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斥覆核欠理據 黎汶洛須付訟費
東方日報2017年5月24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524/00176_030.html
【本報訊】「學民思潮」前發言人兼「香港眾志」前副主席黎汶洛,在一三年「十.一」於金紫荊廣場舉行升旗禮時,走入觀禮區示威遭保安扯走,他指對方當時使用不合理武力,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負責管理典禮的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違反《基本法》。案件今年一月在高院聆訊後,法官昨判決指黎的覆核是全無理據,其興訟浪費公帑,判黎敗訴之餘,下令黎要以彌償基準支付律政司訟費,亦即支付九成多訟費。
於升旗禮示威遭扯走
法官表示,申請人黎汶洛在事前是知道不可以進入團體觀禮區,故此民政署與其屬下的保安人員,當時為確保現場秩序,是有權採用合理力量將他們移走。法官觀看錄影片段後,認為保安人員的武力程度合理,亦屬最大程度的自制,黎指控保安使用不合理暴力,是完全歪曲事實;而黎指控違反《基本法》保障人身自由的說法,亦不能成立。
法官在判決後,有感而發表示,現在似乎有趨勢,在涉及挑戰政府憲法的訴訟中,申請人一方只集中自己的權利,而忽視其他人的權利亦應同受保護。法官指香港作為多元社會,每個人行使其權利時,亦必須顧及他人、特別是持不同意見的人之權利。另外,法官亦批評獲法援代表的黎汶洛,指他當日的行徑,只「產生了一宗要由公帑埋單的訴訟」,因其訴訟完全欠缺理據,故下令黎要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PI 6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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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宗值得關注的案件, 「香港眾志」前副主席黎汶洛獲批法援, 入稟司法覆核, 要求法庭裁定負責管理「十.一」升旗典禮的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違反《基本法》, 在觀禮區示威時遭保安使用不合理暴力扯走, 指屬違反《基本法》保障的人身自由,
法官裁定黎汶洛敗訴, 指黎的覆核是全無理據, 黎汶洛指控保安使用不合理暴力是完全歪曲事實, 其興訟是屬浪費公帑, 下令黎要以彌償基準支付律政司訟費, 亦即支付九成多訟費,
要注意的是法官在判決後指 " 現在似乎有趨勢, 在涉及挑戰政府憲法的訴訟中, 申請人一方只集中自己的權利, 而忽視其他人的權利亦應同受保護 ", " 每個人行使其權利時, 亦必須顧及他人、特別是持不同意見的人之權利 ",
法官的 " 表示 " 很清楚明白, 就是 " 每個人行使其權利時...... 其他人的權利亦應同受保護 ", 個人權利不能凌駕於他人權利之上,
在過去的違法佔中, 很明顯的就是有人把個人(表達訴求)的權利凌駕於他人權利之上, 堵塞了多處鬧市道路, 一佔79天, 嚴重妨礙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權利, 高院法官的 " 有感而發 " 明顯對這等行為有所保留,
而更值得關注的, 是一宗 " 訴訟完全欠缺理據 " 的訴訟, 竟可獲批法援, 法援處審核申請時, 不是經過評估, 認為有理據有勝訴的機會才批出的嗎? 為何一宗被法庭批評為 " 完全欠缺理據 " 的訴訟, 竟可通過法援處的評估獲批法援? 因而被法官批評為「產生了一宗要由公帑埋單的訴訟」, 令人質疑法援處審核申請的準則為何?
為何法援處與法庭兩者對訴訟的看法如此南轅北轍, 截然不同, 法援處應否就此案的評估向市民交代, 是否有法援處相關人士不作為(或是朝裡有人好做官), 導致有濫用公帑濫批法援的情況出現,
基於近年根本沒有理據而申請法援進行司法覆核獲批的案件大幅增加(例如長洲覆核王的多次司法覆核), 而接辦的律師來去都是那幾個, 就令人疑惑法援處是否已成為某些律師的 " 提款機 ", 一些沒有理據而申請法援進行司法覆核的人士衹不過是 " 車手 " 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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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指派制度被濫用有律師接案超額3倍法援淪政治工具
堅料網 2015年10月13日
(堅訊)法律援助的原意是協助經濟有困難的人士尋求公義,但近年經常被詬病淪為政客挑戰憲法的工具,企圖博取曝光率及政治油水,卻要公帑找數。堅料網調查發現,一小撮律師壟斷法援的問題嚴重,2014/15年度,有個別律師獲法援署指派處理約180宗案件,較該署規定的45宗上限高出3倍。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該署容許申請人指定個別律師處理案件,變相令到有人肆無忌憚私下接觸法援申請人兜生意。
法援署每年平均接二萬宗法援申請,當中約一萬宗成功獲批,2014/15年度的援助費用支出高達5.67億元,平均每宗案件的援助費約5萬元。為免獲委派的大律師或律師壟斷法援案件,署方規定每人每年最多處理45宗案件,但該署資料顯示,2014/15年度獲指派最多的律師,處理約180宗案件,即年賺900萬元。基於私隱考慮,該署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指派制度存漏洞
有法律界人士向《堅料網》爆料,曾經有受助人反映,聲稱有人向他們游說將案件交由某位法律界人士處理,指稱勝訴會較高。爆料人說:「法援署表面上不接受申請人指定起用某個律師,但實際上通常都指派他屬意的律師,因為就算打輸官司,受助人都心甘命抵,不會賴法援署所託非人。」
大律師陸偉雄承認,法援署的指派制度,容易造成不公平及壟斷,亦不排除背後被人操控,「總之背後有人叫受助人,你去到(法援署)一定要講用這名律師,一定會批准的,結果這名律師做超過應該可以做的數量。」他亦認同,法援制度有被政黨濫用、浪費公帑打沒把握的官司。
過往亦有不少極富「政治色彩」的法援案件,最新有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學聯常委梁麗幗以私人名義申請法援,就第二輪政改諮詢提出司法覆核,法援署最終拒絕其申請。論影響深遠、浪費公帑最多,莫過於「莊豐源案」、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及外傭居港權案,巧合的是三案的代表律師均是公民黨核心成員。
耗用公帑須檢討
在港珠澳大橋一案,公民黨更被揭發以該黨目不識丁義工朱綺華,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上陣的代表律師正是該黨執委黃鶴鳴。朱綺華在傳媒追問下,坦認「有人教我」及「矇查查」入稟。煞停該工程目的最終雖未能得逞,但150萬元法援費已穩袋。另外,因工程受阻,公帑更承擔88億元工程費,及近千萬元訟費。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種種事例顯示法援已淪為政黨的抽水工具,「有些(個案)有政治目的,耗用公帑,值得檢討。過去8、10年,這個情況已浮現,但他(某政黨)否認,話無操控。」王國興認為,當局應委任獨立小組檢視,確保法援用於真正有需要人士身上。
法援署則繼續聲稱,會按律師的經驗、專長、個案性質及複雜程度進行委派。律師處理的案件超過上限時,必須提供充分理據,及由首長級人員批准。
轟動一時法援案
●2001年7月莊豐源案,父母均不是港人的莊豐源,成功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條例》,法援署委派時任公民黨憲制及管治支部副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大律師郭瑞熙作代表律師,涉及的法援金額高達233萬元。
終院最後裁定,在港出生人士,即使父母皆非港人,均享有居港權。隨即掀起「雙非潮」,十年間「雙非」人數激增逾20萬,本港醫療、教育、住屋等範疇不勝負荷。
●2009年,公民黨義工朱綺華,申請法援就港珠澳大橋提出司法覆核,並委任公民黨執委黃鶴鳴擔任代表律師。雖然政府最終勝訴,但大橋工程因延誤九個月,公帑要多付88億元的工程費,及近千萬元訟費,當中150萬元用於法援費。
事後,有傳媒踢爆時任公民黨副主席黎廣德入稟前,曾接觸目不識丁的朱綺華。朱綺華亦承認,自己「矇查查」,提出司法覆核是「有人教我」。
●2010年12月,公民黨李志喜再協助3名外傭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引起外傭居港權爭議,經多年的糾訟,法院終極裁定外傭敗訴,鉅額訟費當然由法援署埋單。
●2012年,長洲居民梁瀚偉成功申請法援,就石鼓洲興建焚化爐提出司法覆核,雖然初審敗訴,但他翌年再獲法援提出上訴,並獲公民黨李志喜作為代表律師。最終上訴失敗,但法援署則須支付李志喜一方近百萬元法援訟費。
●2013年6月,「守護龍尾大聯盟」成員何來,獲批法援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企圖阻撓大埔龍尾的人工沙灘工程。翌年,高院裁定何來敗訴。
●2015年5月,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學聯常委梁麗幗以私人名義申請法援,就政府重啟第二輪政改諮詢提出司法覆核,最終被高院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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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日之評論 :
法援署批出法援用的是公帑, 理應慎重, 但有網絡媒體發現, 2014至15年度12個月內, 有個別律師獲法援署指派處理約180宗案件, 較該署規定的45宗上限高出3倍, 法援署回應指 " 會按律師的經驗、專長、個案性質及複雜程度進行委派, 律師處理的案件超過上限時, 必須提供充分理據及由首長級人員批准 ", 法援署卻迴避了表面上不接受申請人指定起用某個律師, 但實際上通常都會指派申請人屬意律師的問題, 令法援署的指派制度形同虛設, 容易造成批出的案件被少數律師壟斷及不公平的現象,
法援署每年平均接二萬宗法援申請, 當中約一萬宗成功獲批, 2014至15年度十二個月內的法援助費用支出高達5.67億元, 平均每宗案件的援助費約5萬元, 但該署資料顯示, 2014至15年度獲指派最多的律師處理約180宗案件, 即年賺900萬元, 而法援署基於私隱考慮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筆者疑惑, 法援署批出法援用的是公帑, 應具高透明度讓社會監察是否有私相授受, 益 " 自己友 " 的情況發生,
不明法援署何以會基於私隱考慮而拒絕透露這名律師的資料, 退一步而言, 就算有的私隱考慮, 法援署在批出法援時, 可以加上特定條款, 法援署有權把接受委託的律師資料向公眾公佈, 要求受申請人及受委託的律師接受, 否則就不能批出案件給拒絕公開資料的申請人及律師, 這是向公眾負責, 而基於公眾利益, 申請法援人士及 " 指定 " 受委託的律師亦無理由反對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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