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法庭01  

情義法院   [ 屈穎妍 ]
香港晴報專欄  2016氧月17日
http://skypost.ulifestyle.com.hk/column/屈穎妍/007001004073/%E6%83%85%E7%BE%A9%E6%B3%95%E9%99%A2/226245

【晴報專欄】兩年前佔中「衝擊廣場」案,涉事被告黃之鋒、周永康等一如所料,只被判社會服務令和緩刑,威水步出法院,用事實告訴大家,衝吧、擲吧、破壞吧,但大前提是要做領袖、做出頭鳥,有人識,你就有神功護體。

這些年,相信很多市民已對法院的某些判決失望、對法治感到絕望,一宗又一宗的社會服務令,一次又一次的無罪釋放,當法律成了操控者的把戲,原來會比一個無法的社會更無天。

從前我相信法官不看情、只閱法,甚至天真地以為法官連報紙都不看,免得判斷受外界的資訊左右,卻原來今日的法官不單有情,還有義。

看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張天雁的判詞:「三人(指被告)均為年輕民主運動領袖,對政治滿腔熱誠……真心相信自己的政治理念而表達訴求,非為自己的利益或傷害他人……三人當時的理念是和平、理性、非暴力……(所以)除了要考慮被告的行為及引致的後果,亦要以寬容態度,了解他們違法背後的動機……年輕人可貴之處是純真,毋須顧及實際利益,但可能較衝動偏激,就如錢幣兩面,有美好一面及缺失一面……鑑於周永康已獲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錄並計劃於九月到英國升學,若判處社會服務令,他實難以履行,考慮他的例外情況,判處緩刑代替。」

看完,你相信這是法院嗎?還信法律是無私嗎?感人啊,我以為我走進了教堂,看了一幕神的寬恕。

最後,只有一問:ISIS及所有恐怖主義行為,同是基於對理念的堅持;綁着炸彈來的,哪個不是純真年輕人?他們一樣不顧利益、一樣較為偏激,以此推論,看來世界也該寬恕他們,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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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案如果偏離法規, 向 " 個人政治理念 " 傾斜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成疑, 但政治理念是絕對個人化的, 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 都存在著不同政治理念的群體, 有撐政府的, 有反政府的, 追等群體人士誠然有表達的自由, 但如果採用的方式涉及違法行為, 是否能以他表達自己個人的政治理念而違法作為辯護(或輕判)理由成疑, 法庭如果以被告人個人的政治理念作為判刑的考慮因素, 亦偏離了法治精神,

在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一案中, 法庭的判決無疑是向被告人的"表達政治理念"行為予以 " 同情 ", 指 " 非為自己的利益或傷害他人 ", " 三人當時的理念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云云,

 但這等法庭所指的 " 民主運動領袖 "( 筆者質疑為什麼不以法庭常用, 官稱的 " 被告人 " 稱謂 ),帶領人群違法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 是否真的 " 非為自己的利益 "呢? 這等行為無疑是對 " 民主運動領袖 " 的影響力有所提升, 增加知名度, 這亦屬政治利益的一種, 怎能說是 " 非為自己的利益? ",

 至於說到三人當時的理念是 " 和平、理性、非暴力 ", 但違法的佔中持嫌近3個月, 召集的人士指是 " 和平、理性、非暴力 " 的行動, 但這等 " 和平、理性、非暴力 " 的行動癱瘓了鬧市及金融商業區主要道路,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造成交通大混亂, 打亂了市民日常的作息, 這等 " 和平、理性、非暴力 " 但違法的行為, 如果為法庭接納而輕判的話, 是危險的先例, 會對公眾利益構成莫大威脅,

法官的判詞應當十分謹慎, 對被告人加上 " 民主運動領袖 " 的稱謂, 無疑顯示有了先入為主的意念, 筆者不知道法庭如何就 " 民主運動領袖 " 身份作出定義, 但將之綁上被告人, 無疑是令被告人具備了雙重身份受審, 而不純是違法而被檢控的被告, 而是帶有政治檢控意味, 更會令外界產生錯覺, 認為這是一宗政治檢控事件, 例外的從輕判決更把法庭捲入政治旋渦當中, 偏離了司法的獨立性, 對特區的司法獨立造成傷害, 開了極壞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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