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4黃偉明02  

黃之鋒父續開火:林鄭顛倒是非 石永泰涼薄傲慢助紂為虐
明報即時新聞 2017年8月23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823/s00001/1503500974884

黃之鋒父親黃偉明,昨日在Facebook回應特首林鄭月娥理解雙學3子母親的言論後,今早繼續分別發文批評林鄭月娥及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指前者顛倒是非,後者「涼薄、傲慢、輕挑(佻)、卸膊及對不公義的助紂為虐」。

黃偉明促請林鄭月娥認真面對「司法獨立」,指不少在法律上有知識的人,對判詞作出客觀分析、合理質疑政府提覆核的過程的適當性。他認為批評不是發洩情緒,亦沒有人罵法官是「狗官」。

黃偉明亦批評林鄭月娥指上述質疑是「影響司法獨立」,他認為只有極權國家的當權者才會不反省,反而去批評提出問題的人、顛倒是非黑白,反問林鄭月娥,這是標榜開放、「門常開」的政府應採取的態度嗎?

其後,黃偉明又撰文批評石永泰,近日言論「傲慢、輕挑、涼薄、御(卸)膊及呃like」,指他身為大律師公會前主席,但其言論反映他完全沒有公平公義的意識。

黃偉明認為,石永泰刻意扮成中立,以輕佻的態度批評兩邊立場。他表示石永泰不應接受法官在判詞「有少少情緒化」,及不應該在沒提出具體法理理據下,批評其他不同意判詞及司法過程的法律人士。

黃偉明指,「最令我心寒的,就是這人完全沒有公平公義的意識,因為他多次表明,『既說無畏無懼,為何仍斤斤計較判刑是否太重』等說話。」他認為石永泰的訊息是,只要受害者是一個有理想的人,社會不應介意有不公平的量刑。

黃偉明文尾表示,「希望你這所謂『有識之士』不會帶起社會對不公義的麻木,甚至合理化的歪風, 進面(而)是對不公義的助紂為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黃之鋒父親黃偉明發文批評林鄭月娥及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 指前者顛倒是非, 後者「涼薄、傲慢、輕挑(佻)、卸膊及對不公義的助紂為虐」,

黃偉明促請林鄭月娥認真面對「司法獨立」, 指不少在法律上有知識的人, 對判詞作出客觀分析、合理質疑政府提覆核的過程的適當性,

黃偉明這 " 在法律上有知識的人 ", 當真是可圈可點, " 在法律上有知識的人 " 與 " 法律界專業人士 " 看似相近, 但其實是兩個不同的範疇,

" 在法律上有知識的人 " 可以是普通人, 但絕不會是對法律有充分了解, 受過法律專業訓練 的 " 法律界專業人士 ",

但黃之鋒父親黃偉明卻把在法律上一知半解, " 在法律上有知識的人 " 對判詞作出的 " 客觀分析 ", 當作基礎, 質疑政府提覆核的適當性, 不過, 這亦是一些泛民黨團人士慣常的做法,

筆者質疑, 原來 " 在法律上有知識的人 " 的 " 客觀分析 ", 是可以凌駕於曾受過法律專業訓練人士的,

所以黃偉明就不得不 " 質疑 " 指責 "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的言論, 指石永泰「涼薄、傲慢、輕挑(佻)、卸膊及對不公義的助紂為虐」, 但卻絕口不提法庭判刑的法理基礎, 衹以 " 公義 " 作主打, 指石永泰不應該在沒提出具體法理理據下, 批評其他不同意判詞及司法過程的法律人士,

原來黃偉明及 " 在法律上有知識的人 " 在沒提出具體法理理據下, 就可以批評法官的判詞及司法過程, 而身為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 就不可以批評一些法律人士, 這又是否為石永泰所狠批的 " 學者 " 站台呢?

黃偉明指責石永泰 " 「最令我心寒的, 就是這人完全沒有公平公義的意識, 因為他多次表明, 『既說無畏無懼, 為何仍斤斤計較判刑是否太重』等說話。」, 他認為石永泰的訊息是, 只要受害者是一個有理想的人, 社會不應介意有不公平的量刑,

對於石永泰『既說無畏無懼(為何仍斤斤計較判刑是否太重)』的言論, 是基於事實, 並非強加於黃之峰等人身上, 在違法佔中期間, 曾多次出自黃之峰等人口中,

而黃之峰等人並非是受害者, 在違法佔中被癱瘓了多個鬧市交通的區內市民, 以及因黃之峰等人違法強闖政總東翼前地而受傷的十名保安員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現今法庭的判刑是為這些市民及受傷的十名保安員討回公道而已, 前此原審的判刑才是不公平的量刑, 反映不出事件的嚴重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伸閱讀 :

上訴庭的改判是政治判決嗎?(文:宋小莊)
明報即時新聞文摘欄 2017年8月24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821/s00022/1503229253950

2014年9月26日,當時學民思潮和學聯在舉行公眾集會後沒有解散,經過會議後決定衝擊並佔領被稱為「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前地,被律政司長控以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條)以及煽惑非法集結(《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凡沒有單列的煽動罪,都可以此罪檢控)的罪名。

早在2016年7月21日,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早已被東區裁判法院張天雁裁判官定罪,但8月15日的量刑判決卻過輕,黃之鋒、羅冠聰分別被判80小時和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被判3周監禁但緩刑一年。律政司長向原審裁判官提起覆核刑期要求,9月21日被拒絕。律政司長遂向高等法院提起覆核上訴。2017年8月17日高院上訴庭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彭偉昌法官作一致判決,更正了東區法院量刑的失誤,改判黃之鋒入獄6個月、羅冠聰入獄8個月、周永康入獄7個月。

不失為說理充分的判辭

一審和二審的判辭都以中文撰寫,其中二審的判辭有174段、96個註,不可謂不長。其中引起香港媒體廣泛注意的是楊振權副庭長有關「違法達義」論和「和理非」(和平、理性、非暴力)虛偽性的斥責。其他兩名大法官也從不同角度分析,提出批評。因此,有些沒有閱讀過判辭的西方國家(如美國國會、英國外交部)、政要(如美國共和黨參議員魯比奧(Marco Rubio)、美國眾議院少數黨領袖佩洛西(Nancy Pelosi)、前香港總督彭定康(Chris Patten))和一些媒體,斷章取義,以為是政治檢控和逼害。對此,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罕有地發表聯合聲明回應,並澄清說回歸以後香港特區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得到維持。

其實上訴庭判辭的主體由潘兆初法官撰寫,得到楊振權副庭長、彭偉昌法官的認同,楊還概述了案件的社會背景和後果,彭補充了兩段有關被告人認為的「非暴力」的誤區。該判決的大部分內容涉及有關案件的具體情况、客觀環境、適用法律、罪行認定、可否適用社會服務令和緩刑、非法集結的群體效應、是否有預謀、對暴力發生是否預見、原審裁判官量刑的主要失誤、作出阻嚇判決的依據和必要、量刑的原則等,都作了較為充分的闡述。但由於在開庭審理後大約一周就判決,速度頗快。判決是否嚴絲密縫,可以商榷。中文的遣詞造句也有歐化的影響,校對也有不足之處,如在某些地方,「權利」被寫成「權力」。但總體而言,事實清楚、法理明晰、適用準確,不失為說理充分的判辭。

篇幅所限,筆者不可能把有關判辭的內容一一描繪。在此只選擇涉及公眾可能發生疑慮之部分,分述如下。

(1)政總前地是否開放。政總啟用後,政總前地尚未設閘門。2012年9月,學民思潮圍堵政總,迫使行政長官撤回國民教育科,學民思潮遂把政總前地稱為「公民廣場」,紀念他們抗命的「勝利」。2014年7月至9月,政府加建圍欄,經向行政署申請批准,才能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開放。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在政總前地外添美道對出地段組織的集會,得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這是合法的活動,不是非法集會,這是應當區分的。但到當天晚上10時必須解散。被告人在合法集會結束後,經過開會、評估後,號召群眾衝擊、佔領政總前地卻是非法的,才以非法集結罪被起訴。

(2)非法集結及其情節的認定。非法集結是最原始普通法上的犯罪,後被法典化。公安條例第18(1)條的定義是「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判辭對此做了解讀:既然3人以上就有可能觸犯此罪,如有數百人被煽惑而非法集結,人多勢眾,就屬於情節嚴重;即使沒有採用暴力,也可能觸犯此罪;但預見可能發生暴力事件而不顧後果,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則罪責加重。本案有10名政總保安受傷,就有必要施加阻嚇刑罰,以免重犯,以儆效尤。該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香港的條例一般沒有規定量刑幅度,給出的刑期是最高量刑。上訴庭考慮到上訴由律政司長提出,可扣減一個月;考慮到社會服務令已執行完畢,再扣減一個月。被告人要執行的刑期遠不到最高量刑。

暴力定義不限於動手打人

(3)是否動手打人才是「暴力」。3名被告人率領數百名群眾衝擊閘門、佔領政總前地,明知政總的保安職責所在必會阻擋進入,但他們依仗人多勢眾,執意造成肢體衝突,也被認為是使用暴力。「暴力」的定義不限於動手打人,但動手打人就可能觸發其他罪名,如暴動罪。不論這是否違法佔中的前奏或序幕,都是應當懲罰的。

(4)原審裁判官是否失誤。判辭花了一定篇幅分析原審裁判官的失誤,包括:偏重被告人的個人情况和犯罪動機等與量刑不相稱的因素,沒有考慮阻嚇判刑的適用;忽略了大規模非法集結可能發生暴力衝突、保安人員受傷的風險,還以為沒有證據顯示該等傷害與被告人有直接關係;片面強調被告人真誠相信有必要到具有歷史意義的「公民廣場」喊口號。被告人還始終認為控罪是侵犯了他們的人權,他們是因公義而犯罪,堅持進入政總前地是對的,他們的悔意是不真誠的,但原審法官給該等悔意過高的比重。

《紐時》不了解非法集結罪

由此可見美國《紐約時報》並不了解源自英國的、被香港《基本法》保留的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罪,也不認識被告人的行動是屬於嚴重的、具有暴力性質的非法集結,就貿然打算向諾貝爾和平獎委員會推薦一審已被定罪的、二審改判即時監禁的3名囚犯成為和平獎得主,這只會讓諾貝爾蒙羞,也應了西方開始有《莊子》「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亂世了。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生馬拉松 - 問誰領她進監牢? [ 屈穎妍 ]
頭條日報專欄 2017年8月17日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398/20170817/594650/

拿着竹枝鐵馬砸爛立法會玻璃及外牆、衝擊財委會東北撥款會議的十三名示威者,因非法集結罪成,這天,被上訴庭覆核刑期後加刑,由原審的社會服務令,改為全部即時監禁。據報道,十三人聞判決後表現平靜,唯獨女被告何潔泓黯然落淚。

何潔泓何許人也?沒留意社運新聞的不會認識她,留意的也不一定記得這臉孔,她是土地正義聯盟召集人,因為樣子標致,跟周澄一樣被封為社運女神,是佔中男神岑傲暉的女友。

這天,何潔泓被判即時入獄十三個月後,透過友人在社交網站發文:「當自己決定不認罪、表示毫無悔意,是倔強地表明,刑罰不會改變我的信念、無法讓我感到後悔」。原來,那淚,不是悔意。
同日深夜,何媽媽在臉書上載女兒的照片並留言:「有天當你回來時,磨練把你更堅實,體現把你更豐富……你是我的驕傲,你沒有錯!」

何潔泓自小父母離異,何媽媽在凍肉店打工,本來很反對她搞社運,「自從我看過一幀照片,女兒守護菜園村,在堆土機前被大批警員拉扯,我即刻喊了出來,好氣憤,點解他們要如此對待一個手無寸鐵市民?」雖心痛,卻從此以女兒為傲,並跟孩子走上街頭,不甘再做平凡師奶,結果,在二○一四年的七一凌晨,因預演佔中,與女兒一起死守街頭雙雙被捕。

看到這裏,你以為一個有為青年走到鋃鐺入獄這一步,是父母一手造成?我覺得,不完全是。
翻看何潔泓的故事,中學就讀Band 1英中的她,以優異會考成績考入保良局莊啟程預科書院,「當時正值反高鐵,老師在課堂上提及高鐵背後的利益輸送,我才知道香港有這樣一回事。」老師帶她走進思想大觀園,讓她成為反高鐵苦行隊其中一員,開始踏上社運之路,也在社運圈子裏找到男朋友——獨立導演盧鎮業(小野)。

小野的社運路,原來跟何潔泓很相似,他也是在預科那年碰上一個中文老師,這老師負責每年的六四周會,「全校學生都去,我們才知道六四原來咁勁揪!」看着零碎片段,小野兩眼發直,「對我來講成件事真實了許多,一具具屍體在螢幕出現,我們要好直接咁面對。」老師還帶他和其他學生出席維園燭光集會,那是小野的第一次,心情激動,從此也中了社運毒。

看何潔泓和她前男友的故事,我的背涼了半截,一個大好青年,原來是被老師和母親引上絕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普通人語 的頭像
    普通人語

    普通人語 - 肥貓有話說

    普通人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