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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立法會02  

佔領四人上訴駁回即時收監
香港太陽報2016年2月25日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60225/00412_004.html

【本報訊】前年發生的佔領運動,  引發多宗刑事檢控,  昨日有兩案共四名上訴人於高院分別就定罪或判刑上訴,  但均遭法官即時駁回上訴,  四人亦需即時收監,  押往監獄服刑。襲警案的上訴人李珏熙(二十一歲),  報稱音樂唱作人,  他被控在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於金鐘龍和道向一名正在驅散示威者的警察投擲水樽,  去年六月受審後被裁定襲警罪成,  判監四周。法官昨指他上訴理據不足而即時駁回,  稍後以判詞下達解釋。

衝擊立法會一案,  三名上訴人戴志誠(二十五歲)、張智邦(二十四歲)及石家輝(二十五歲),  被控在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凌晨於立法會大樓外非法集結,  及刑事毀壞該處的玻璃門;三人認罪原被判社會服務令,  經控方提出覆核判決後,  原審裁判官將三人改為判監三個半月。高院法官昨亦指刑罰不屬過重,  駁回三人的減刑上訴,  稍後以判詞下達解釋。

至於涉及旺角區的佔領事件,  今日在高院將有訴訟進行。執達吏及警方於旺角彌敦道進行清場時,  有逾二十名人士涉阻礙,  被指違抗禁制令,  律政司事後控以他們刑事藐視法庭,  被告包括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  案件今早在法庭進行指示聆訊。

案件編號:HCMA392/2015,  HCMA579/2015,  HCMP774,  776,  781,  783,  784,  787-789,  791-7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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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辣椒油溝水」罪成官指難免判監
香港經濟日報2016年2月25日
http://topick.hket.com/article/1377724/%E8%97%8F%E3%80%8C%E8%BE%A3%E6%A4%92%E6%B2%B9%E6%BA%9D%E6%B0%B4%E3%80%8D%E7%BD%AA%E6%88%90%20%E5%AE%98%E6%8C%87%E9%9B%A3%E5%85%8D%E5%88%A4%E7%9B%A3

去年3月1日舉行的「光復元朗」反水貨客遊行期間,  示威者與警方曾發生衝突,  有多名示威者被捕。當中一名男子涉管有一瓶含辣椒素及二丙純混合物的噴水瓶。報稱任職保安員的林達榮(25歲)經審訊後,  今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被告續准保釋至下月11日,  先索取背景報告後始判刑,  裁判官明言判監是無可避免。

辯方曾質疑警方未在警誡下,  而詢問被告瓶內的液體做法並不恰當。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自願說出瓶內液體是「辣椒油溝水」,  因當時警方未有確實證據證明瓶內的液體是什麼,  只見是啡色液體,  故警方沒責任作出警誡,  但有責任盤問被告。

裁判官引述專家證人證供指,  若被瓶內液體即辣椒素及二丙純混合物噴向眼、鼻或口,  會感到灼熱及刺痛。被告被截停時右手插袋,  而袋中有噴霧瓶,  現場有大量人群,  被告亦知道瓶內的混合物,  裁判官認為被告是有意圖以瓶內液體作傷害他人之用途,  故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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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昨在高院上訴庭聆訊,    涉及「佔領行動」「衝擊立法會」以及「光復元朗」期間被告上法庭定罪判監的案件,  涉案4人全部被高院上訴庭駁回,  需即時收監,  押往監獄服刑, 

在「佔領行動」期間被控襲警的被告,  前此被裁定襲警罪成,  判監四周,  日昨向上訴庭上訴,  上訴庭法官裁定上訴理據不足即時駁回,  需即時收監,  押往監獄服刑, 

而」「衝擊立法會」一案三名被告人原被判社會服務令,  經律政司提出覆核後,  原審裁判官將三人改判入獄三個半月,  三名被告就判監上訴,  亦遭上訴庭法官駁回,  四人亦需即時收監,  押往監獄服刑, 

而昨日法庭審訊的另一宗涉及「光復元朗」人士"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  亦被裁定罪成,  保釋等候判刑,  裁判官明言判監是無可避免, 

這三宗案件的上訴裁決,  明確的向社會顯示"表達訴求"行為如涉及暴力,  是社會及法庭所不能接受的,  猶其在日前發生的旺角暴亂,  社會輿論一致要求法庭依法重判涉案暴徒,  這不是向法社施壓,   而是法庭有責任審視社會狀況判刑,  以遏止"羊群罪行"的漫延, 

回憶起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期,  回歸前後,  "扑頭搶劫黨"橫行,  令受害人受到嚴重傷害,  當時的上訴庭昨在一宗扑頭劫案刑期覆檢聆訊中作出指引(案件編號:刑期覆核案1112000):"今後蓄意扑頭令事主頭部重創的行劫者,  一經定罪,  最少要判監八年,  而此類扑頭案件應全部轉解高院審理", 

可見法庭判案不可能是鐵板一塊,  而是有責任視乎社會狀況發出判刑指引,  甚至指示案件需交由可判重刑的高院處理,  以收阻嚇作用,  當年上訴庭對扑頭案件頒下指引便是最佳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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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嚴懲扑頭黨最少囚八載
香港星島日報2000年5月26日
http://std.stheadline.com/archive/fullstory.asp?andor=or&year1=2000&month1=5&day1=26&year2=2000&month2=5&day2=26&category=all&id=20000526a13&keyword1=&keyword2=

(記者徐文珍報道)鑑於扑頭行劫罪案猖獗及破案困難,   成功檢控率只有一成多,   上訴庭昨在一宗扑頭劫案刑期覆檢聆訊中作出指引,   今後蓄意扑頭令事主頭部重創的行劫者,   一經定罪,   最少要判監八年,   而此類扑頭案件應全部轉解高院審理。

而上訴庭昨亦應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提出的刑期覆檢要求,   把一名因滿足毒癮而扑頭行劫的廿歲認罪被告,   由原判教導所改判入獄四年半。

另外,   江樂士昨向上訴庭呈交醫生與偵緝督察的誓章,   要求修訂已奉行十九年的茆廣生案行劫判刑指引,   不過三位上訴庭法官司徒冕、梅賢玉及王見秋經商議後,   認為原有指引目前仍適用,   未到時候把判刑指引提升。

根據瑪麗醫院腦科顧問醫生范耀華所提供證供,   搶劫受害者除頭部因受打擊而即時損傷外,   尚會有各樣後遺症,   有些是即時出現,   有些是潛伏一段時間才出現手腳活動不協調、言語障礙、易倦、記憶退化、甚至抽筋等嚴重情況,   對受害人生理及心理均造成影響。

偵緝高級督察邵傑華的一份誓章供詞顯示,   去年一月至本年四月扑頭搶劫案達一百九十九宗,   搶劫案整體數字近期亦持續增加,   其中街頭搶劫與梯間搶劫增幅最大。

是案中的被告馬炳華,   廿歲,   犯案時失業。於去年九月九日晚上十一時五十分,   在元朗區公廁,   以石頭擊打四十四歲事主陳來發頭部兩下,   強搶陳氏手上的金戒指。陳被劫後呼喊追捕,   有兩名途人協助把被告制服,   交警方落案。

警方在案發現場,   找到一塊四吋乘六吋的石頭,   及在公廁地上找到石碎片。事主前額、頭頂及頭部後腦部分頭皮受傷,   需要縫針,   同日出院後有六天病假。

案件於去年底在區域法院審訊,   被告認罪,   透露因為需要錢買毒品而犯案。主審法官認為被告因缺乏紀律監管而犯事,   教導所的訓練監管會對被告有幫助,   乃判被告入教導所。根據懲教規例,   教導所囚期由六個月至三年,   根據被告在所內行為表現而定,   但即使釋放,   被告者仍須接受監管三年,   由懲教主任按時探訪,   如發現違規,   會將之召返教導所。

上訴庭昨認同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的意見,   認為原判不足以產生阻嚇作用及保障市民。案中罪行涉及暴力,   應判監七年,   但被告認罪,   應得三分一折扣,   加上是次乃覆核判刑,   故改判被告入獄四年半。

上訴庭並下令公開表揚案中協助追捕匪徒的兩名市民鄧彰剛(四十歲的士司機)及林家聲(廿二歲,   標貼設計員),   嘉許兩人見義勇為。

案件編號﹕刑期覆核案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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