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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嶺大04  

嶺大列訂場指引  防粗口辱警重演
香港文匯快訊  2015年7月21日
http://news.wenweipo.com/2015/07/21/IN1507210089.htm

【文匯網訊】(記者 歐陽文倩)嶺南大學學生會早前舉辦粗口辱警音樂會,引起社會大眾譁然,近日校方在場地申請表格上註明活動不可帶冒犯性和不雅元素,並表明校方保留採取紀律行動的權利,以提醒學生舉辦活動時的相關責任。

不過,嶺大學生會卻企圖於網上「公審」校方,辯稱校方「增設」要求,有「打壓學生社團自主之嫌」。本身是教聯會會長的嶺大校董黃均瑜認為,校方要求並非增設,學生會亦知悉,不知為何突然大造文章,而且有關規矩只為防止不合理的事情出現,學生應該遵守。

嶺大學生會21日在其facebook網站發出帖文,指校方在「訂場申請表突然增設『Details of Programme(活動細則)』,提出以往沒有的要求」,認為有關舉動有「打壓學生社團自主之嫌」。

學生會批校方做法是「審查」

據學生會21日稱,「增設」內容包括學生社團應保證活動無冒犯性和不雅的元素,以及校方保留對涉及不當行為的活動組織者和學生採取紀律行動的權利。學生會稱有關做法是「審查」,令學會「舉辦活動的自由只會愈縮愈窄」,並風馬牛不相及地指校方無權處分學會。就連表格要活動負責人簽名,亦被學生上綱上線為「任由校方『無限搬龍門』的審查及處罰」。

黃均瑜:學生應遵守

對於有關說法,黃均瑜指學生有其言論自由,但校方亦有其規矩,學生應該要遵守。他認為有關做法旨在防止「粗口辱警音樂會」這類不合理的事情再次重演,「當時校方討論事件嗰陣,已經問過學生會會否承諾唔再舉辦類似活動(粗口辱警),但學生會唔肯承諾,既然你不肯自律,就只能靠他律。」他又指有關規定一早存在,學生會亦知悉,不知為何突然大造文章。

嶺大回應事件稱,校方並沒有更改學生團體租用大學場地舉辦活動的要求,現時把這些註明事項列於場地申請表格上,是為令學生團體更了解在舉辦活動時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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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大在場地申請表格上註明活動不可帶冒犯性和不雅元素, 並表明校方保留採取紀律行動的權利, 提醒學生舉辦活動時的相關責任, 引起學生會反彈, 指屬 " 打壓學生社團自主 ", 有關做法是 " 審查 ", 令學會舉辦活動的自由只會愈縮愈窄, 就連表格要活動負責人簽名, 亦被學生指為校方 " 無限搬龍門 " 的審查及處罰,

嶺大在場地申請表格上註明活動不可帶冒犯性和不雅元素, 是校方的 " 免責聲明 ", 以免借出場地惹來官非可以卸責, 因為向校方申請借場攪活動並非學生會專利, 社會組織團體亦可向校方借場攪活動,

至於校方保留採取紀律行動的權利, 提醒學生舉辦活動時的相關責任, 這是如果活動是由學生會攪的話, 學校亦負有一定責任, 出事時可能同被列為被告, 因此提醒學生舉辦活動時的相關責任, 這並無不妥,

例如學生會攪音樂會, 樂器漏電傷人, 學生會是安排場地的攪手, 當然要負上首要責任, 但嶺大提供場地, 亦要負部份監督責任, 怎可以說校方提醒學生舉辦活動時的相關責任, 就是" 打壓學生社團自主 ", 就連表格要活動負責人簽名, 亦被學生質疑 " 無限搬龍門 ",

任何場地的申請, 都要活動負責人簽名, 這是在常識及制度, 如果出事時可追究活動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何能指為 " 無限搬龍門 ", 嶺大學生會成員都是大學生, 連商樣普通的常識都不懂(或扮不懂), 就無限上崗上線指校方「打壓學生社團自主之嫌」, 難道學生會場地要照用, 責任就可以不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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