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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回水03  

中環High Tea - DQ四議員無糧出 [ 黃麗君 ]
頭條日報專欄 2017年11月28日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26/20171128/624918/

打工無糧出,打工仔的反應一定要追薪到底。四名被取消議員資格(DQ)的政界人士,包括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和姚松炎被立法會追回最高310萬元的薪津,四人不服,原因是他們未被DQ出席立法會會議時有投票,而投票仍然有效,不應有做事而無糧出。

視為政治打壓太誇張

四人視立法會追回他們的薪津為政治打壓實屬誇張,但投票有效,是承認他們的工作有效,不過卻一分錢薪津也不能保留,這種安排的確有打工無糧出的問題。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天說,原訟庭的裁定指四人由去年10月12日起已不是立法會議員,沒有議員資格就不可接受議員待遇,這個說法是根據法庭判決作出的判斷。但與此同時,梁君彥被問到四人在今年七月被DQ前在立法會的投票是否有效時,他說他們的投票全部都有效,即是確認他們的工作有效。從邏輯來看,大家會問他們四人既沒有議員資格,為何投票可以有效?

四人投票有效的理據,源於《立法會條例》第十七條。這條款寫明「立法會議席空缺、議員選舉中的欠妥之處或任何人擔任議員的資格有欠妥之處,均不影響立法會程序的有效性」。由此一條文去理解梁君彥說法的理據依據,應是「均不影響立法會程序的有效性」這一部份。因此四人的投票被判為有效。然而,將條例放在今天四個被DQ議員的情況下,則凸顯了有關條文的問題,大家會問,「擔任議員的資格有欠妥之處」,是否包括有追溯性,以及情況是嚴峻到被取消資格,如囷是包括這兩方面的話,大家便要問條文是否有自相矛盾的情況呢?

投票有效但無糧出屬不公

局外人從法律條文看立法會行管會的決定和解釋,覺得安排對四人不公平,是很正常的和順理成章的想法。合邏輯的安排是不承認他們投票的有效性,所以追回薪津,或是承認他們投票的有效性,但不追回薪津,包括至少不追回全部的薪津。現時被DQ四人可以有四個星期的時間去回覆行管會的決定,立法會追討之餘有沒有豁免空間,有待四人回覆後才決定。

四人獲選民信任當選議員而自製危機,雖然不值得同情,但立法會今日既承認他們曾經投票有效而又不出糧給他們,則實屬不公,對此,立法會行管會必須小心和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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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疑, 劉小麗等四人與游梁二人的情況有所不同, 游梁宣誓後短時間即被DQ, 但劉小麗等四人就職後近大半年時間都曾參與立法會工作, 追回這段時間的薪津是否合理則見仁見智,

但法院已裁定四人的就職宣誓無效, 自宣誓當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 而根據人大釋法, 非議員不能享受有關福利, 因此立法會不能作出違法的行為, 不去追討四人已取得的薪津,

雖然 " 非議員不能享受有關(議員)福利 ", 但薪金與津貼方面, 立法會可以分開處理, 至於分開處理是否合法, 可向法庭尋求解釋,

四人的薪金無疑需要追討, 因法院已裁定四人的就職宣誓無效, 自宣誓當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 而人大釋法亦指明非議員不能享受有關福利, 但實報實銷津貼方面, 則有商榷餘地,

因為實報實銷津貼並非議員酬金的一部份, 是否屬福利有爭議之處, 議員獲發放實報實銷津貼, 是因立法會有責任為議員提供良好的服務基礎設施去履行議員的職責, 而立法會以實報實銷津貼方式, 委託議員處理, 換言之, 議員獲發放實報實銷津貼聘請議員助理及開設議員辦事處, 衹是立法會的代理人身份, 議員卸除職務後, 辦事處設備要交回立法會處理, 而聘請的議員助理亦須遣散(立法會另有遣散費津貼), 可見並不涉及議員個人的福利或利益, 

因為聘請議員助理及開設議員辦事處, 原則上應由立法會負責, 這就有如政府聘請公務員一樣, 公務員提供服務, 但履行職責所需基礎設施要由政府供應, 衹不過立法會是交由議員以代理人身份行事而已, 所以立法會要追回四人的實報實銷津貼, 在法律上是有爭議之處,

至於薪金方面, 由於四人就職後近大半年時間都曾參與立法會工作, 亦曾參與討論及投票, 但曾參與討論及投票的議案並非由四人個人所能決定, 而要由一眾在席議員投票去決定, 所以四人雖被DQ, 但並不影議案通過實施的有效性,

至於說到 " 有汗出冇糧出 " 方面, 法律就是法律, 失卻議員資格就不能享有議員福利, 這是很清晰的, 問題出自時效的追溯性, 但人大釋法如此清晰, 著實無法可以改變, 除非特區法院有另一套凌駕於人大釋法的解釋, 否則四人必需退回近大半年的薪金, 這是無可奈何的事.

後記 :

其實四人可仿傚劉慧卿當年 " 告錯人 " 賠訟費事件發起眾籌, 看看 " 實牙實齒 " 支持自己的立法會黨團自己友是否 " 實心支持 " , 出錢出力, 亦看看公眾是否慷慨 " 解囊相助 " 支持四人在就職宣誓中 " 玩嘢 ",

不過以現時的政治氛圍, 是否會有幕後支持者願意大手筆的曲線相助, " 使橫手 " 揹起四人要回水的1174萬成疑(劉慧卿當年 " 告錯人 " 賠訟費衹是160萬, 而今四人合共要回水1174萬, 不是少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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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須回水1200萬 羅冠聰梁國雄等破產 姚松炎劉小麗要賣樓
東方日報 2017年11月28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1128/00174_001.html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徵詢法律意見後,昨日決定向四名已被取消資格的民主派議員社民連梁國雄、香港眾志羅冠聰、自決派劉小麗及建築界姚松炎,追討全數合共接近一千二百萬元的議員薪津,每人涉款二百七十四萬至三百一十三萬元不等,限時四個星期內回覆。四人狠批有關做法荒謬,表明不會「回水」及不排除與立法會打官司。若最後法庭確認四人須歸還全數款項,家住公屋的梁國雄及羅冠聰可能會因在宣誓時「玩嘢」而破產,劉小麗及姚松炎亦可能要賣樓償債。

梁國雄等四人因在去年十月宣誓就職時「玩嘢」,包括高舉黃傘、在法定誓詞中「加料」、以「龜速」及「疑問句」方式宣讀等,被法院裁定宣誓無效,四人自宣誓當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

開支屬公帑 行管會有責任追討

行管會昨早召開特別會議,決定向四人發信,追討他們自去年十月宣誓當日從立法會收取的議員薪金及辦事處營運津貼,其中以劉小麗最多,涉及三百一十三萬元,其次為姚松炎三百一十二萬元、梁國雄二百七十五萬元、羅冠聰二百七十四萬元,四人合共一千一百七十四萬元。

身兼行管會主席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會後解釋,他們曾諮詢立法會法律顧問及外聘資深大律師意見,認為有關開支屬納稅人公帑,行管會有責任追討全數款額,會視乎四人的回覆再決定下一步行動。問及四人之前於立法會的投票是否仍然有效?向四人追討全數薪津是否不合理?梁君彥稱:「我哋都係根據法律去做嘅!」又指已預料作任何決定都會遇到法律挑戰,現時只能「一步一步嚟」。

揚言不回水 「要追就追梁君彥

四人中午於立法會召開記者會,表明不會「回水」。梁國雄指出,當日是梁君彥裁定他們宣誓有效,讓他們繼續履行議員職務及申領有關開支,「要追就追梁君彥」。他又說,過往有區議員被人提出選舉呈請而喪失議員資格,事後也沒有被追薪,不明今次有何分別。

羅冠聰表示,他與旗下議員辦事處的職員,在任期間一直盡心盡力工作,既然四人的投票紀錄仍然有效,為何其付出的勞力及開支卻不獲承認,形容這是「返工有汗出,無糧出」,極之沒有邏輯,也是赤裸裸的政治打壓,以財政壓力迫使他們「破產嘅破產、賣樓嘅賣樓」。姚松炎重申,即使他們已喪失議員資格,四人之前為立法會提供專業意見亦應獲得補償,否則是「明搶我哋嘅知識產權」。

倘破產未還清債務 失參選資格

資料顯示,姚松炎在本港最少有一個物業,劉小麗更有兩個,應有能力償還欠款,但同樣家住公屋的梁國雄及羅冠聰則有破產危機。《立法會條例》第39(1i)條規定,凡是未獲解除破產的人,以及雖已透過自願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解除破產令、但在過去五年內仍未向債權人還清債務的人,都不合資格參選立法會。

羅冠聰早前因衝擊政府總部案被判囚八個月,根據《立法會條例》另一條文而不能在五年內參選。他已就有關判刑提出上訴,但即使他上訴成功獲得減刑,現在亦可能因無力償債破產,在好一段時間內都喪失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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