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彈劾特首】立會料下月7日處理 楊岳橋籲建制派「是其是,非其非」
明報即時新聞 2017年5月23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523/s00001/1495517961022
28名非建制派立法會議員向特首梁振英提出彈劾動議,預料可於6月7日的立法會大會處理。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今天於記者會表示,提出動議因涉及嚴重情節,批評梁振英「私通」民建聯周浩鼎,試圖干預立法會專責委員會,「是回歸20年來的恥辱」,損害立法會尊嚴,「必須告訴大眾這些行為一次都不能姑息」。
他又說,有關行為等同藐視立法會,「極有可能成為刑事罪行。就算不是刑事罪行,也必然是瀆職行為」。
問及議案很大機會被建制派否決,楊岳橋稱不應太快「打定輸數」,指民主派會爭取建制派和公眾支持彈劾議案,期望建制派在動議上「是其是,非其非」,「這個立法會他們都有份,這個立法會尊嚴,他們都要去承受,都要有份去維護」。他又表示,梁振英任期只餘一個多月,建制派不應為梁振英「陪葬」。
香港本土毛孟靜指摘梁振英干擾調查程序及內容,濫用作為特首的職權,形容「公道自在人心」。
民主黨林卓廷則稱,將去信專責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要求召開特別會議,邀請梁振英出席。他形容今次事件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嚴重、最粗暴的行政機關干預立法會、嚴重角色衝突事例,質疑梁振英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翻查資料,普通法下,「藐視法庭罪」適用於任何立法會調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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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楊岳橋指梁振英有關行為等同藐視立法會, 「極有可能成為刑事罪行。就算不是刑事罪行, 也必然是瀆職行為」, 但民主黨林卓廷可不是這樣說, 林卓廷日昨指 " 梁振英作為正在接受刑事調查的人, 不應該不斷評論有關案件.......",
楊岳橋的 " 極有可能成為刑事罪行 " 存在不肯定因素, 但林卓廷的 " 梁振英作為正在接受刑事調查的人" 是現在式已發生的事實, 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究竟楊岳橋與林卓廷兩人的說法以何者為準呢?
事到如今, 梁振英與梁繼昌兩人都 " 企硬 ", 梁振英已採取法律行動, 民事起訴梁繼昌誹謗, 撐梁繼昌的泛民議員在UGL事件上已 " 懂得 " 慎言, 一反以往的 " 屈得就屈 ", 以免為梁繼昌 " 陪葬 ", 現今有周浩鼎為他們增添彈藥, 就把矛頭轉向行政機關干預立法會的問題上, 又可以從新 " 上路 ", 無限擴大的炒作, 更要動議彈劾梁振英,
而梁繼昌已無牌可打, 衹有利用立法會專責調查委員會委員的身份, 在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受到法律責任豁免的 " 保護 " 下, 希望能傳召梁振英來 " 發洩 " 一番, 以洩心頭之恨, 梁振英如出席調查委員會的話, 亦奈不了梁繼昌何, 衹能任人魚肉, 相信這是梁繼昌 " 賴死 " 不願辭去委員一職的原因,
泛民的委員當然亦不會放過這機會, 一個活生生的中共政協副主席被他們任意 " 質詢 ", 是難得的機會, 在以往的立法會會議上, 泛民議員對政府官員的 " 質詢 " 還少嗎? 謾罵侮辱官員的時間比涉及議案內容的質詢時間還多, 比例懸殊, 每被主席制止, 要求返回正題, 就這樣白白浪費了議會的寶貴時間,
楊岳橋期望建制派在動議上「是其是,非其非 」, 「這個立法會他們都有份, 這個立法會尊嚴, 他們都要去承受, 都要有份去維護」, 說法可真攪笑,
泛民議員把立法會攪的烏煙瘴氣, 不尊重主席, 不尊重同僚, 不斷拉布(包括毛孟靜,楊岳橋, 林卓廷等人在內), 亦有議員把同僚枱頭的國旗倒置, 被告上法庭. 甚至有議員以玻璃杯襲擊特首被告上法庭而被判刑, 立法會還有 " 尊嚴 " 可言嗎,
這等肇事者都是泛民議員, 虧楊岳橋還有面目去指責建制議員 「這個立法會他們都有份, 這個立法會尊嚴, 他們都要去承受, 都要有份去維護」, 這不是「賊喊捉賊嗎?」
泛民黨團組織人士有本事就繼續拿UGL事件像以往般 " 老屈 " 梁振英般無限上崗上線大事炒作, 反正是民事案, 泛民有的是超級大狀, 看看梁振英如何 " 招呼 " 他們,
楊岳橋前此大言不慚的說 " 有本事就告晒我地 " , 可第一個做 " 縮頭烏龜 " 的卻是自己, 楊岳橋即時在UGL " 老屈行動 " 中撤下火線, 謹言慎行, 以免在UGL事件中惹上官非, 與梁繼昌 " 齊齊過堂 ",
可惜林卓廷還不知 " 收口 " , 續指 " 梁振英作為正在接受刑事調查的人", 林卓廷是否會有後果? 網友且拭目以待, 看看這位熟悉法律的 " 前廉署專業人士 " 後事 " 如何?
後記:
至於日月神報報導指 " 翻查資料, 普通法下, 「藐視法庭罪」適用於任何立法會調查委員會 ", 唯筆者亦 " 翻查資料 ", 衹有香港法例第382第《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IV部 第19條涉及《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範疇, 而第19條內文為 :
" 凡任何人 ——
(a)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或
(b)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或
(c)就任何證人即將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提出的任何證據而干擾、阻止、威脅、騷擾或以任何方式不當地影響該證人;或
(d)因某人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因該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所提出的任何證據而威脅、騷擾、或以任何方式懲罰或傷害或企圖懲罰或傷害該人,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觀乎條文內容, 第19條(a)並不適用於今次梁振英向時為專責委員會副主席的周浩鼎 " 表達意見 " 行為, 梁振英並無 " 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 " 周浩鼎接受其意見,
而第19條(b)則指明是 " 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 不屬此事範圍,
至於第19條(c), 委員會並未傳召任何證人, 亦不屬此事範圍,
第19條(d)則涉及保護證人作證後可能受到的干擾行為而設, 亦不屬此事範圍,
不明日月神報編採所謂的 " 翻查資料, 普通法下, 「藐視法庭罪」適用於任何立法會調查委員會 ", 所翻查的是什麼 " 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