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佔中01  

佔中邀專家驗普選方案
 新報  2014年4月4日
http://www.hkdailynews.com.hk/NewsDetail/index/108441

【新報訊】「佔領中環」自去年10月起舉辦多場「第二次商討日」,佔領中環發起人戴耀廷及朱耀明牧師,昨日聯同近20個有份舉辦商討日的團體代表到政府總部,向當局提交有關普選特首方案原則的商討結果。戴耀廷表示,已邀十多名國際專家驗證,坊間不同的普選方案是否符合國際標準,並於下月6日在全港5區舉辦第三場商討日,選出3個符合國際標準的方案,供市民在6月22日作全民投票,選出最多人支持的普選方案。

戴耀廷昨日表示,佔中將於下月6日舉行第三場全民商討日,屆時會由簽署了「佔中意向書」人士投票選出3個政改方案,再於6月22日交由全港選民公投選出最終方案。

法律應為民而設

他補充指,近日會將坊間不同人士的方案交予專家,驗證哪些符合國際標準,又相信合乎國際標準的方案亦會符合《基本法》,如前日18學者聯署引入公民推薦的方案。至於「公民提名」是否有機會給市民投票,他表示這由市民決定。

另外,對於聖公會秘書長管浩鳴反佔中的言論,朱耀明回應指,宗教界是不會承認政府是絕對權威,認為政府和掌權者都是上帝的僕人,而最高守則是履行公義,任何政府違反這原則都應糾正,而且人不是為法律制度而存在,反而法律應為人民而訂立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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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佔中03

戴耀廷昨日表示下月6日舉行第三場全民商討日, 屆時會由簽署了 " 佔中意向書 " 人士投票選出3個政改方案, 再於6月22日交由全港選民公投選出最終方案。

首先, 由簽署了 " 佔中意向書 " 人士投票選出3個政改方案, 再於6月22日交由全港選民公投選出最終方案, 換句話說, 方案是要經由簽署了 " 佔中意向書 " 人士的 " 篩選 ", 套句爭取 " 真普選 " 人士的說話, 這是 " 假普選 ", 戴耀廷有關普選特首方案的 " 篩選 " 並不是由全民投票產生,  與他們極力反對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有何分別, 都是小圈子篩選行為,

 " 篩選 " 出來的方案在6月22日交由全港選民公投選出最終方案, 這 " 選民 " 的身份如何認證? 現時全港有700萬市民, 登記了的選民衹有350萬, 如果衹由全港選民投票選出最終方案, 根本就不符公投定義, 戴耀廷衹是拿 " 公投 " 字眼來嚇唬人, 嚴格來說, 衹能歸類是一場大型的民意調查而已, 說什麼 " 選民公投 ", 都是掩眼法,

戴耀廷 " 相信合乎國際標準的方案亦會符合《基本法》", 首先, 國際標準衹是一個準則, 每因各個國家及地區的法律依據不同而有異, 國際標準不能凌駕各個國家及地區的法律, 戴耀廷 " 相信合乎國際標準的方案亦會符合《基本法》" 衹是自說自話, 是否符合《基本法》不是戴耀廷說了算, 最終解釋權在人大,

再者, 戴耀廷表示已邀十多名國際專家驗證, 坊間不同的普選方案是否符合國際標準,  戴耀廷既 " 相信合乎國際標準的方案亦會符合《基本法》" , 所邀請的專家是否有中國的專家在內? 戴耀廷 " 相信 " 國際標準的方案亦會符合基本法 " 既然方案前提是要 " 符合 " 基本法, 而基本法是中國的小憲法, 特區的政改方案欠缺了中國的憲法專家的驗證, 又是否合理? 戴耀廷排除了中國的憲法專家衹邀國際專家, 是否閉門造車, 欠缺代表性與認受性?

香港在地域上是國際城市, 但在政治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 特區的政改屬政治範疇, 是中國的國內事務, 屬內政範疇, 不能說香港是國際城市, 就硬生生的把國際標準強加於香港頭上, 把腳蹴進屬中國內政的政治範疇, 把國際標準凌駕於基本法之上, " 相信 " 國際標準的方案亦會符合基本法 ".

而佔中發起人朱耀明牧師指 " 宗教界是不會承認政府是絕對權威,認為政府和掌權者都是上帝的僕人,而最高守則是履行公義,任何政府違反這原則都應糾正,而且人不是為法律制度而存在,反而法律應為人民而訂立及修改。"

這是危險的論調, 令人忙回想到政教合一的黑暗時代, 朱耀明把宗教地位凌駕於政府的管治權威, 令人詫異, 香港不是美國與英國, 尊宗教為國教, 就算是美國, 已有聲音質疑拿著聖經宣誓的意義, 這是對 " 神權 " 的挑戰,

朱耀明牧師這 " 僕人 " 論衹屬宗教範疇的語言, 與非教徒無干, 更混淆了政府的管治權力是源自民主選舉制度, 由市民授權而非由上帝授予的, 至於 " 履行公義 " , 宗教界與社會亦有不同看法, 有宗教反對墮胎, 反對人工受孕, 不接受離婚, 不接受同性戀行為, 甚至有宗教反對信徒接受輸血,

這與社會的看法有落差, 各個國家與地區在這方面都有不同的規範與接受程度, 如果宗教界認為不能接受的事物, 就扣上 " 不公義 " 的帽子, 這是將神權凌駕於社會認知及法律之上, 天上的神權律法應衹在宗教範疇信徒中行使, 不應干預到非信徒與及政府的管治,

地上的法律與公義, 就應交給地上的制度去解決, 被認為不公義的法律, 就應讓人民循既有制度去修正, 不應以天上的神權律法去左右及影響地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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