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台仰獲庇護提醒我們 應快告佔中犯並立即收監 不應再批保釋以防外逃 [ 林芸生 ]
hkgpao專欄 2019年5月22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1002368
據悉德國為旺暴主犯黄台仰及李東昇提供政治庇護,激起香港社會公憤。有網民認為批准保釋的法官應引咎辭職,此雖氣話,卻不無道理,面對眼前情況,我認為特區政府、司法機構及民間社會應採取以下三項行動。
第一、政府應向德國當局清楚表明,黃台仰及李東昇二人不應獲得政治庇護,因他們不是由於發表了什麼政見而被起訴,而是因為他們參與甚至有份發動旺角暴動,那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暴力行為,任何文明社會都不應姑息的刑事罪行,請德國政府取消庇護安排,按國際標準引渡二人回港受審。
第二、若德方堅持要庇護黃台仰,即已清楚顯示歐美國家對香港泛獨份子的態度,如果連擲磚襲警的旺暴暴徒都可以獲得政治庇護,偽裝「爭取民主」的佔中份子就更加不可能不獲得他們優待。經一事長一智,將來司法機構應該更加注意疑犯潛逃風險,不應再批准佔中案被告保釋。律政司應該盡快對所有佔中禍首提出檢控,以免夜長夢多,佔犯外逃。
進一步突顯逃犯移交重要性
第三、對民間來說,此事也進一步突顯了逃犯移交的重要性。特區政府現正著手修訂《逃犯條例》,希望進一步堵塞有關漏洞。雖然是否遣返逃犯的最終主動權在對方手上,但我方的法例愈清晰,便有愈強的理據向對方爭取。
請大家Share廣傳出去,一起支持當局修補法例漏洞,嚴懲佔中旺暴份子,希望世上所有的罪犯都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所有善良的人和執法者都得到法律保障!
原圖:HKG報、文匯報圖片
http://news.wenweipo.com/2017/12/02/IN17120200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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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台仰及李東昇以難民身份獲德國提供庇護, 這是第二宗香港人以難民身份獲外國政府收容庇護的案例, 第一宗是2015年, 港人楊匡及其太太以難民身份獲加拿大政府收容庇護, 就楊匡的案例, 筆者著實看不出他夫婦兩人, 有任何合乎難民條件的身份, 但卻一樣被加拿大政府收容庇護, 可見這是政治高於人道的決定, 一涉及政治決定便沒有什麼準則可言, 衹要國家領導人認可, 便可以把難民的準則拋諸腦後, 作為個人或國家的政治表態, 而得益的所謂 " 難民 " 衹不過是一顆棋子而已,
筆者當年曾就楊匡獲加拿大政府收容庇護事件作出評論, 對於這等以香港居民身份確認楊匡的 " 難民 " 資格, 對香港聲譽影響甚大, 怎地在內地被禁的輪子都可以在香港公開活動, 香港何來會有(政治)難民(這要多謝輪子為一國兩制及特區政府背書), 而楊匡雖然曾被告上法庭判刑, 是因他在示威期間作出激烈行為,扯脫警員肩章涉及刑事毀壞而被檢控, 不涉及政治因素, 怎地可以一躍成為 " 香港難民 " , 可以獲加拿大政府收容庇護, 著實令人費解,
而今次黄台仰及李東昇以難民身份獲德國提供庇護, 很明顯是屬政治表態, 把兩人所犯的刑事罪行扭曲為政治行為以符合難民的定義, 給予庇護, 但政治行為如涉及暴力, 相信世界各國及地區(包括德國政府在內)都不能接受, 為何卻可以接納犯上暴動等嚴重罪行而被告上法庭的黄台仰及李東昇, 給予難民身份獲得庇護,
反過來說, 如果在德國發生街頭暴亂, 有暴徒被告上法庭, 審訊期間棄保潛逃, 獲中國政府以難民身份給予庇護, 這又如何? 西方國家怕不鬧翻了天,
而今次黄台仰及李東昇事件, 給予司法人員一個教訓, 以往法庭對於被告人申請保釋候審多採寬鬆態度處理, 但黄台仰及李東昇所觸犯的是屬嚴重罪行, 罪成最高可判入獄以年計的刑期, 法庭卻批准他倆保釋, 並可以雙雙離境到外地去而不沒收其旅遊證件, 如此寬鬆著實令人費解,
至於社會有說要求引渡兩人回港受審, 這是不切實際的, 德國既然已給予兩人庇護, 又怎能讓香港引渡回來受審這麼丟臉, 不放人香港亦奈不了德國何,
經此一役, 法庭對於以 " 嚴重罪行 " 受審的被告人申請保釋, 猶其申請離境到外地去, 是否應慎重考慮, 如被告人棄保潛逃, 成為懸案, 令司法公義得不到彰顯, 法庭會成為眾矢之的, 被社會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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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楊匡被確認為難民 入境處不評論個案
香港dbc 數碼電台 2015年5月14日
http://www.dbc.hk/radio2/news-detail/Id/54137/type/10/%E6%A5%8A%E5%8C%A1%E8%A2%AB%E7%A2%BA%E8%AA%8D%E7%82%BA%E9%9B%A3%E6%B0%91%20%E5%85%A5%E5%A2%83%E8%99%95%E4%B8%8D%E8%A9%95%E8%AB%96%E5%80%8B%E6%A1%88
保釣人士楊匡成為回歸以來,第一位被聯合國確認為「難民」的港人。他與太太現時在加拿大定居。楊匡表示,希望日後有機會回港,入境處不評論個別個案,只表示香港永久性居民有出入境自由。
楊匡是本港的社運及保釣人士,3年曾經參與保釣行動,成功登上釣魚島,結果被日本警方拘捕,強制遣返。他的太太劉沙沙就是河南維權人士,曾經前往內地多個地方探望被囚禁或軟禁的異見人士。
楊匡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劉沙沙因為積極參與維權活動,被內地嚴密監視,無辦法來香港。他之前到內地參與集會,被內地沒收回鄉證。劉沙沙為與他團聚,因而偷渡到越南。兩人在越南會合後,輾轉去了泰國。當地的非政府組織協助他們聯絡聯合國難民署,最終得到政治庇護,4月1日以難民身份抵達加拿大定居。
楊匡說:「我是第一個香港永久居民,經過聯合國協調,獲得政治庇護。沒有甚麼特別感受,只是我終於有機會看著我太太平安一段時間,我最擔心她,我不擔心自己。第二是我有機會好好醫病。」
楊匡表示,他們兩夫婦選擇離開,事前經過不少爭扎,亦有不少疑慮,「是否好事呢?我們在自由的地方過好的生活,會否掛念著很多坐監的良心犯、掛念很多和我們出生入死,但仍然留在內地的朋友,其實都想了很久。」
楊匡表示,他們兩夫婦都希望,有朝一日可以回來香港和內地,「我們兩個都很想回來,但劉沙沙應該不會在短期內回來,因為有了身孕,需要安胎,生孩子、亦要照顧孩子一段時間。我的想法是,快些治好自己的病,我想我會很快回來。」
楊匡表示,有非政府組織協助他們適應當地生活,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他們亦可以在當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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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民 ] - 轉自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A%BE%E6%B0%91
難民,是移民之一類,因某種不可抗的原因,例如戰爭、天災等,而被迫遷移居住地,甚至是放棄國籍的人。各國移民法對於難民問題的處理方法雖不盡相同,但大多時候,會採取「原居地遣返」或給予「政治庇護」。
根據1951年聯合國通過的《難民地位公約》第1條的規定,難民是指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一些區域性的公約在聯合國上述公約的基礎上,也對難民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擴展和細化。例如《關於非洲難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規定:「難民一詞亦適用於由於其居住國或國籍國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來侵略、占領、外國統治或出現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離開自己的習慣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國際法確立的對難民的保護的原則主要有兩個,即「不推回」原則和「國際團結合作原則」。前者要求,除非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有足以危害其所處國家的安全等其他嚴重情形,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後者要求,世界各國在難民的接納、安置、援助、保護,難民事務開支的分攤以及消除和減少難民的產生的根源方面有責任加強團結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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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日之評論 :
楊匡成為回歸以來, 第一位被聯合國相關部門確認為「難民」的港人, 筆者從維基百科搜得有關 " 難民 " 條件的闡釋, 但左看右看, 前看後看, 也看不到楊匡可以符合 " 香港難民 " 的條件,
香港在一國兩制下, 連在內地禁止的輪子也可在港合法活動, 更遑論是 " 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 而有恐懼被迫害的充分理由, 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 ", 以及 " 居住國或國籍國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來侵略、占領、外國統治或出現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 而被迫離開自己的習慣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
筆者對於聯合國相關部門確認楊匡為 " 香港難民 " 感到詫異, 亦對其審核標準提出質疑, 楊匡在香港並無受到特區政府上述有關符合難民資格的 " 迫害 ", 亦可以自由進出特區不受干擾, 至於楊匡曾被告上法庭判刑, 是因他在示威期間作出激烈行為, 拉扯脫警員肩章涉及刑事毀壞而被檢控, 不涉及政治因素,
而楊匡的抗爭 " 戰場 " 是在內地, 是楊匡 " 主動 " 返回或潛回內地進行抗爭被內地拘控, 與特區政府無涉, 聯合國怎可以將楊匡在內地的抗爭行為綁上特區, 將楊匡定性為香港難民? 筆者從未聽聞過一個離開內地, 到達一國兩制香港特區的 " 民運人士 " , 曾受到如聯合國相關部門定下的 " 難民 " 條件的對待, 這就有如已在美加定居, 但經常潛回內地 " 活動 " 的 " 民運人士 " (如吳宏達之流), 被聯合國相關部門確認為 " 美國難民 " 及 " 加拿大難民 "一樣可笑.
聯合國相關部門這是開了極壞先例, 令那些在特區的激進泛民黨團人士都有一個懸念, 衹要行動夠勇, 夠激, 能引起聯合國相關部門關注, 便可循此途徑到西方國家定居, 並有非政府組織協助他們適應當地生活, 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 亦可以在當地工作, 繞過了嚴格的移民限制, 頭上還戴上 " 民運人士 " 花環接受外國人的歡呼祝賀.
對於這等以香港居民身份確認楊匡的 " 難民 " 資格, 對香港聲譽影響甚大, 政府應作出應對措施, 要求聯合國相關部門加以澄清, 楊匡究竟是根據那一條款認為足以構成他的 " 香港難民 " 身份? 抑或是以他在內地遭受的 " 待遇 ", 因而確認他屬 " 內地難民 " 身份, 與特區政府無涉, 特區政府亦應同時去信跟進聯合國相關部門在港英時代, 代聯合國相關部門照顧逃港越南難民生活的11億6千2百萬暫支款項, 對聯合國相關部門確認楊匡的 " 香港難民 " 身份對香港形象與聲譽造成的負面影響表達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