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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黃之鋒02  

黃之鋒等3人涉非法集會 6月29日裁決 (港聞)
香港星島日報即時新聞   2016年5月13日
http://std.stheadline.com/breakingnews/20160513a113007.asp

前「雙學」領袖現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3人涉2014年9月26日「重奪公民廣場」,被控「參與非法集會」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共4罪,今於東區法院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6月29日裁決。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庭上表示,黃之鋒下午要出席公開大學的考試,裁判官張天雁則笑稱「我一定會俾佢考試,唔使擔心」。

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師指,被告由2014年9月22日已開始罷課抗議政改方案,因施政者「不聞不聽不理」的態度才將行動升級,過程和平理性,而進入公民廣場因國教事件令「不肯轉軚」的政府改變主意有其象徵意義。

主控資深大律師梁卓然在結案陳詞時稱,眾被告事先商量進入公民廣場,該集會顯然非自然發生。辯方在書面陳詞中引用自助行為(self-help)原則辯護,但該原則的前提是,被告進入公民廣場乃行使合法權利,而在場警察和保安不合法地干預了這種權利。

控方指出當日公民廣場已加上圍欄,並非對外開放,集會人士亦無事先得到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故進入公民廣場非自助行為原則能保障的「合法權利」;辯方反指要考慮和平集會是否行使「基本權利」,羅冠聰多次重申「和平理性、克制、守秩序」,而周永康跨欄跳入公民廣場,只是到旗杆下靜坐,不構成擾亂秩序。

法庭記者: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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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前此曾評論在違法佔中及旺角暴亂等案件被告上法庭時, 往往 " 可獲資深大律師代為辯護, 令律政司甚或警方檢控官處於下風, 有不少案件被告人成功脫罪, 認為應以對等的資深大律師代表出庭檢控, 扭轉劣勢,

在今次的案件中, 代表被告人的是資深大律師, 而律政司亦出動資深大律師應戰, 令案件的控辯雙方在對等的情況下進行公平的審訊, 以往在高等法院才可見到的控辯雙方都出動資深大律師場面, 現今出現在初級法院, 誠屬罕見, 但亦不罕見, 因這等現象多出現在涉及違法佔中及旺角暴亂等案件上,

筆者不清楚眾多被告的代表律師是自掏腰包, 還是由法援處以公帑 " 買單 "(法援處竟批出資深大律師代表法援申請人出席初級法庭審訊的案件, 可真慷慨) , 抑或是有義務民主超級大狀 " 幫手 ", 總之已破了初級法院被告人由資深大律師代表出庭辯護的紀錄,

不過, 律政司派出資深大律師應戰, 可說是在同類案件屢次檢控失利後, 汲取了教訓後的補救措施, " 遲到總好過冇到 ", 相信市民都會支持的.

後記 :

筆者前此曾批評現今的媒體編採在新聞報導上的用詞, 在這宗案件上, 媒體報導 "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3人涉及2014年9月26日 " 重奪公民廣場 ", 被控「參與非法集會」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

" 公民廣場 " 衹不過是某些黨團組織人士創造出來的名詞, 正式的官方名字應是 " 政府總部東翼入口廣場 ", 可媒體報導卻採用非正式的 " 公民廣場 " 字眼, 筆者不清楚法庭在審訊過程中是否亦是採用 " 公民廣場 " 字眼, 而非官方名字的 " 政府總部東翼入口廣場 ", 媒體是如實報導, 抑或是媒體編採的 " 編輯自主 ", 但這種以非正式名字代替正式名字, 含有某種意義的做法, 無疑會誤導受眾甚或 " 有助 " 某些黨團組織人士向社會散播一些 " 訊息 ", 筆者不排除將來會有更多這樣的現象出現, 由某些媒體 " 幫忙 " 傳播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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