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提供法律意見不等於提出檢控
東方日報2017年2月16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216/00184_006.html
警方於二○一四年佔領行動拘捕近一千人,當中只有二百一十六人面對司法程序,而事隔超過兩年,四十多名「佔中」搞手至今無一人因組織非法集會等罪名被起訴。立法會議員點名要求交代涉及「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三人的檢控工作進展。
筆者指出,違法「佔領」過去兩年多至今,律政司仍是聲言調查需時、搞手檢控無期,曾犯罪者最多監禁十個月,「如何向年輕人講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宣揚任何理想,包括爭取民主、甚至『公民抗命』都不是違法『佔領』、使用暴力或襲擊他人及衝擊警方的藉口呢?」
「佔中」打開了所謂違法達義的潘朵拉盒子,釋放了無法無天的暴力出來,香港的法治根基受到嚴重動搖。但「佔中」落幕超過兩年,主要搞事者至今逍遙法外,變相縱容、姑息有關惡行,令暴徒有恃無恐,膽子愈來愈大。在法律如同虛設,罪與罰嚴重失衡,犯事毋須付出成本的情況下,旺角暴亂更出現了肆無忌憚地襲擊警員、以至「為暴力而暴力」的苗頭。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在詳細考慮警方提供的資料及研究相關法律問題後,律政司於去年年底向警方就二百八十七名被捕人士提供詳細書面法律意見,包括可能涉及扮演主導角色人士的個案。但是,律政司向警方提供詳細法律意見,不等於律政司提出檢控,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應混淆。「佔中」主要搞事者等落鑊,社會各界敦促律政司不要拖延檢控,律政司司長豈可聽而不聞?
立法會議員 葛珮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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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單是東方日報便有多位專欄作家撰文批評律政司的不作為, 涉及兩年前違法佔中事件的曾健超案及七警打人案經已審結, 但違法佔中的攪手仍未被檢控,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稱去年底已向向警方就二百八十七名(在違法佔中)被捕人士提供詳細書面法律意見, 是 " 落鑊 " 還是 " 放生 ", 袁國強沒有交代, 好像 " 個波已交給警方, 沒有律政司的事了 " 似的,
原則上, 警方檢控官雖可就某些案件提出檢控, 但涉及違法佔中的案件, 就如袁國強所言,律政司亦 " 需要小心研究證據, 反覆觀看視像紀錄, 花費很多時間研究證據會否獲法庭接納 ", 那袁國強就違法佔中被捕人士提供詳細書面法律意見是否就 " 將個波交給警方" 了事,
律政司就這等 " 需要小心研究證據 " 的案件 " 研究證據會否獲法庭接納 " 無可厚非, 但把案件的 " 法律意見 " 交給警方, 而不是要求警方深入調查, 提供更多與案件有閞的證據, 著實令人疑惑,
警方是執法隊伍, 律政司是法律專業隊伍, 各司其職, 一些違法擺賣的小案當然可由警方檢控官在初級法庭檢控,
但如袁國強所言, 違法佔中的案件雖是初級法庭審訊範圍, 但亦要 " 小心研究證據 " , 衹因前此許多涉及違法佔中被檢控的被告都有 " 超級大狀 " 代表出庭辯護(是否義務就不得而知), 如果對違法佔中攪手提出檢控, 無疑在搜集證據方面是需要嚴謹一點,
那為何明知這等案件如果提出檢控, 面對的可能是超級大狀, 律政司仍要 " 將個波交給警方 " , 無疑, 警方亦有大律師資格的檢控官, 但為數不多, 無論在資源上遠遠比不上律政司的豐富, 面對違法佔中287名被捕人士(包括多名攪手在內)的檢控工作, 警方有足夠的資源去應付辯方的超級大狀嗎? 律政司可以外聘資深超級大狀打官司, 警方可以嗎?
律政司把這等 " 需要小心研究證據 " 的案件推給警方, 是否為放生違法佔中的攪手舖路? 令人疑惑, 如警方檢控官不敵佔中攪手的超級大狀, 輸了官司, 這鑊可扣上(法律資源不足)警方的頭上, 被市民 " 鬧爆 ", 那警方又是否太無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