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不合作運動01  

財委會休會後開會 涂謹申指商不合作運動無結論
無線新聞 2017年7月15日
http://news.tvb.com/local/5969c8356db28cda186a278a

民主派議員在財委會會議休會後開會,召集人涂謹申表示,會上曾討論進行「不合作運動」,但未有結論,明日會再開會。而教育界議員葉建源希望教育撥款可以盡快通過。

民主黨區議會(二)議員涂謹申說:「例如與政府關係,定位是怎樣,甚至說得直接一些,就是未來數天如何處理。有些同事感受更深一些,所以他們很難接受完全正常地去開會,但我們希望能夠得到一致共識及結論,而不是希望各自去做。」

教協教育界議員葉建源說:「整個撥款不單純是政府推出,亦是教育界多年來訴求、多年來要求、爭取的成果,所以我亦會全力繼續爭取撥款通過,到目前為止,有信心撥款最終能通過。」

被問到民主派是否處於兩難局面時,葉建源說:「當然較為複雜,但不覺得這是兩難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鄭指目前無計劃就其他議員宣誓提出訟訴
無線新聞 2017年7月15日
http://news.tvb.com/local/5969bf946db28cec186a278a/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對於改善行政立法關係的誠意是沒有變的。完全沒有任何開戰的意圖或計劃,所謂取消資格的問題,是一個法律問題,律政司司長都說過多次,對這四位議員,當時政府採取的行動是基於法律理據。而為求審慎,這法律意見,不單止是律政司內部的意見,亦徵求獨立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才提出,亦經高等法院昨日作出裁決。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計劃再進行這個申請司法覆核的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高等法院裁決把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四人的議員資格撤銷後, 辐如在泛民議員中投下一顆重磅炸彈, 人人自危, 猶其那些曾在就職宣誓中 " 加料 " 的泛民議員, 更遑論經常在立法會 " 玩嘢 " 的議員, 亦涉及是否真誠的 " 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 違反了就職時的誓言,

而在立法會擲物, 包圍主席, 拒絕主席要求離去等等行為, 都不屬議員的法律責任豁免之內, 法律責任豁免衹限於議員在會議上的發言, 以及議員在前往立法會開會途中不受阻撓及干擾,

今次泛民議員就梁國雄等四人被法院議員撤銷資格後, 顯得手足無措, 做出一些欠缺理智, 與議員身份不符的行動,

在財委會上蓄意製造混亂局面, 令財委會腰斬, 泛民議員更意圖重演當日 " 護送 " 游梁強行進入會議廳的一幕,

可惜梁國雄等四人鑑於法庭的禁制令, 不准四人再行使議員職權使用議員的身份, 如強行進入會議廳(意圖以議員身份參與會議), 可能觸犯藐視法庭行為, 所以大鑼大鼓做一輪秀之後便走人, 及後泛民議員更商討是否進行 " 不合作運動 ",

泛民議員的行為突顯部份政治人物的政治素質差劣, 把對法庭裁決的怒氣發洩在議會內,

檢控四人的是律政司, 裁決的是法庭, 與議會毫無關連, 可泛民議員的發洩對象竟是議會,

這就有如家中有人觸犯了噪音條例滋擾到鄰居, 被相關部門檢控, 更被法庭判罰, 但家人不服, 就在家中放火燒屋, 與鄰居 " 一鑊熟 " 一樣,

泛民議員在財委會上蓄意製造混亂局面, 更 " 商討 " 是否進行 " 不合作運動 ", 直接受影響的是立法會, 雖然, 可以影響到政府申請撥款, 打擊政府的管治, 但政府申請的撥款, 每涉及民生經濟項目, 影響最大的是社會大眾,

泛民議員的製造混亂令會議腰斬, 以及意圖進行 " 不合作運動 ", 就像在自己家中放火一樣, 燒的是自己, 以及令市民對泛民議員的社會責任, 有更深層次的 " 體會 ",

泛民議員經常掛在口邊的 " 獲得市民授權......", 但筆者卻不認為(除了一些激進支持者外)市民會認同泛民議員在事件中欠缺理性, 損害議會運作的行為,

誠然, 林鄭月娥指目前無計劃就其他議員宣誓提出司法覆核, 但不排除有市民會對曾在就職宣誓中 " 加料 " 的泛民議員提出司法覆核, 這是受基本法所保障的政治權利,

如果真的有市民就曾在就職宣誓中 " 加料 " 的泛民議員提出司法覆核, 法庭無疑會循前此的案例作出裁決, 後果很可能是, 曾在就職宣誓中 " 加料 " 的泛民議員被撤銷議員資格, 那餘下的泛民議員是否又向廣大市民" 開戰 " 不成?

聲稱代表了市民的議員, 竟被市民就他們的不當行為提出訴訟, 這不是很諷刺嗎?

後記 :

當年的違法佔中癱瘓了多個地區的交通, 褫奪了市民使用道路應有的權利, 政府沒有採取行動取締, 反而由民間團體入稟法院申請禁制令, 才解決了違法佔中阻塞道路交通的問題,

可見市民大眾是忍無可忍才採取法律行動, 亦因政府的不作為才迫令市民出手保護自己的權益, 在違法佔中事件中, 政府的表現令人失望,

今次法庭DQ了6位曾在就職宣誓中 " 加料 " 的泛民議員, 都是前朝政府提出的訴訟, 與現行政府無關, 但林鄭月娥卻 " 閂定後門 ", 指 " 目前無計劃就其他議員宣誓提出司法覆核 ",

林鄭月娥對曾在就職宣誓中 " 加料 " , 但還未被司法覆核的(泛民)議員釋出的 " 善意 ", 是否會又一次迫令市民出手, 向曾在就職宣誓中 " 加料 " 的泛民議員提出司法覆核呢? 網友可拭目以待, 如果根據今次法庭DQ6位議員的裁決理據, 市民勝訴的機會頗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伸閱讀 :

法官指正當依法宣誓 是進議會「入場券」
星島日報 2017年7月15日
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news-content.php?id=1632612&target=2

(星島日報報道)高院法官區慶祥昨裁定四名立法會議員全失議席,判詞中解釋了「立法會宣誓背後的重要性」、為何要堅持莊嚴及真誠地宣誓。判決內容非常清楚,樹立先例,列點表明正當依法宣誓,是候任立法會議員進入議會的「入場券」。律政司表示,得悉法庭在有關案件的判決中,確認就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法律規定,而且會研究法庭的判詞及考慮跟進行動。

法庭需要為以下的法律問題作出裁定:四人於去年十月十二日的宣誓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以及他們在法律上是否應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基本法》第一○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亦列明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後果為「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以及「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區官稱:「宣誓的儀式及程序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為到宣誓者可以遵照憲法上規定,以符合《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的形式及內容作出宣誓。」他指,衡量莊重宣誓的所需要程度,其標準是宣誓者展現憲法的重要性,以及宣誓者遵守極度嚴肅的法定規定。宣誓者須表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維護《基本法》,莊重及真誠地宣誓必須反映及符合憲法重要性、嚴肅性及重要的承諾。

法官依據《基本法》第一○四條、並連同去年十一月七日人大常委就此條文發出的解釋的恰當詮釋、《宣》條文,以及參考相關案例,指出有關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原則:

第一,候任立法會議員在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及內容,恰當及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這是「憲法及強制的規定」,換言之這是成為議員的先決條件。

第二,按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法律上的意思,就是宣誓人必須準確地完全按照《宣》附表二所訂明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莊重及真誠地作出誓言(莊重規定),以及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實質信念規定)。

第三,根據「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宣誓人必須準確及完整讀出法例訂明的誓言,不得讀出任何與訂明誓言用字不相符的言詞語句。所有加入在誓言中的其他言詞訊息,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改變誓言的訂明形式,屬違反「嚴格形式及內容規定」。

第四,根據「莊重規定」,宣誓人必須以符合及相應於立法會宣誓場合的莊重態度宣誓。「莊重」的意思是莊嚴及正式,態度必須反映及展示宣誓人對宣誓過程有適當的尊重,而且該態度必須反映出宣誓過程在憲法上是極重要,以及彰顯宣誓人將致力遵行誓言的嚴肅及重要承諾。
第五,根據「實質信念規定」,宣誓人在宣誓時,必須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第六,宣誓人若在宣誓時擅自改變誓言的形式、內容及宣誓的方式,即屬觸犯《基本法》第一○四條,他所作出的誓言是為不合法及無效。該宣誓人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任何候任立法會議員拒絕或忽略宣誓,即在法律上自動喪失就任或上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第七,法庭是決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

第八,法庭採用客觀的驗證標準以評定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法庭會根據宣誓人在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所採取的行為、態度及言詞,來決定該等行為、態度和言詞將會向一位合理人士所傳遞的意思。宣誓人的主觀意圖或想法並不相干。

另外,若宣誓人在宣誓時,故意採取某些特定的態度、行為或言詞,而從客觀看來並不符合宣誓的法律規定,該宣誓人在法律上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普通人語 的頭像
    普通人語

    普通人語 - 肥貓有話說

    普通人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