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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霸王02  

言論到底自由不自由 ?  [ 屈穎妍 ]
香港頭條日報專欄 2016年5月26日
http://blogcity.me/blog/list_blog_express.asp?f=UGIXMQ49WH241178
 
最近有則新聞讓我愈看愈迷惘,它是關於言論自由的……

事緣《霸王》控告《壹週刊》誹謗勝訴,原本索償六億三千萬,但法官最後裁定《壹週刊》只需賠款三百萬港元。

三百萬,於我等小市民來說,當然是大數目,但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是個零頭。《壹週刊》老闆肥佬黎拿三百萬,勉強可以買一輛車,遊艇的話,頂多能買個船尾。然而,這次一擲三百萬,就能毀掉人家一盤生意。這單打了六年的官司,最後到底誰勝誰敗,一目了然。

法官陸啟康在判詞中批評《壹週刊》報道失實、不負責任,又直言記者在蒐集資料、撰寫報道的過程中極不專業、手法幼稚,甚至故意忽略對霸王有利的研究數據,選擇性報道,嚴重破壞霸王聲譽。說得惡名昭彰了,但陸官最後卻強調,此案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否則會窒礙言論自由。

原來,一句言論自由,毀人家財、砸人招牌、壞人生意,都可獲輕判。陸官的結語更可圈可點:「法律容許新聞工作者在行使言論自由時有一定程度的誇張成份,但必須是有限度,尤其是在處理涉及科技的調查報道。」

我在新聞界算是有點日子,今日才驚覺原來法律是容許記者在報道時可以「有一定程度的誇張」。

既然言論自由這麼可貴,我該可以言論自由之名抒發自己對此案判決、此法官判詞的意見吧?

原來不。幾個月前香港大律師公會對有人建議成立「監察法庭組織」向公眾發了聲明,任何人若對法官的判案有不恰當評論,都被視為藐視法庭。那麼,我這篇自由的言論,會不會被控藐視法庭呢?蟻民如我,真的好驚!

一段誇張了的自由言論,毀人生意,鬧上法庭,法官以言論自由輕判,我評論,卻又沒有言論自由了……

好混亂,這言論自由,到底有沒有?還是只存在於某些極權手上,如法官、如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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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否有底線, 值得大家深思, 新聞自由是否有底線, 亦值得大家深思, 筆者看來, 法官是把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混淆了, 言論自由是廣義的, 屬於個人範疇, 但新聞自由是狹義但影響力巨大的, 個人的言論影響力不及媒體(公眾人物除外), 媒體人手中的一管筆可以置人於死地(阮玲玉的例子), 可以令企業損失慘重甚至破產(霸王的例子), 法官以 " 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 否則會窒礙言論自由 ", 是用錯了詞,

此案涉及的應是新聞自由的底線, 據法官的闡釋是 " 法律容許新聞工作者在行使言論自由時有一定程度的誇張成份, 但必須是有限度, 尤其是在處理涉及科技的調查報道 ",

首先, 新聞報導不屬個人言論自由範疇, 因為媒體影響力巨大, 不能與個人的言論自由相比較, 何況如果 " 容許 " 新聞報導有 " 一定程度的誇張成份 ", 就脫離了新聞報導的原則, 不算是新聞, 衹能視作評論, 合何況法官亦指 " 新聞媒體在處理涉及科技的調查報道必須是有限度 ", 涉及科技的調查無疑應是有根有據, 有科技上的驗證與紀錄, 不能馬虎, 否則就不能算是科技, 媒體在調查報道上應力求詳盡與客觀, 列出正反的論據讓受眾能對事件作出正確的判斷, 可在霸王事件上我們看不到涉事媒體的 " 報道 "有這樣做,

霸王在事件中要求賠償6億, 是否合理是一回事, 但法官 " 落地回錢 ", 以 " 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 否則會窒礙言論自由 " 裁定賠款三百萬就令人費解, 霸王勝訴, 賠償額應視乎原訴的要求是否合理, 而不應以被告人的身份來裁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女神是幪上雙眼的, 看不到被告人的身份是媒體抑或是平民百姓, 如果以被告人身為媒體, 就認為 " 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 否則會窒礙言論自由 " , 似乎就超越了司法公正的理念, 更令原訴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這案不是普通的誹謗官司(原訴人的損失無法加以量計), 原訴人的業績損失有根有據, 有帳可查, 這是實質上的損失, 法官一句 " 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 否則會窒礙言論自由 " , 就把原告人在實質損失上要求賠償的六億三千萬大幅削減到三百萬港元, 不到原告人要求賠償的0.5%, 就算原告人勝訴, 但損失的99.95%就要自行承擔, 似乎受到懲罰的是原訴人而不是被告人, 令人對特區的法治精神感到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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