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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遣返0125億黃金走私案 香港拉犯遣返深圳
東方日報2017年2月16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216/00176_037.html

內地官媒昨日引述深圳海關消息稱,深圳海關近日在公安部、香港中聯辦等協助下,向香港警方和入境處等部門提供線報,在香港拘捕一名因涉嫌走私近廿五億元(人民幣‧下同)黃金等貴金屬案、被內地列入「獵狐行動」名單的內地通緝犯,已於上月遣返內地。據悉為今年首次有被列入「獵狐行動」的逃港內地人士被遣返。

內地官媒指該名被遣返的男子陳X震涉二○一五年底的深圳海關「正義十八」反走私行動,該行動摧毀一個用貨運渠道走私黃金、鉑金等貴金屬進出境的犯罪網絡,涉案值二十四億九千二百萬元,偷逃稅款一億三千九百萬元。陳其後逃往香港,並且藏匿。
今年首名抓獲「獵狐行動」潛逃人,

公安部去年四月將陳X震列為「獵狐行動」追逃目標,深圳海關將其個人資料、行蹤軌迹、關係人等線索通過公安部港澳台辦公室、「獵狐行動」辦公室,協調香港中聯辦聯繫香港警方、入境處等執法部門協助緝捕和遣返。陳於上月九日被香港執法人員拘捕,同月十三日經深圳羅湖口岸,移交予深圳海關,成為內地海關今年首名抓獲的「獵狐行動」潛逃人。

香港與內地並無簽刑事互助協議,因此港方沒有法理依據為內地執法部門拘捕被內地通緝的疑犯,以往亦未聞遣返(移交)潛逃香港的內地通緝犯。對於這次或創遣返逃港內地通緝犯的先河,有消息人稱陳X震來港後或涉違反香港居留條件,而被港方拘捕,入境處遂按以往違反居留條件程序將其遣返。

近年深港兩地海關加強打擊走私黃金等貴金屬的跨境犯罪。一六年八月十七日,香港海關人員截查一輛經深圳灣管制站入境香港的私家車,在近車頭輪胎位置,檢獲三十塊黃金,共重約三十公斤,約值一千一百萬港元。三十四歲男司機被捕。根據香港的《進出口條例》,任何人士輸入未列艙單貨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獵狐行動」為公安部統一部署的專項行動,追緝對象是涉經濟犯罪的外逃人員,當中不少為出逃貪官或國企、銀行幹部。

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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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區與內地並無簽刑事互助協議, 因此特區沒有法理依據為內地執法部門拘捕被疑犯 ",

被香港警方通緝逃回內地而的疑犯, 在內地公安協助下被尋獲, 通常都會遣送出境, 由香港警方在邊境接收拘捕, 至於涉及垮境發生的特大罪案, 公檢法機關有權對涉案的內地公民在境外進行的罪案進行立案調查審理及審理(如張子強案), 公檢法機關對內地公民有司法管轄權,

今次有內地通緝犯被遣返, 是否涉及特區執法部門拘捕被內地公安通緝的疑犯, 將之遣返內地呢?

首先, 該名被內地通緝的疑犯, 特區執法部門是否是以該名疑犯觸犯內地法律法規被通緝, 因而應內地公安要求將之拘捕移交內地?

香港與內地並無簽刑事互助協議, 特區沒有法理依據為內地執法部門拘捕在港境而被內地通緝的疑犯並將之移交內地公安,

但如果該名疑犯又涉及違反特區法例法規(如果不予起訴的話), 特區執法部門有權將之拘捕或遣送出境, 最常見的是違反逗留條件, 特區執法部門有權將之拘捕及遣送出境, 而這等在內地犯案的人士潛逃來港, 通常持有的證件是內地出入境部門發的通行證(甚或偷渡入境),
如果是偷渡的, 已屬觸犯特區法例法規, 特區執法部門有權將之拘捕及遣送出境,

如果是持通行證在被通緝之前潛逃來港的情況下, 逃離內地就不可能再冒被拘捕危險返回內地, 那在通行證限期屆滿時, 相關人士便屬逾期留港, 違反逗留條件, 特區執法部門有權將之拘捕及遣送出境, 在這種情況下, 世界各國或地區的出入境相關部門通常做法是將相關人士遣返原居地, 相信這次被內地通緝的疑犯是在這種情況下被遣返內地(並非因他是內地通緝的身份), 而內地執法部門在疑犯被特區遣送出境, 入境內地時將之拘捕, 這是內地執法部門的事, 並不涉及兩地在並未簽訂刑事互助協議下移交犯人事宜.

至於內地公安遣返被特區通緝的疑犯, 是內地公安根據那一條法例法規把疑犯拘留後遣返特區(著實不必深究), 這屬內地執法部門的事, 特區執法部門衹是在收到消息後, 在疑犯入境時將之拘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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