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八國聯軍03  

【逃犯條例】歐盟代表晤林鄭 發外交照會抗議修例
明報即時新聞 2019年5月24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190524/s00001/1558696748173/%E3%80%90%E9%80%83%E7%8A%AF%E6%A2%9D%E4%BE%8B%E3%80%91%E6%AD%90%E7%9B%9F%E4%BB%A3%E8%A1%A8%E6%99%A4%E6%9E%97%E9%84%AD-%E7%99%BC%E5%A4%96%E4%BA%A4%E7%85%A7%E6%9C%83%E6%8A%97%E8%AD%B0%E4%BF%AE%E4%BE%8B

歐盟駐港澳辦事處及歐盟成員國的外交代表今日(24日)與林鄭月娥會面,表達對港府修訂《逃犯條例》的關注及擔憂,並正式發出表達抗議的外交照會,態度升級。

英國駐港澳總領事館發言人表示,總領事賀恩德亦有出席會面。歐盟駐港澳辦事處辦事處主任卡諾(Carmen Cano)未有就會面作進一步評論,特首辦亦未回應事件。

翻查資料,外交照會(Demarche)原義為「察照知會」,是外交上的正式文件,通常是兩個邦交國在交涉中,一國就某一事件的意見、態度或需要通知的事項,正式知會另一國的對等機構。通常只有在重大的事件中、或者是有重要意義的表態時,才會發出外交照會,多數是書面形式。

收發照會者可以是機構名義,如外交部、大使館,或是具有外交性質的機構,如聯合國派遣機構;亦可以是個人名義,多數是外長、駐外使節。少數情况下,國家元首亦可發出外交照會。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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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歐盟代表會見林鄭月娥 向港府發外交照會
星島日報即時新聞 2019年5月24日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1007986-%E9%A6%99%E6%B8%AF-%E3%80%90%E9%80%83%E7%8A%AF%E6%A2%9D%E4%BE%8B%E3%80%91%E6%AD%90%E7%9B%9F%E4%BB%A3%E8%A1%A8%E6%9C%83%E8%A6%8B%E6%9E%97%E9%84%AD%E6%9C%88%E5%A8%A5+%E5%90%91%E6%B8%AF%E5%BA%9C%E7%99%BC%E5%A4%96%E4%BA%A4%E7%85%A7%E6%9C%83

歐盟駐港澳辦事處向特首林鄭月娥發出外交照會,重申對《逃犯條例》修訂的關注。完成外訪返港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向當地部分政經界人士解釋修例內容後,他們都表示理解和感到安心。

歐盟駐港澳辦事處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該處聯同歐盟成員國的外交代表曾與林鄭月娥會面,並向對方發出外交照會(démarche),重申對《逃犯條例》修訂的關注。路透社報道指,該分外交照會是歐盟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正式外交抗議文件,更形容此舉代表歐盟取態變得更強硬。報道亦指,辦事處主任卡門.卡諾以及特首辦均未回應報道。

完成外訪返港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外訪期間曾向當地部分政經界人士清楚解釋條例修訂的內容、目的、涵蓋範圍與保障,以及現時在立法過程中所面對的困難,他們對此表示理解。邱騰華引述當地政經界人士表示,早前有港人向他們解釋修例的負面影響,當中並未提及草案對市民的保障,但當知悉本港的司法制度能作把關等相關保障後,他們都比較安心。

外交照會(Demarche)是正式外交文件,一般是兩個邦交國在交涉中,一國就某一事件的意見、態度或需要通知的事項,正式知會另一國的對等機構。一般只有在重大的事件,才會發出外交照會,多數是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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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照會 ", 顧名思義是國與國之間在外交範疇彼此間溝通的一種方式, 根據維基百科解釋, 是 " 一國政府將彼此相關的某一事件的意見通知另一國政府 ", 不明日月神報的編採竟可扭曲為 " 具有外交性質的機構如聯合國派遣機構, 亦可以是個人名義, 多數是外長、駐外使節, 少數情况下, 國家元首亦可發出外交照會 ",

個人名義可以代表國家發出外交照會嗎? 就算是國家元首都不行, 莫說是外長與駐外使節了, 外交照會簽發者應是國家授權的外事部門, 是國與國之間的正式公交, 其間個人並無任何角式, 受文者亦不可能接受以個人名義發出的所謂 " 外交照會 ",

今次歐盟駐港澳辦事處及歐盟成員國的外交代表與林鄭月娥會面, 表達對港府修訂《逃犯條例》的關注及擔憂, 並正式發出表達抗議的外交照會根本是屬違反國際外交慣例與程序,

首先, 根據報導, 發出的所謂 " 外交照會 " 的歐盟駐港澳辦事處人員並非外交人員, 而歐盟成員國的外交代表, 是否有權或獲授權權發出外交照會成疑,

而今次所謂 " 外交照會 " 的受文者是香港特區政府 ( 特首 ), 根據基本法, 國防外交屬中央事務, 特區無權處理, 歐盟駐港澳辦事處及歐盟成員國的外交代表向林鄭發出外交照會, 根本是屬違反外交慣例與程序, 把香港視為政治實體, 

根據正常程序, " 外交照會 " 的受文單位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而不是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無權接受這所謂的 " 外交照會 " ,

而歐盟駐港澳辦事處及歐盟成員國的外交代表發出的所謂 " 外交照會 " , 如果是獲歐盟成員國承認的話, 無疑是自貶身價, 堂堂歐洲國家竟向中國一個(並無外交授權)地方政府進行外交活動, 這樣的所謂 " 外交照會 " 能獲得國際間相關外交慣例與程序的承認嗎?

其實林鄭不應接受這所謂 " 外交照會 " , 應指稱特區無權處理與外交有關事項, 當面退回這所謂 " 外交照會 " , 當然, 如果歐盟駐港澳辦事處及歐盟成員國的外交代表是表達對《逃犯條例》的關注及擔憂, 林鄭可以接受並處理, 但上升到所謂 " 外交照會 " 層面, 林鄭應嚴詞拒收, 這是關乎堅守中國的主權與一國兩制的原則,

事件令人回想起八國聯軍入侵中國, 當年是滿清積弱, 引來外侮, 現今中國不是當年的滿清, 對於歐盟駐港澳辦事處及歐盟成員國的外交代表這等違反國際外交慣例, 無視中國的國家主權, 把一個地方政府視作獨立政治實體發出 " 外交照會 " 的行為, 令人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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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外交照會 - 轉自維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4%96%E4%BA%A4%E7%85%A7%E6%9C%83

外交照會指外交部對外國使節,或各省長官對外交領事所遞交的一種外交文書。亦即一國政府將彼此相關的某一事件的意見通知另一國政府。亦稱「通牒」、「照會」。「照會」,意指「察照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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