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曾鈺成01  

曾鈺成:《基本法》無寫中央擁「全面管治權」 惟「一國兩制」實踐辜負中央信心
明報即時新聞 2017年11月20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1120/s00001/1511138779616

中央對香港擁「全面管治權」、「監督權」的言論近日引起熱議。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於《am730》專欄表示,《基本法》沒有寫「全面管治權」或「監督權」,2014年推出的「一國兩制」白皮書,是中央政府對香港政策的轉捩點。

專欄題為<從放到管>,曾鈺成提到,2014年提出的「一國兩制」白皮書,指《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以及「高度自治」的監督權,但他表示,不論「全面管治權」抑或「監督權」,都不見於《基本法》,「白皮書發表之前,從未聽中央官員提及」。

曾鈺成又說,《基本法》條文沒說明特區「高度自治權」,須接受中央政府監督,反而規定了中央不得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基本法》草案時,也沒有提及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和「監督權」。

曾鈺成之後指,歷屆中共黨代表大會報告以及歷年全國人大會議政府工作報告,每提及港澳,一再表示堅信港澳同胞一定能把港澳管理和建設得更好,對港澳前景充滿信心,惟「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辜負了這一片信心,「回歸20年,二十三條立法遙遙無期、國民教育不能落實、政制發展演變成大規模抗爭、特區政府施政處處受阻;中央政府自然會問:『我們對香港的情況可以坐視嗎?對港人治港可以放心嗎?』」。

曾鈺成認為,《白皮書》反映中央對「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滿意、不放心,形容《白皮書》是中央對香港政策轉捩點,「中央不再像以往只講支持港人治港,轉而牢牢掌握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對特區的高度自治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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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的 "《基本法》沒有寫「全面管治權」或「監督權」" 論很奇怪, "《基本法》沒有寫入「全面管治權」或「監督權」" , 那中央政府就無權管治及監督香港特區了嗎? (這與當年英國的以主櫂換治櫂是否有 " 巧合 " 之處呢?)

基本法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 第十二條說明 "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 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

基本法第二章第二十條指出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 , 

既然香港特區是屬地方行政區域, 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 而管治權力來自中央的授予, 那何來中央沒有 " 全面管治權 " 及 " 監督權 " , 

要注意的是香港特區是 " 高度自治 " 不是 " 絕對自治 ", 高度自治是有 " 高度 " 限制的, 在必要時中央可隨時介入特區的管治,

基本法第十八條清楚說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既然基本法已規定,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 已說明了中央對香港特區有「全面管治權」及「監督權」" , 衹不過是在實施時有一定的條件而已,

要注意的是中央的介入, 權在人大常委, 不在特區政府, 因為中央介入的前提是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的事項 ", 而對於這前提的闡釋, 權在人大常委而不在特區政府, 嚴格來說, 違法佔中以及長達兩個多月期間, 不斷發生的擾亂社會治安, 暴力衝擊警察事件, 已屬動亂(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則屬見仁見智), 中央已可介入, 這又何來中央沒有 " 全面管治權 " 及 " 監督權 " .

曾鈺成的陰陽怪氣不自今日始, 不過這也難怪, 人與人比死人, 前任主席范徐麗泰卸任後榮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曾鈺成卸任後兩手空空, 什麼也不是, 心態上嘛........是免不了的,

不過, 曾鈺成立法會主席八年任期內, 未能嚴格執行議事規則主持會議, 令致泛民黨團的拉布行為愈加猖獗, 影響到議會的運作, 弄致議會如今尾大不掉的局面, 曾鈺成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卸任後未能更上層樓是可以預見的, 亦難怪曾鈺成的陰影怪氣(冇面嘛), 不時跳出來煽風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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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基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基本法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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