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入稟禁宣誓 ' 「三權分立」無能為?(Separation of Powers ?)
香港電台城市論壇 2016年10月23日
http://programme.rthk.org.hk/rthk/tv/programme.php?name=tv/city_forum&d=2016-10-23&p=899&e=380915&m=episode
視頻網址:https://youtu.be/O16xZPTaQGc
監製:程倩芸 主持: 蘇敬恆
嘉賓 : 譚惠珠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郭榮鏗 立法會議員(法律界)
鄭宇碩 香港城市大學前政治學教授 莊永燦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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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筆者對今期城市論壇的題目惑到疑惑, " 政府入稟禁宣誓「三權分立」無能為(無X謂)? ", 如果以 " 鴨脷洲口音 " 讀出, 誠意是粗口一句, 未知這題目是監製程倩芸抑或是主蘇敬恆所定, 與游蕙禎及梁頌恆的思路 " 一脈相承 ", 廣播處長兼總編輯梁家榮是否應 " 關注 " 一下, 此風真不可長!
說到城市論壇, 筆者已拒絕收看多時, 因為雖名為論壇, 實質是批鬥之所, 主持人的偏幫行為, 比上任謝志峰有過之而無不及,
筆者今日內偶爾轉台, 看到城市論壇一小段, 已發覺譚惠珠受到郭榮鏗及鄭宇碩圍攻, 主持人亦加忘卻了自己身份, 加入戰團, 更在譚惠珠發言時並無制止郭榮鏗及鄭宇碩搶咪, 令譚惠珠無法自由表達意見, 情況之惡劣, 導致另一位嘉賓莊永燦律師亦忍不住批評主持蘇敬恆 " 要公平D ", 蘇敬恆衹是以笑遮羞, 仍然故我, 城市論壇淪落到這般田地, 尚有存在價值嗎 ?
在筆者觀看結尾的一小段, 郭榮鏗死咬著三權分立, 鄭宇碩則指梁頌恆和游蕙禎是由選民選出來的, 有其代表性, 但筆者早前已指出, 梁游兩人所得3萬多票,衹佔全數220萬投票人數1.5%, 在宣誓事件發生後, 有60萬市民在網上聯署聲討, 而離場抗議的建制派議員背負著近百萬選民的授權與期望, 比起投票選梁頌恆的3萬多選民, 那方面更有代表性不言而喻.
至於三權分立的問題, 英國自強佔香港後, 行的絕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 由英國派來的港督有絕對的權力, 而政府主要部門領導人亦是立法會當然議員, 再加上委任議員, 政府已實質上控制了立法會的會議進行, 而司法人員的終身制亦確保了由英國或英聯邦體系培植出來的司法人員在司法系統內的影響力,
這種情況在有97問題後, 政府政府主要部門領導人才由立法會撤出, 減少對立法會的影響力, 但奉行的仍是行政主導, 一切由港督說了算,
及至回歸後, 基本法保障香港五十年不變, 對於行政立法的架構與關係亦沒有作出改變, 立法會仍是一個立法與議事機構, 沒有如政府般擁有行政管治與執法權, 在管治方面仍是由行政主導, 立法會沒有干預政府行政措方施的權力, 而司法機構非在必要時亦不會干預政府的行政措施, 所以政府如一切依法施政, 都不可能受到來自立法會與司法機構的干預, 這不是行政主導是什麼?
至於說到政府司法覆核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再為梁頌恆和游蕙禎進行第三次宣誓, 問題是法定監誓人衹是在宣誓條例下為立法會候任議員進行監誓, 監察候任議員宣誓是否遵從法例規定的作出宣誓(誓詞是很清晰的, 見延伸閱讀), 如果候任議員遵從法例規定作出宣誓, 監誓人衹能認可候任議員已完成宣誓就職手續, 成為實質議員, 如果候任議員沒有遵從法例規定作出宣誓, 監誓人衹能認為候任議員未能完成宣誓就職手續, 根據法例認定宣誓無效, 取消其就任資格,
當然, 這也有例外的, 如黃定光的例子, 可能因臨場緊張或年邁關係, 在宣誓時讀漏或讀錯誓詞, 但對誓詞內容的完整性沒有嚴重影響, 又是無心之失的, 監誓人可酌情讓他再行宣誓以完成宣誓就職程序,
但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的情況與黃定光不同, 黃定光是臨場緊張或年邁關係, 讀漏或讀錯誓詞, 是無心之失,
但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卻是有意為之, 監誓人酌情讓兩人先後兩次宣誓, 都蓄意以辱華諧音字眼取代誓詞法定內容, 顯然是有意違反宣誓的意義與承諾, 企圖蒙混過關, 監誓人衹能認為候任議員未能完成宣誓就職手續, 根據法例認定宣誓無效, 取消其就任資格, 不再屬於候任議員身份,
由此可見, 宣誓有效與否, 主動權操控於宣誓的候任議員而非監誓人身上, 監誓人在監誓過程中衹能依法而行, 如果候任議員遵從法例規定作出宣誓, 監誓人衹能認可候任議員已完成宣誓就職手續, 成為實質議員, 如果候任議員沒有遵從法例規定作出宣誓, 監誓人就衹能認為候任議員未能完成宣誓就職程序, 根據法例認定宣誓無效, 取消其就任資格,
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經過兩次宣誓都未能完成宣誓就職程序, 根據相關法例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法例沒有述明相關程序, 換言之是即時生效, 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已不具備候任資格, 那梁君彥又何來可以由他作為監誓人, 認為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可作第三次宣誓,
梁君彥為一個已即時被取消就任議員資格, 不具備候任議員身份的人士再三監誓, 無疑是違反了香港法例第11章第21條《宣誓及聲明條例》中, "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 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 則必須離任, 及 (b) 該人若未就任, 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的條款,
所以政府及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梁君彥是否有權為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作第三次宣誓, 以澄清相關的法律觀點是有其必要的.
後記 :
香港法例第11章第21條《宣誓及聲明條例》中, "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 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 則必須離任, 及 (b) 該人若未就任, 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的條款並沒有列明須啟動什麼程序機制, 在什麼時間內由什麼部門機構取消其就任資格, 但原則上如法例沒有列明, 通常會是即時生效, 但這有待司法覆核由法庭去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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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香港法例第11章第19條《宣誓及聲明條例》
立法會議員誓言 :
"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香港法例第11章第21條《宣誓及聲明條例》
"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 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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