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林卓廷04    

新政府勿再踐踏廉署公信力 (立法會議員 林卓廷)
蘋果日報 2017年7月14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714/20089281

2014年11月,時任署理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在立法會回應UGL事件時為梁振英解釋:「該協議訂明梁先生只會在不構成任何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會向UGL提供協助。由於梁先生其後當選行政長官,因此他不會亦不應該向UGL提供有關協助。事實上,一如UGL的聲明指出,梁先生在簽訂協議後從沒向該公司提供任何服務……在申報方面,現行的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並無要求就上述離職協議作出申報。」

本人在新政府上台後,在立法會追問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屆政府就事件的立場與上屆政府是否有分別時,張回應指兩屆政府所交代的都是事實,背景資料不變。本人對張的回應感到十分震驚,因為如果林鄭月娥政府同意梁振英政府的立場,這無疑等同向廉署人員、公職人員及公眾傳遞了一個很錯誤的訊息,就是UGL事件並無問題。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2(C)條,廉政專員的職責包括「對廉政專員認為與貪污有關連或助長貪污的訂明人員行為進行調查,並就此事向行政長官報告。」據了解,廉政專員及執行處首長需定期向行政長官匯報重大貪污案件進展,而林鄭現在對仍在調查中的梁振英涉貪案,竟然讓張建宗重申及認同梁振英的解釋,即梁振英沒有向UGL提供服務、UGL亦無要求梁提供服務,合約屬離職協議,因此不涉利益衝突而毋須申報。試問負責調查的廉署人員,聽到新政府和梁振英立場一致,如何能夠不偏不倚獨立調查UGL案呢!

再者,終審法院今年6月就許仕仁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判詞清楚指出,雖然許是在上任前收錢,但終院指濫用公眾對他的信任並非只是發生於付款那一刻。終院同時表示許仕仁與新地協議,在上任前收取850萬元,款項造成的「黃金枷鎖」已影響他執行政務司司長職務,明顯屬串謀作出不當行為,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行中的行為元素。上述案例正正反駁了梁振英的說法,如果許仕仁收取850萬元給他造成「黃金枷鎖」,那麼梁振英收取5,000萬元是否屬於「鑽石枷鎖」呢?

本人要求林鄭月娥親自澄清立場,清楚表明新政府對梁振英UGL案沒有任何前設,對梁振英是否需要作出申報、是否存在利益衝突、是否有任何失當行為,不要妄下判斷,讓廉署人員憑他們的專業判斷作出公正的調查,並公佈調查結果。

林卓廷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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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引終審法院許仕仁案的判詞, 指 " 如果許仕仁收取850萬元給他造成「黃金枷鎖」, 那麼梁振英收取5,000萬元是否屬於「鑽石枷鎖」呢? "

問題是兩者性質有顯著的不同, 許仕仁案中, 許仕仁與新地沒有僱傭或商業交易關係, 新地向許仕仁提供鉅款並沒有抵押, 動機令人懷疑, 違反了商場規則,

而許仕仁接受了無須提供抵押及付出代價的鉅款, 無疑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 許仕仁接受了新地提供的鉅款後, 隨即就任政務司司長一職, 不能不令人懷疑如終審法院判詞所指的 " 款項造成的「黃金枷鎖」已影響他執行政務司司長職務, 明顯屬串謀作出不當行為, 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行中的行為元素 "

但懷疑終歸懷疑, 終審法院亦衹能指會 " 影響 " 許仕仁執行職務, " 明顯 " 屬串謀作出不當行為( " 影響 " 與 " 明顯 " 存在不肯定因素 ), 指 " 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行中的行為元素 ", 判許仕仁罪名成立並判監,

但案中控方並未向法庭提供許仕仁執行職務時, 有向新地利益輸送的證據, 控罪衹聚焦於 "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 但許仕仁在就任公職前的行為, 是否屬於於 "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 實有商榷之處,

如終審法院的論據成立, 那接受過肥佬黎獻金的立法會泛民議員, 一樣涉及接受過肥佬黎獻金 " 會影響泛民議員執行議員職務, 明顯屬串謀作出不當行為, 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行中的行為元素 ", 這是純從法律觀點看許仕仁案終審法院判案的論據,

而梁振英UGL事件與許仕仁不同之處, 是梁振英就任行政長官前是屬商界人士, 在就任前就與UGL有商貿的交易, 出售個人的資產, 這和許仕仁與新地的(無償提供鉅款)關係截然不同,

而梁振英在出售個人資產的同時, 與UGL所簽的協議衹屬一般商貿交易附帶協議, 針對梁振英不會攪小動作(另起爐灶, 挖角, 拉走客戶等), 要求梁振英個人 " 提供顧問或協助 "等等, 衹是為UGL提供保障, 在梁振英的頭上加了一度緊箍咒而已, 這是屬於梁振英出售個人資產交易以外的範疇,

既然這是梁振英出售個人資產交易以外的範疇, UGL要求梁振英個人接受額外的協議, 要向梁振英作出補償, 這在商界是很普遍的事, 而梁振英在簽署協議的同時, 亦訂明 " 只會在不構成任何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會向UGL提供協助 ", 這項 " 只會在不構成任何利益衝突的情況才會向UGL提供協助 ", 自然包括日後如梁振英當選行政長官時, 梁振英如向UGL提供協助可能涉及的利益衝突(梁振英如當選行政長官, 這條款保障了他拒絕向UGL提供協助的權利), 而事實亦證明, 梁振英在簽訂協議後, 從沒向UGL提供任何服務(泛民黨團人士及黃媒挖了5年也挖不出證據來) ,

至於現行的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 " 並無要求就上述離職協議作出申報 ", 這是制度上的問題, 並非梁振英意圖有所隱瞞, 這就有如梁繼昌在專責委員會上的爭議一樣, 議事規則沒有訂明梁繼昌所涉及須要避席的範疇, 梁繼昌就無須避席一樣, 制度就是制度, 規則就是規則, 不能因人而異而強行 " 搬龍門 ",

至於林卓廷指張建宗回應議員有關提問的回應, 衹是就事件實話實說(重覆梁振英前此5年來回應議員同樣的提問而已), 林卓廷竟無限上崗上線, 拉扯到林鄭月娥身上, 更指 " 林鄭月娥政府同意梁振英政府的立場 ", 把兩屆政府一鍋端,

林卓廷更指 " 如果林鄭月娥政府同意梁振英政府的立場, 這無疑等同向廉署人員、公職人員及公眾傳遞了一個很錯誤的訊息, 就是UGL事件並無問題 ", 筆者疑惑, 林卓廷有何證據指 " 林鄭月娥政府同意梁振英政府的立場.......UGL事件並無問題 " , 林鄭月娥有表過態嗎? 張建宗衹是實話實說(重覆梁振英前此5年來回應議員同樣的提問而已), 有表態 " 認同 " 梁振英的解釋嗎?

而廉署調查事件從不向外公佈, 唯一例外的是港珠澳大橋驗石屎事件, 林卓廷不斷向外宣稱廉署 " 仍在調查梁振英涉貪案 " , 無疑是向廉署施壓, 意圖影響廉署的調查,

林卓廷更把廉署的舊同僚 "擺上枱 " , 指 " 如果林鄭月娥政府同意梁振英政府的立場, 這無疑等同向廉署人員、公職人員及公眾傳遞了一個很錯誤的訊息, 就是UGL事件並無問題 ", " 試問負責調查的廉署人員, 聽到新政府和梁振英立場一致, 如何能夠不偏不倚獨立調查UGL案呢! ",

如果廉署辦案人員可以受外來因素影響辦案, 就不是市民多年來信任的廉署了, 林卓廷這是在政治操作之餘, 更抹黑自己的舊同僚, 損害廉署的聲譽, 著實其心可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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