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人,誰是鬼? [ 屈穎妍 ]
香港頭條日報專欗 2016年3月3日
http://blogcity.me/blog/reply_blog_express.asp?f=UGIXMQ49WH241178&id=802888&tm=15907.33
年初一的磚頭,砸傷了超過九十名執法者,也擊碎了警隊士氣,大半月來,很多前線對上級的怨氣、執法界對司法界的怒氣,在臉書上、在WhatsApp裏、在人與人的觥籌交錯間,轉傳覑、充斥覑。發洩,是需要的,但發洩不能無止境,總要有收拾心情、重新上路的一天。
憤怒二十多天,夠了,連選戰都打完,塵埃落定,再把積怨儲下去,只會變成癌,屈死自己。是時候把勞氣轉為士氣,再戰江湖。
近日看到警方O記頻頻出動拘暴徒,三日拉一個、五日捉兩個,讓這群蒙面匪天天擔驚受怕,食不安樂。市民也很積極緝兇,舉報熱線忙個不停,網上幾乎天天都有「猜猜這是誰」遊戲,全民一起看圖辨匪揪出暴徒。
當日他們勇武地打了一場突襲,今日警方給他們回了一場無止境的游擊戰,下一個被捕的會是誰?沒有人知,身有屎的,只能繼續躲回山洞做毒男,捂覑口罩過日子,門鈴每響一下都驚心動魄。
當然有人悲觀地說:「拉來幹甚麼呢?拉完最後還不是放?心淡啊!」如果抱覑這種心態按兵不動,那就大錯特錯了。換一個角度想,如果警察只拉三三兩兩,法官放三三兩兩,大家看不見問題所在。但如果警察拉了二百,那邊又把二百放虎歸山,問題出在誰身上,就清楚不過了。
執法者只要做好本份,應拉的拉,該告的告,即使最後結果是罰錢、社會服務令,還是無罪釋放,明眼市民,已學會在心中給他們判罪,明白問題出在誰身上?更看清楚道貌岸然背後,誰是人,誰是鬼?
人在做,天在看,市民內心在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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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穎妍這則撰文無疑是就罪犯未能受到應有的懲罰有感而發, 而社會上就司法人員對罪犯的 " 寬容 " 與有微言是不爭事實, 在違法的佔領行動後, 隨後的反水貨客, 鳩嗚行動甚至是旺角暴亂, 其中有不少是在違法的佔領行動被捕人士, 這等人士多被輕判社會服務令, 踏出法庭 " 又是一條好漢 ",
更有被輕判社會服務令人士, 逋踏出法庭就向傳媒宣稱不會放棄武力抗爭, 但下次 " 會做得聰明D ", 果然, 下次的旺角暴亂, 這等樣人用磚頭棍棒, 一下子就把九十多名警察打至受傷入院, 無疑是在 " 寬容 " 的司法人員臉上摑了一記響亮的耳光, 執法者都被暴力襲擊, 法庭都未能保護執法者人身安全, 罪犯有恃無恐地一犯再犯, 能不令市民感到悲哀,
社會上就司法人員對罪犯的 " 寬容 " 感到疑惑, 更有質疑與司法人員的政治聯繫是否有關連,
記得在十年前有傳媒披露大狀黨成員名單上竟有兩名非全職法官,這在社會上引起爭議, 更引起議員的關注, 司法機構其後向立法會提交的書面答覆中指出, 根據《法官行為指引》規定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 或者參與任何政治活動, 但指引並不能引用於非全職法官, 其後司法機構再發佈《非全職法官行為指引》, 把非全職法官也納入指引內,
司法人員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 或者參與任何政治活動的權利是否獲得保障, 在當年引起極大爭議, 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及當時的民建聯主席曾鈺成議員都曾發文評論司法人員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是否恰當(見延伸閱讀), 與力撐司法人員有 " 結社自由 " 的公民黨議員吳靄儀展開筆戰,
不過, 司法人員是否有 " 結社自由 " , 不在乎 " 指引 " 而在乎人心, 市民信任司法人員有公平公正的操守, 可以彰顯法治精神維護社會安寧及市民的權益, 但這 " 信任 " 是建基於司法人員的 " 表現 ", 如果與市民大眾的 " 期望 " 脫節, 甚或著重於個人意念而過份使用酌情權, 就難免受到市民質疑, 如果司法人員涉及有政治聯繫的話, 那就 " 水洗都唔清 ",
一些專業人員為了本身的專業操守可能要犧牲個人的權利, 當警察的不能出入娛樂場所, 不能與(表面上)社團人士來往, 要申報欠債資料, 這些都涉及警察守則, 褫奪了警察的 " 自由和權利 ", 但要令市民對警察有信心, 這等守則是必須的, 而當申請人加入警隊受訓時, 已清楚明瞭自己須放棄某些 " 自由和權利 " 去贏得市民的信心為社會服務, 如果不認同的, 在受訓便可 " 拜拜 ", 不接受這等守則,
其實當司法人員亦一樣, 要避免市民的質疑, 避免社會對法治失卻信心, 對司法人員的政治聯繫及結社自由是否應收緊一些, 就算不限制司法人員結社自由, 但是否應該要求司法人員申報是否有政治聯繫, 令司法機構在安排司法人員審案時可以避免有角色上的衝突, 這不是把有政治聯繫的司法人員標籤出來, 而是司法人員應有高透明度, 就如立法議員當討論到有角色甚至利益上衝突的議案時, 都要申報甚或避席一樣, 這是公職人員應有的操守,
法治是建基於社會及市民大眾對執法者及司法人員的信心及支持, 如果市民大眾對執法者及司法人員失卻信心的話, 法治便岌岌可危, 猶是把守法治 " 尾門 " 的司法人員, 就算執法者如何努力的維持社會治安, 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 緝捕罪犯, 但在 " 尾門 " 階段守不住的話, 無疑會令執法者氣餒, 令市民失望, 更會令罪犯肆無忌憚的一犯再犯, 影響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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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司法機構澄清 " 灰色地帶 " [ 黃英豪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
文匯論壇 2006年5月26日
特區司法機構前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書面答覆,實際上澄清了特委、暫委法官是否適宜有政黨身份的「灰色地帶」。有關澄清分為兩個層次,意味著非全職法官有充分的選擇自由,在接到案子時,或者宣佈退出政黨,或者主動取消聆訊資格,不能履行法官的職責以維護香港司法獨立的傳統和形象。
公民黨成員名單曝光後,當中有一位高等法院特委法官以及一位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引起社會的關注、質疑和討論。本人與立法會議員、公民黨執行委員會成員吳靄儀亦先後在報章發表文章探討這個問題。本人與吳靄儀的分歧,主要在於本港全職及非全職法官應否保持政治中立,以及非全職法官有政黨身份是否影響司法獨立。
有關澄清分為兩個層次
司法機構在前天向立法會提交的書面答覆中指出,根據現行的《法官行為指引》規定,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或者參與任何政治活動,但指引並不能引用於非全職法官。不過,現有的案例法已有確定而適用於全職及非全職法官的法律原則,訂明法官應在甚麼情況下取消自己的聆訊資格,這包括那些令人覺得法官表面上存有偏頗的情況。測試的準則是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會否得出結論,認為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
這一書面答覆,實際上澄清了特委、暫委法官是否適宜有政黨身份的「灰色地帶」。
我認為有關澄清邏輯嚴謹而清晰,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法官行為指引》並不能引用於非全職法官,這給予了非全職法官充分的選擇自由,他們可以選擇是保持政治中立,還是選擇加入政治組織在政治上扮演角色;第二,現有的案例法已有確定而適用於全職及非全職法官的法律原則,如果表面上令人覺得存有偏頗情況,就須取消聆訊資格。
這也就是說,非全職法官有充分的選擇自由,在接到案子時,或者宣佈退出政黨,或者主動取消聆訊資格,不能履行法官的職責以維護香港司法獨立的傳統和形象。換言之,由於一個具有政黨身份的法官在審訊案子時,必然會被公眾質疑有偏頗的可能,所以,即使是非全職的法官也是不適宜在擔任法官期間具有政黨身份的。
司法獨立是國際公認的一項基本人權
吳靄儀認為:「即使全職法官,舉世亦無禁止參加政黨。」否則,就限制了法官的基本人權。這結論不符合事實,其觀點也值得商榷。韓國《憲法法院法》第九條就明確規定:「法官不得加入政黨,或參與政治。」此外,有關國際文件雖然未對法官加入政黨予以禁止,但對其活動明確加以嚴格限制。本人已發表的有關文章中引用了大量的理據,這裡不再重複。
對於與司法獨立有關的人權問題
有必要指出,現代意義的司法獨立應從兩方面獲得完整的理解:一方面,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既定的司法程序獨立行使司法權,只服從法律,而不受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的干涉;另一方面,司法獨立也是國際公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是指人人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合格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而非只指法官自由結社的權利。
司法獨立作為國際公認的一項基本人權,體現在一系列國際人權公約中。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第10條:「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之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又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對此,國際法學界普遍認同:「法院的獨立和中立與其說是法院出於它本身的考慮所享有的特權,不如說是法律消費者的一項人權。」
法官結社自由不能凌駕司法獨立的基本人權
吳靄儀過分強調結社自由是法官的基本人權,她甚至將有關爭議提升到「不應其(法官)行使這項權利而加以政治壓迫」的高度,但卻忽視了如果全職或非全職法官加入政黨,就要受政黨的立場影響,甚至受黨紀約束,就可能有偏頗的實在可能,就無法合格地、獨立地和無偏倚地執行職務,從而剝奪了「人人有權享受獨立無私之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這是對司法獨立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最大危害。
因此,司法機構前天向立法會提交的書面答覆中指出,包括全職及非全職法官在內的所有法官,如果表面上令人覺得存有偏頗情況,就須取消聆訊資格。我認為這是司法機構對司法獨立作為人人有權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權的維護。
吳靄儀對此聲稱,「這是(法官)個人的自由,不應該隨便限制及剝奪。」但是,如果法官因為其政黨身份影響司法獨立,則限制及剝奪了人人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合格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的基本人權——孰輕孰重,任何明理、不存偏見的人,都會得出正確結論。
司法獨立的核心是法官個人獨立
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的基石。根據《關於司法獨立最低標準的規則》、《世界司法獨立宣言》、《關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等國際文件,司法獨立的核心是法官個人獨立,有些國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法官獨立。如德國基本法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都規定:「法官獨立,只服從法律。」日本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和法律的拘束」。
法官個人獨立與法院獨立是司法獨立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沒有法院獨立,單個法官無法獨立履行其職責;同樣,如果法官不能免於其獨立審判可能會帶來的種種利益衝突,就不可能有獨立的審理與判決,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獨立。
司法機構已經作出明確答覆
吳靄儀認為,特區司法機構2004年發表的《法官行為指引》,表明「法官應避免參加政治組織」,是相當罕見的條文,她認為沒有必要。特區司法機關前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書面答覆,不但肯定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的指引適用於全職法官,同時也明確表示,包括全職及非全職法官在內的所有法官,如果表面上令人覺得存有偏頗情況,就須取消聆訊資格。我認為這對於本港全職及非全職法官應否保持政治中立,他們有政黨身份是否影響司法獨立等問題,司法機構已經作出明確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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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入黨限制不罕見 [ 曾鈺成 ]
香港《明報》論壇 2006年5月29日
http://tsangyoksing.hk/2006/05/29/%E6%B3%95%E5%AE%98%E4%B8%8D%E5%85%A5%E9%BB%A8%E9%99%90%E5%88%B6%E4%B8%8D%E7%BD%95%E8%A6%8B/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上周在《明報》論壇版發表文章,(〈司法獨立與結社自由〉,5月22日),為兩位(非全職)法官加入公民黨辯護。文章說:「民主社會,一般在法官守則之中,只是表明法官不應參加與司法身分不符的活動,例如不得出任政黨的職位、不得為政黨籌款等。香港特區司法機關04年發表的《法官行為指引》,表明『法官應避免參加政治組織』。這是相當罕見的條文,我們認為沒有必要,而是應當信賴任職法官的人士自行判斷。」
法官行為指引有限制法官參加政治組織的條文,真的「相當罕見」嗎?為法官行為制訂指引,是近幾年才在一些國家興起的新做法。2001年,在聯合國的推動下,來自多個英聯邦國家的資深法官,一起草擬了《班加羅爾法官行為原則》(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成為其後各國制訂法官行為指引的基礎。直至今天,已經發表了這類指引的國家並不多,其中包括英國、澳洲和加拿大。
英國(英格蘭和威爾斯)2004年發表的《法官行為指引》,在「公正無私」(impartiality)原則的標題下有這樣的要求:「作為該原則的特殊體現,法官必須放棄任何類別的政治活動,並在獲任命後斷絕與政黨的所有聯繫。法官應避免被視為繼續與政黨有聯繫,例如出席政治集會、政治籌款活動或繳付黨費。」(第3.3段)
澳洲的《法官行為指引》裏有相同的條文,寫法跟英國的差不多,其中包括「斷絕與政黨的所有聯繫」這項清楚明確的要求。
加拿大司法議會制訂的《法官操守原則》有以下條文:「法官獲委任後,必須停止參加所有政黨活動」(第6-D2段)以及「法官應避免:a.參加政黨及政治籌款組織;b.出席政治集會及政治籌款活動;c.捐款予政黨或競選活動。」(第6-D3段)
英國和澳洲的法官要「斷絕與政黨的所有聯繫」,加拿大法官要「避免參加政黨」,都不是像吳靄儀所說,法官守則「只是表明法官不應參加與司法身分不符的活動,例如不得出任政黨的職位、不得為政黨籌款等」。我暫未找到其他國家同類指引的文本,但以上三國的指引都要求法官不應參加政黨。由此看來,這要求起碼不能說是「相當罕見」吧?
吳靄儀的文章又說,香港《法官行為指引》限制參加政治組織的要求,只適用於全職法官,不應引伸至暫委法官(這也是司法機構的意見)。吳靄儀拿英國的制度作比較,指出「英倫Recorder聘用條件中,只要求暫委法官『行為謹慎』,對參加政黨並不加以限制」。
可是,英國的《法官行為指引》在提出法官須斷絕與政黨的所有聯繫之後,明明強調「本指引適用於全職、兼職以及收費法官」(第3.7段),這又如何理解呢?
人們自然會問,在審理案件時,全職和非全職法官的權力和責任都沒有分別,公眾人士更不大可能懂得辨別審案的是全職還是非全職法官。如果說全職法官參加政黨會令司法制度的公正無私受影響,或者會令人覺得受影響,那末為什麼非全職法官做同樣的事又沒有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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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結社自由不能限制? [ 曾鈺成 ]
香港《星島日報》雙龍會 2006年6月29日
http://tsangyoksing.hk/2006/06/29/%E6%B3%95%E5%AE%98%E7%B5%90%E7%A4%BE%E8%87%AA%E7%94%B1%E4%B8%8D%E8%83%BD%E9%99%90%E5%88%B6%EF%BC%9F/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討論法官與政治聯繫問題,應邀出席會議的「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代表強調,法官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言論、信仰、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在選擇法官時,不應考慮個人的政治主張和信念,否則就是歧視。
委任全職或兼職法官,都以個人品格為基礎;所有獲委任者就職之前,都要進行法官宣誓。這些品格可靠的人,當然會恪守法官誓詞,在司法時做到無懼無私,公正不偏,人們不應對他們有任何懷疑。
這位代表更警告說,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對司法機關管轄的事務須保持克制,避免「發表一些言論,令人覺得在對司法機關或個別法官施壓,要他們改變他們的信念和個人主張」。他說,如果立法會議員對法官的政治聯繫問題窮追不捨,甚至提出要求,就會令立法會成為「干預司法獨立的工具」。
眾所周知,法官的政治聯繫問題在社會上引起關注和議論,是因為人們發現新成立的公民黨黨員中,有兩名非全職法官。「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的主席李志喜、副主席吳靄儀,都是公民黨的創黨核心人物;公民黨黨魁余若薇,也是這個組織的成員。這個組織的代表出席委員會會議,就公民黨法官黨員引起的問題發表意見,卻沒有申報他和公民黨的關係。他發言的內容,只是更直接、更高調地陳述李志喜、吳靄儀和余若薇等公民黨大狀公開發表過的觀點。
我們不能因人廢言,公民黨的核心人物要打着「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的招牌為公民黨辯護,倘言之成理,也無可厚非。然而,這個所謂「司法組織」提出的一套說法,能否令人釋疑,是否有助於鞏固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呢?
按這個組織的論點,不容許法官參加政黨,就是侵犯了他們的結社自由,就是政治歧視。司法機構向委員會提供了英國、澳洲和加拿大三個普通法國家對法官行為的指引。在這三個國家,全職法官都不得成為政黨的成員,不得保留任何政治聯繫。對於這種限制,沒有一個司法組織或人權團體認為是侵犯了人權,或者涉及政治歧視。
這已有力地說明,要求法官斷絕所有政治聯繫,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獨立,並沒有牴觸國際認可的人權標準。事實上,要接受這種約束的,並非只有法官。例如紀律部隊也有明文規定不能參加政黨;難道紀律部隊成員不應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結社自由嗎?不許他們有政治聯繫,又是否侵犯人權、政治歧視呢?
兼職法官在法庭上享有的權力,以及他們對維護司法公正的責任,與全職法官沒有分別;為甚麼不可以要求兼職法官接受同樣的約束呢?正如大律師公會的代表向委員會指出,法律界人士擔任兼職法官,是自己的選擇,不是被逼的。既然自願選擇擔任法官的職務,為甚麼不能遵從與全職法官一樣的行為指引?
「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認為,宣了誓就任法官的人,自會恪守誓詞,公正無私,不能質疑。既是這樣,為甚麼香港也要跟隨其他多個國家,明文制訂「法官行為指引」,包括規定維持司法公正的行為準則呢?假如單憑「法官品格可靠」便足以保證司法公正,又何須禁止全職法官參加政黨?
「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把「司法獨立」解釋為司法機關是獨立王國:任何人尤其是立法會議員,對司法機關的表現或者個別法官的行為提出質疑或者要求,就是「干預司法獨立」。如果他們真的相信民主,請他們去問問市民,要不要這樣的「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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