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曾偉雄02  

警查「蘭花系」成員涉網上「殺警」言論
香港星島日報  2015年5月27日
http://std.stheadline.com/yesterday/loc/0527ao12.html
 
(星島日報報道)激進本土團體「調理農務蘭花系」成員去年底在網台節目上,公然呼籲「有自殺傾向的人,我呼籲一定要劈低幾個差佬先死。」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查詢時指,此言論可能引致慫使、促致他人犯罪。即使他們以講笑形式提到以上言論,也可能觸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行。他指刑事罪行是何時都有法律約束力,警方隨時都可以上門拉人。警方發言人表示正跟進調查。

「調理農務蘭花系」成員在網台「低俗頻道」節目《現代豪俠傳》上,多次批評警察。自稱啤梨(馬健賢)、大咪、閹雞、牛精文(陳文)及客家佬(丘旭明)的主持人,在去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七十九集節目上,評論警方在佔領行動時的表現。

當時五名主持人提到當警察是下賤的職業,馬健賢揚言自己會繼續鼓吹大家仇警,而號稱「大咪」的主持指︰「陳文話齋,殺警就合理啦。」馬回應︰「唔係,殺警要夠薑。」曾參與一三年京士柏區議會補選的陳文隨即答上︰「有自殺傾向的人,我呼籲一定要劈低幾個差佬先死。」「大咪」插嘴高呼︰「攬住差佬一齊死。」馬再稱︰「我們要用念力,希望牛精文生cancer,如果他生cancer,起碼殺幾件啦。」陳回應︰「起碼殺五件。」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在網上散播襲警甚至殺警的言論,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一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第一○一C條(b)中,「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該罪行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他解釋,這罪行是第二層次的罪行,若有人傷人或謀殺,可能會一拼控告,最高刑罰就要看主體罪行的刑罰才決定。

但若五人只是講笑,就可能干犯香港法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的第一百六十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他解釋,有些說話「講下都犯法」,如以前就有人在網上提到要組織快閃強姦黨而被控。這罪行最高可監禁五年。他又指,刑事罪行是「跟一世」的,警方自行發現,又有足夠證據,隨時都可以拉人,「但是否拉人,要留待警方專業判斷」。

馬健賢近日在同一網台節目,仍不時發表指責警察言論。五月十四日的節目以「香港沒有警察,只有黑警」為主題,提到警察錯誤拘智障人士時就稱,若遇見前警務處處長曾偉雄,「(那個)光頭X,短命種;現在在街上給我見到,我一定當街打X佢,最X衰咪守行為。」馬又指,警察冤枉智障人士,沒有良知,「這個差館的人,被打X死都係天公地道,被人燒X死,都係軃X鏟,抵X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這等激進組織成員 宣稱要將屈穎妍全家 " 滅門 ",
當這等激進組織成員 呼籲 " 一定要劈低幾個差佬 ",
當這等激進組織成員 指 " 這個差館的人, 被打X死都係天公地道 ", " 被人燒X死,都係 X鏟, 抵X死 "
當這等激進組織成員 聲言 " 在街上給我見到光頭X(曾偉雄), 我一定當街打X佢, 最X衰咪守行為 ",

你會認為這是屬言論自由, 受到基本法保障的嗎? 這等言論, 與激進組織恐嚇查理周刊畫家的言論又有何分別? 都是要向目標人物埋手, 誰又會想到激進組織真的會動手血洗查理周刊,

香港那些鼓吹言論自由的泛民人士, 又敢保證他們不會 " 傷害屈穎妍和她的家人" 嗎 ? ,  又敢保證他們不會 " 劈低幾個差佬 " 嗎? , 又敢保證他們口中 " 這個差館的人", 不會 " 被打X死 ", " 被人燒X死 " 嗎?

最令人震撼的, 是 " 在街上見到光頭X(曾偉雄), 我一定當街打X佢, 最X衰咪守行為 ", 原來當街打人, 最多都是判 " 守行為 ", 為什麼他們會有這樣的思維? 是法庭的寬容嗎? 法庭對這等樣人的行為寬容, 就是對市民殘忍, 不能保護市民免於恐懼,

猶其是對警務人員的恐嚇, 更加不能接受, 須知警務人員在值勤時, 要將犯罪份子繩之於法, 這是執法者的職責, 不涉私人恩怨, 如果犯罪份子針對執法者, 要採取報復行動, 而法庭又未能判處阻嚇性的刑罰支援執法者以阻遏這等歪風, " 最多都是判守行為 ", 香港還會有法治嗎?

誰知道什麼時候會被 " 劈低 ", 會被 " 燒死 ", 甚至下班後(退休後)在街上會 " 被打 ", 那還有誰願意當警察為市民服務,

黑社會恐嚇市民, 甚至自稱黑社會, 令市民恐懼, 都可以入罪, 反而這等打著 " 政治訴求 " 幌子的激進組織人士, 言論無論如何出位, 就算告上法庭, 都 " 無畏無懼 ", " 就算當街打X佢(曾偉雄), 最X衰咪守行為 ", 香港的法治是否已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普通人語 的頭像
    普通人語

    普通人語 - 肥貓有話說

    普通人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