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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黃之峰02  

中環High Tea - 法院是北京奴隸? [ 黃麗君 ]
頭條日報2017年8月22日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26/20170822/596174/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發動重奪「公民廣場」(政府東翼前地),揭開佔領運動序幕的學生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罪成後,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之後就刑期過輕提出覆核,結果上訴庭於上周頒下判決,改判三人入獄六至八個月。

上訴庭這個判決,外媒重視,美國《紐約時報》評論版編輯更撰文稱三人為「良心犯」,處境有如緬甸的昂山素姬、捷克的哈維爾及前蘇聯的薩哈羅夫。他更建議諾貝爾和平獎委員會考慮將和平獎頒給三人。從這位編輯的言論所見,是一些美國人隔山打牛式看香港法治和政情必有偏差的寫照,香港人對他的觀點,有幾多共鳴?

否定上訴庭判詞

外人對案件不明所以,原因有可能是他們得到的資訊並不全面,對有關案件,《紐約時報》是怎樣報道呢?他們引述黃之鋒說,律政司上訴旨在制止他們可以參與香港的選舉,直接打壓他們,他更聲稱「香港已無法治」。至於黃之鋒的戰友,香港眾志的常委林淳軒,更對《紐約時報》稱「香港法院是中國政府的一個奴隸」,又說法官不認同黃之鋒的行為是為民主、為自由和為人權而作出。
黃之鋒的說法、林淳軒的說法,完全否定了上訴庭的判詞。他們堅持己見,沒有丁點兒的悔意,甚至反擊上訴庭裁決,將法庭矮化為奴隸,他們腦海中,還有幾多法治觀念?

違法的學生領袖深受「違法達義」的洗腦口號觸動,一而再,再而三以破壞公共秩序抗爭手段,因為他們深信自己縱有違法,但只要是為公義而違法,並無不妥,反而應受歌頌。這種想法,何其危險!

香港有言論自由,有集會自由,有人天天罵特區政府、北京中央,有人經常參與遊行集會,但他們在言論中、活動中,沒有做出違法的行為,他們並沒有遭遇黃之鋒得被控和被定罪的命運,原因是抗爭有底線,守法抗爭,仍然可以表達意見。

黃之鋒等罔顧他人安全,隨心而做出他們的衝擊和佔領行動,侵犯了他人不受滋擾的自由,當今日要面對嚴峻的後果時,還公然質疑法庭沒有法治,這種心態,是把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他們還有甚麼資格講法治和核心價值?他們的言行,難道不是在摧毀香港法治?

以「違法達義」洗腦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說:「完全理解當一個人對某議題感受愈深,便愈希望把主張表達得透徹,但若在這過程中,把法律視為妨礙表達意見自由的無理制約,任意牴觸之餘還自我感覺良好,法庭絕不會寬鬆處理。」彭官說得真好,任意牴觸還自我感覺良好是問題的所在,黃之鋒等聽得懂嗎?

將「違法達義」的思維向年輕人洗腦,才是最可恥的行為,今天年輕人付出了代價,還自我感覺良好,如果他們也相信自己已變成昂山素姬,就更加危險。今天,法官的判詞能否矯正歪理,仍屬未知之數,但在香港重建正確的法治觀念,也是特區政府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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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常委林淳軒對《紐約時報》稱「香港法院是中國政府的一個奴隸」, 這是赤裸裸的污衊香港的司法獨立,

在以往, 泛民政治黨團人士無論在任何情況下, 都衹是針對特區政府, 針對特首, 針對律政司, 現今可好了, 連法院也上架了,

香港眾志是泛民政治黨團中的小弟, 難怪做事不知分寸, 須知法院不是好惹的, 法院手握判刑的酌情大權, 在佔中前後, 多宗涉及年青人的案件中都行使酌情權輕判, 但這不是必然的, 法院可以酌情輕判, 亦可以依法重判,

如果因為一兩宗上訴案被重判, 就歇斯底里的指「香港法院是中國政府的一個奴隸」, 污衊香港的司法獨立, 這是自絕於法院, 自斷後路,

法院本來是意圖放年青人一馬, 不想影響他們的前途才輕判, 但這等年輕人不知悔改, 還污衊香港的司法獨立, 那還有輕判的理由沒有? 不要忘記黃之峰等人還有案在身, 黃之峰這等豬黨友還不是害苦了他們的領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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