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宣誓02  

【4議員DQ】法官:宣誓人用字不得與誓言不符 必須真誠信奉承諾
明報即時新聞 2017年7月14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714/s00001/1500023581987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及連同人大釋法的詮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及參考相關案例後,列出多項立法會誓言的法律原則。法官強調法庭是決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並會以客觀的驗證標準以評定誓言是否符合規定。而宣誓人是否故意違反規定,並非裁定宣誓人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必要元素。

政府勝訴 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議員資格取消

候任立法會議員在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及內容恰當及有效地作出誓言,而宣誓人必須準確地讀出訂明的誓言內容、莊重及真誠地作出誓言,以及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

區官解釋,宣誓人不得讀出任何與訂明誓言用字不相符的言詞語句,因所有誓言中的其他言詞信息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改變誓言的訂明形式。宣誓人亦應以莊嚴及正式的態度宣誓,反映出宣誓過程在憲法上是極奇重要,及彰顯宣誓人將致力遵行誓言的嚴肅及重要承諾。另外,宣誓人在宣誓時,必須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若宣誓人在宣誓時擅自改變誓言形式、內容及宣誓方式,即屬觸犯《基本法》第104條,誓言是為不合法及無效,在法律上自動喪失就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區官強調法庭是決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並會以客觀的驗證標準以評定誓言是否符合以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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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裁定, 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四人議員資格取消, 法官強調法庭是決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

法庭會以客觀的驗證標準以評定誓言是否符合規定, 而宣誓人是否故意違反規定, 並非裁定宣誓人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必要元素, 宣誓人必須 " 致力遵行誓言的嚴肅及重要承諾 ", 另外, 宣誓人在宣誓時必須 " 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 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

換言之法庭衹會重點審視宣誓人作出的誓言是否 " 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 , " 是否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 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

至於宣誓人是否故意違反規定, 並非裁定宣誓人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必要元素 , 因為違反規定的宣誓, 根本已不符相關法律的規定, 是否屬故意拒絕或忽略宣誓意義不大, 而宣誓人作出的誓言是否 " 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 , 是否 " 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 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 是審視宣誓是否有效的要點,

法官的判詞, 對尚在立法會繼續 " 玩嘢 " 的泛民議員無疑是一個緊箍咒, 他們就職後的行為是否符合就職誓言中 " 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 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責任 " 呢? 在這個緊箍咒下, 對繼續 " 玩嘢 " 的泛民議員就有法律依據追究他/她們違反誓言的責任,

法官又指出 " 宣誓人在宣誓時, 必須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 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 澄清了某大狀指 " 監誓人毋須監察宣誓人是否真誠、莊嚴(宣誓), 以及 "《宣誓及聲明條例》無要求宣誓須真誠 ", 

監誓人毋須監察宣誓人是否真誠、莊嚴(宣誓)的話, 那要監誓人來幹啥?《宣誓及聲明條例》無要求宣誓須真誠, 那宣誓來幹啥?

監誓人誠然有法律授權, 判定宣誓人的宣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方為有效, 要符合法律規定, 就應以 " 莊嚴及正式的態度宣誓 ", 這是法律所規定, 不能是唸完了法定誓詞算完成相關法律的要求, 以被褫奪議員資格的4人而言, 他/她們在宣誓時的行為真的是符合了相關法律 " 莊嚴及正式態度宣誓 " 的要求嗎? 相信連牛頭角順嫂也不認為是, 更何況是法官,

今次的案例明確了監誓人的職責, 除了監察宣誓人的誓詞必須符合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外, 還有責任監察宣誓人的行為是否 " 真誠、莊嚴 " 地宣誓,

宣誓人總不能倒立著來宣誓, 穿著不符場合的服裝(例如泳裝)宣誓, 甚至以歌唱形式作出宣誓, 這顯然是不符法律所要求的 " 真誠、莊嚴的宣誓 " , 莫說是監誓人, 甚至連牛頭角順嫂都知道宣誓人的行為是屬不符法律的要求, 

經此案例, 如果政府沒有下一階段行動, 不排除會有 " 看不過眼 " 的市民入稟法庭, 司法覆核一些前此在就職宣誓中, 作出不符法律要求的誓言或行為 , 以及屢在立法會 " 玩嘢 " 的議員, 質疑他/她們是否有履行到就職時的宣誓, 嚴格遵守誓言,  " 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 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的責任 ", 猶其那些與台獨合流的議員, 是否真誠的履行誓言所述的 "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後記 :

新一屆立法會議員的就職監誓安排, 由立法會秘書長負責著實並不理想, 照理應由立法會主席監誓, 但由於新一屆立法會候任議員要經過宣誓就職, 方可互選出立法會主席, 但又不想由行政長官監誓, 所以才弄出這麼個不倫不類的, 由立法會秘書長作為監誓人, 為新一屆立法會議員監誓的程序來,

其實最有資格為新一屆立法會議員作就職監誓的應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立法司法本來是一家, 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為監誓人, 為新一屆立法會議員作就職監誓相信沒有人會有異議,

何況今次的裁決, 法官判詞指出 " 法庭是決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 " , 那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新一屆立法會議員作就職監誓顯然是順理成章, 最適合不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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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左右紅藍綠 湯家驊:蔑視宣誓者等同挑戰法治
堅料網 2016年12月6日
http://kinliu.hk/focus/34452

(堅訊)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蔓延,再多4名非建制派議員遭政府入稟司法覆核,挑戰議員資格,有輿論批評政府做法如同「政變」,藉法庭推翻選舉結果,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在港台節目《左右紅藍綠》上,反駁有關說法。

湯家驊表示,早在香港1997年回歸,《基本法》實施當日,條文已定明議員要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就連前港督彭定康也曾指出,有關宣誓的憲制法律要求,在全世界都是一樣,想當議員者不可能不知道。宣誓是嚴肅和莊嚴的承諾或事實陳述,不需要通過釋法去定義,更指如有人違反宣誓規定,受制裁是必然的結果。

對於有指過去立法會議員宣誓時,亦有個別議員在誓詞中「加料」,湯家驊則以偷竊為例,引伸若有人過往犯了偷竊,而事主不知情或沒有報警「是否代表偷竊合法化」,如不再處理會令宣誓形同虛設。

不應本末倒置

湯家驊相信,有人希望藉宣誓譁眾取寵「搏出位」,亦有人確實不想接受法律規定的誓言。他認為前者只要通過宣誓一關,就可以天天搏出位,更反問「何必挑戰?」;至於針對後者,湯家驊則認為他們要進入建制,但又不接受既定的遊戲規則,理應先尋求修改法例,而非以身試法。湯家驊強調,所有憲制秩序的建立、三權分立等都依賴法律維護,法治社會絕不能接受政治凌駕法律,否則將與極權沒有分別。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早前被取消議員資格後,有人質疑政府做法是不尊重選民,湯家驊亦表明不同意此說法,認為選民不會期望選二人入議會的目的是「要求他們犯法」,更不相信二人若表明會做違反規定的事,仍會得到選民的支持。
最後湯家驊更強調,在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宣誓風波中,外界不應本末倒置,不質疑犯法者反而質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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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日之評論 :

兩位超級大狀, 對宣誓的舛看法南轅北轍, 一個說 " 宣誓是嚴肅和莊嚴的承諾或事實陳述 ( 湯家驊 ) " , 一個指 " 監誓人毋須監察宣誓人是否真誠、莊嚴( 李志喜 ) ", 究竟那一位大狀才對?

不過無論中外, 在莊嚴的場合宣誓 ( 如國家或地區領導人就職 ), 都須經過宣誓, 方能算是正式就任, 可以行使職務上授予的權力, 否則就屬非法,

如果如李志喜所言, 監誓人毋須監察宣誓人是否真誠、莊嚴, 那美國總統當選人就職宣誓就毋須由大法官作監誓人, 以彰顯宣誓人宣誓是屬 " 真誠、莊嚴 ", 而在美國歷史上, 似乎從未有總統當選人就職宣誓中 " 加料 ", 闡述自己的政治理念 ( 筆者質疑是否會為監誓的大法官所接納 ) 的情況出現,

其實李志喜的論調放在法庭傳召證人上庭作供時, 如果證人 " 毋須 " 真誠、莊嚴地宣誓所提證供是屬真確, 那法庭如何能相信證人的證供作出裁決? 控方如何能藉證人的證供指證被告人? 被各告代表律師又如何能藉證人的證供作無罪辯護?

李志喜的論調推翻了法庭一向以證據及證人證供作裁決的依歸, 衹因證人 " 毋須 " 真誠、莊嚴地宣誓所提證供是屬真確, 那法庭審案又何所依歸? 因證人的證供並非完全可靠, 是屬 " 真誠 " 地說出事實真相, 證人宣誓衹屬形式上走走過場而已.

香港電台 左右紅藍綠 2016年12月5日
嘉賓主持人 : 湯家驊

youtube 視頻網址
https://youtu.be/M9rgM6dpw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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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喜:《宣誓及聲明條例》無要求宣誓須真誠
立場新聞 2016年11月23日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9D%8E%E5%BF%97%E5%96%9C-%E5%AE%A3%E8%AA%93%E5%8F%8A%E8%81%B2%E6%98%8E%E6%A2%9D%E4%BE%8B-%E7%84%A1%E8%A6%81%E6%B1%82%E5%AE%A3%E8%AA%93%E9%A0%88%E7%9C%9F%E8%AA%A0/

高等法院日前以「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宣誓就任時的表現,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所指的「拒絕」宣誓為由,裁定兩人於宣誓當日已經離任立法會議員席位。曾任大律師公會會長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撰文,詳細分析《宣誓及聲明條例》。
李志喜認為,《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未有明文要求宣誓者需要「真誠」,因此是否「真誠」亦不可用作追溯宣誓者是否違反誓言的條件。

法例列明 不信教作宗教式宣誓亦被視為有效

李志喜指出,根據《宣》第5條,宣誓者只要聲稱自己信奉基督或猶太教,就會獲發聖經作宗教式宣誓,監誓人不會質疑他的信仰,也不會要求他提供受洗證明,亦意味著,監誓人毋須考慮,宗教式宣誓對該宣誓者,是否真的具有約束力(binding in conscience)。而《宣》第6條更言明,如已妥為監誓,即使宣誓者宣誓時其實沒有宗教信仰,並不影響該次宣誓的有效性。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 6條:宗教式宣誓的有效性不受無宗教信仰影響

如已妥為監誓及作出宗教式宣誓,則即使獲監誓的人在作出宗教式宣誓時並無宗教信仰,此項事實就任何目的而言均不影響該項宣誓的有效性。

而《宣》第5條亦指,既非基督徒亦非猶太教徒的宣誓者,可以按照其宗教信仰獲監誓。這意味著宣誓者可以用任何他覺得具約束力的方式宣誓,監誓人無法核實他的信仰是否有此要求、也無法核實有關形式是否具約束力。

監誓人毋須考慮宣誓是否具約束力

李志喜提到,《宣》中沒有提及「約束力」(binding in conscience),也沒有寫明誓言須對宣誓者具約束力。李志喜認為,根據《宣》,監誓人毋須質疑宣誓者所聲稱的宗教信仰,也不應質疑他所採取的宗教宣誓方式,監誓人毋須監察宣誓人是否真誠、莊嚴(The administerer of the oath is not concerned with “policing” the sincerity or indeed the solemnity of the oath. It is all based upon the choice of the person who is taking the o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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