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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藐視法庭02

對於七警案的判決, 在社會上引起爭議, 究竟法庭的裁決是否須要考慮社會的關注?

例如2000年上訴庭在一宗扑頭劫案刑期覆檢聆訊中曾作出指引 : " 今後蓄意扑頭令事主頭部重創的行劫者,  一經定罪,  最少要判監八年(案件編號 : 刑期覆核案1112000) "  ,  而此類扑頭案件應全部轉解高院審理 ", 這是司法行政介入的顯著例子, 亦是法庭在社會的關注下作出配合社會訴求的反應,

而一些市民在情緒激動之餘, 對法官作出語言語冒犯, 又是否如司法機構及法律界組織團體所指, 是屬違法 ( 要拉要鎖 ),

筆者找來兩篇討論七警案的撰文, 深入淺出, 甚具可讀性, 轉載於此與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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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鏡與高懸(一)[ 伍昭冰 ]
hkgpao 2017年2月20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112140

古有包青天,七俠相助,得明鏡,夜斷陰,日斷陽,明察秋毫,以一人之力,為萬民申冤。包公離世時,將明鏡高懸於開封府,一照忠奸無所遁形。

今日香港也有「七俠」,身陷牢獄,民意悲切之餘,也可靜心細觀,何謂「香港的明鏡」以及「明鏡如何高懸」,來理解司法判決與民意的差異。

客觀來說,相比起行政機關、立法機關,香港的司法機構明顯有更高比例的外籍人士,既有持外國護照的華裔,也有金髮碧眼的外裔,除了殖民地,世界上難以找到另一類似司法體制。英美加拿大澳洲普通法系的法官絕大多數都是本國國籍人,成文法系國家更少有外國籍的法官。

外籍法官難理解中國傳統

根據《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的「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我們可以確認這兩位法官是中國國籍外,其他香港法官的國籍並無公開資料。不能否認不同國籍聯繫到不同的成長環境,而成長環境涉及不同的傳統和習俗,這塑造了每個人的根本。從這一點來看,香港的法官可謂來自「五湖四海」,不同法官對香港社會及中國人傳統習慣的理解難免有深有淺。

需知「傳統與習慣」是法律的其中一種起源,傳統及風俗代表了某個地區人民共同的價值觀和習性,法官客觀地參照傳統與習俗來作出判決,判令容易被大眾接受,例如香港的習慣法其中一個來源就是《大清律例》,儒家文化下的中國傳統法治思想總是講究「法理不外乎人情」。

另一方面,普通法國家除了有普通法,也有「衡平法」(Equity),現時美國還有衡平法庭。衡平法的法律精神注重「正義、良心、公正」,注重實際應用,靈活調節普通法生硬嚴苛之處。衡平法認為「若普通法愈嚴,約束一人但對另一人則有害,需要衡平法來確保公道」(summum jus, summa injuria, summa lex, summa crux)。衡平法範圍很廣,包括羅馬法、自然法,達致「司法公正」,特別是照顧到平民百姓應享的公義。

「衡平法」的歷史背景是實施普通法的中世紀英國,為了達成君主的中央集權,便以「皇室法令」頒布英國各地統一實施。可惜「各處鄉村各處例」,中央法令難免生硬,造成不少上訴,各地設有與普通法庭平行的「衡平法庭」, 幫助同時平衡普通法的推行。在十七世紀,英王甚至允許「衡平法」凌駕於「普通法」(in the event of any conflict between the common law and equity, equity would prevail),顯示統治者以民為本之心。

市民盼能考慮華人價值觀

十九世紀的普通法融合「衡平法」後,成為今日的普通法。正如著名的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迪斯(Louis Brandeis)所說:「如何實施法治比判案正確更重要。(in most matters it is more important that the applicable rule of law be settled than that it be settled right.)」縱觀普通法又名「海洋法」,法律演變過程與英國殖民的「海洋性放射式」發展密不可分,注重貿易上的靈活處理,講究因地制宜,注重案例,特別是每一個地方的本土案例,所以法官的角色非常重要,靠法律人員的判斷來補足法例本身的不足。

七警案牽動全港市民神經,民意兩極化嚴重,裁決對社會影響深遠。近年香港社會抗爭愈趨激烈,司法機構在處理有關抗爭事件的案件時,除應嚴格根據「普通法」外,如能兼顧「衡平法」強調的「正義、良心、公正」,在香港這個以華人文化為主流的社會,考慮中國人的道德價值觀,聆聽社會訴求,才能推動社會團結前進,司法機構明鏡高懸是全體香港市民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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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鏡與高懸(二):英國法官大起底   [ 伍昭冰 ]
hkgpao   2017年3月2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114031

去年12月及今年1月,英國發生了報章「法官大起底」的事件。《每日郵報》以頭版發布了英國最高法院十一位法官的個人背景資料,比較敏感的例如「英國司法第一人」首席法官Lord Neuberger成為大律師前,曾經為世界巨富羅富齊家族打工三年。自相矛盾的例如女法官Baroness Hale本身是女權主義者,對婚姻制度長期持批評態度,卻能與丈夫維持25年婚姻。此次起底引發英國社會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削弱法治的權威,甚至震撼整個普通法世界。

香港司法界也被嚇一跳,維護司法尊嚴似乎成為「頭等大事」。在香港新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時為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譚允芝具體描述「法官大起底」事件的來龍去脈,指事件是對「司法制度的冒犯和攻擊」、「對法官前所未有的攻擊」。同一場合,馬道立和袁國強也表達了對香港法官被輿論攻擊的關注,袁國強大篇幅評論公眾言論是否「越界」。

法官能否勇於回應社會訴求?

不幸的是,香港「七警案」判決觸發比英國「法官大起底」更強烈的震盪,是「法權與警權」的矛盾!上周近四萬人集會,怒吼對「七警案」判決的不滿,其中不少是警察。事後黃媒黃絲更趁機作亂,各種「納粹迫害」言論不斷,撕裂香港!須知「法權與警權」的緊密合作,是一個社會穩定的根本。

「七警案」判刑引致司法與警方之間的矛盾,對佔中傷痕仍未修彌的香港,又捅了深深的一刀!這種「法警矛盾」在大陸法系國家是難以想像的,諸如中國或南韓的法庭會主動參與調查取證,與警方往往合作無間。在香港,前線警員反映的意見與普羅市民的民意完全一致,無不表現出對佔中者的痛恨,以及對社會安定的渴求,這完全是社會的聲音!

如何回應社會聲音?作為社會精英階層的法官,在維護司法尊嚴、法治原則的基礎上,是否能效法英國法律先驅丹寧法官(Lord Denning)勇於回應社會訴求,針對時弊,在判案時創新改革(「fill up the gaps and make sense of the enactment」),讓法律及時為民解憂,毋須等待「辱警罪」立法,就考慮警員先被佔領者侮辱的事實,而不是如西蒙斯法官(Viscount Simonds)那樣只懂依例直判,令警察執法之手戴上鐐銬,使百萬市民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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