而自行立法的空間。這項條文不僅體恤特區政府的獨特環境及符合《基本法》第二條有關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規定,亦體現第八條內「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的精神。

既然如此,所謂「自行立法」就是要根據特區本身的法律及法制去另行釐訂這些罪行的界限所在。這個原則包含三大要點:第一,這些叛國、顛覆等罪行所針對的是「行為」,而並不是言論或思想。這個分別不難理解,亦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尊重及保障香港獨有的言論及思想自由的本意。

原有法律可修改使用

第二點就是我們可以從現有的法律看到這些罪行均是用以對付暴力行為的。要知道,香港的法律一直都有就叛逆或煽動叛變等罪加以規限。《刑事罪行條例》第二條至第九條,訂下了叛逆、襲擊女皇、煽動叛變等罪,這些條文都是就保護英女皇及英國政府而設的。

回歸之後,特區政府一直未有機會將這些條文修改。若要修改的話,特區政府只需要將提及英女皇的條文改為國家領導人,英國政府的條文改為中央政府便可以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的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顛覆中央政府等罪行。此外,特區的《公安條例》亦對煽動叛亂有所規限。由此可見,現有的法律,只需略加修改便可符合第二十三條的要求。

至於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特區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對於涉及英國政府的機密的披露有嚴謹的規限,特區政府只需要在條例中關乎英女皇或英國政府的字眼改為國家領導人或中央政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的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便可以達到了。

另一方面,現行的《社團條例》就禁止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及禁止和特區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亦有所規限。當中有關的條文只需略加修改或闡明便能達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

第三點我們需要注意的就是以上特區的現有法律對於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罪行的起訴程序是十分嚴謹的。現行的法律都列明這些嚴重的罪行需要在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下才可提出起訴。

如果在不久的將來,律政司司長會由政治任命所產生,並問責於行政長官的話,那麼現有法律的平衡便會失去了意義。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便是規定這些嚴重罪行需要一位大法官的書面同意下才可作出起訴。另一個防止極權政府濫用這些法律的平衡便是將這些罪行列為一級刑事罪行,須由高院陪審團作出裁定才可入罪。

只要我們能夠清楚認識到特區的現有法律和法制在這方面的規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也就不是甚麼洪水猛獸,對於特區在國際間維護法治、人權的形象亦不會產生負面的影響。我相信特區政府在履行第二十三條的立法責任時一定會尊重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及法制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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