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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長毛04  

梁國雄搶文件案 立會藐視罪裁不管議員 官:限議員特權恐寒蟬
明報 2018年3月6日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80306/s00002/1520273061523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前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涉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17(c)中的藐視罪,辯方質疑控罪違憲,條例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裁判官昨裁定議員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若以藐視罪限制議員特權,或會造成「寒蟬效應」,而議員的言論及行為受基本法賦予的特權保護,故條例只適用於限制公眾在議會內的言行,並不適用於立會議員。

是否還公道? 梁:定論太早

案件將於本月16日再訊,以待控方需時考慮裁判官的判辭,再決定如何處理案件,例如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據了解,若控方選擇不再上訴,梁國雄或可望獲撤控。梁國雄在庭外指法庭判辭「乾淨利落」,清楚說明《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不適用於議員,保障議員自由監察政府運作,議員不應成為被懲罰的對象。至於裁決是否還他一個公道,梁國雄指律政司仍可能有下一步行動,現階段定論太早。

代表梁國雄的大律師吳靄儀質疑,有關條例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而只涵蓋到立法會宣誓作供的證人;此外,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發言及行為受《基本法》保障,議員享有特權及豁免權,認為檢控違憲。辯方又認為,若非涉及違法行為,法庭不應對立法機關行使司法管轄權。

立會發生刑事罪行 法庭才干預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在判辭指出,若要正確理解《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必須觀乎整條法例,以及考慮立法原意,故嚴官認為有關條例不單限於證人到立法會作供的程序,而是適用於所有立法會以及其委員會的程序。

議員享絕對言論自由

嚴官又稱,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應擁有言論自由,議員不應因其言行而遭受刑責,議員的言論及行為受所賦予的特權保護,故此條例只適用於限制公眾在議會內的言行,以防止會議受到干擾,但並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嚴官又同意議員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若以藐視罪限制議員的特權,或會構成「寒蟬效應」。

嚴官續指立法會已有相應程序懲罰在議會內行為不檢的議員,以維護議會的莊嚴,包括行使《基本法》第75條(即議事規則在不抵觸基本法下由立會自行制定)及第79條(即可能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情况)所賦予的權力,而這項立法會權力不應受干涉,法庭只有在事件涉及一般刑事罪行、即涉及普通襲擊、刑事恐嚇等事件時才能夠行使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ESS169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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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搶文件案, 辯方質疑控罪違憲, 條例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 裁判官嚴舜儀亦在判辭指出, 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應擁有言論自由, 議員不應因其言行而遭受刑責, 議員的言論及行為受所賦予的特權保護,故此條例只適用於限制公眾在議會內的言行, 以防止會議受到干擾, 但並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 嚴官又同意議員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 若以藐視罪限制議員的特權, 或會構成「寒蟬效應」,

筆者衹是普通人, 不了解高深的法律條文, 但若從字面上解釋, 無疑《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17(c)中的藐視罪衹適用於公眾在議會內的言行, 至於是否適用於議員, 則有待律政司上訴(如果有的話), 由上級法庭去解釋,

但筆者關注的不是裁判官對17(c)的解釋, 而是裁判官就議員權力的言論, 指 " 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應擁有言論自由, 議員不應因其言行而遭受刑責 " ,

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七條清楚說明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 不受法律追究 ",

但裁判官卻認為 " 議員不應因其言行而遭受刑責 ", 把 " 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 , 加上把 " 議員在立法會會議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 , 扭曲了基本法第七十七條, 把議員不受法律追究的範圍無限擴大, 令人質疑裁判官對第七十七條的認知是否違反基本法,

如果把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的行為, 包含在不受法律追究的範圍內, 這是非常危險的, 因為如本案所顯示, 長毛搶去官員手上的文件, 交給其他議員閱讀, 文件中可能有政府的機密資料, 洩露出去可能構成利益衝突, 之所以基本法制訂時, 衹保障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 沒有把行為納入不受法律追究範圍內,

誠然, 如裁判官所指, 立法會已有相應程序懲罰在議會內行為不檢的議員, 嚴官亦指, 法庭只有在事件涉及一般刑事罪行、即涉及普通襲擊、刑事恐嚇等事件時才能夠行使司法管轄權, 雖然基本法第七十七條清楚說明 " 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不包括行為在內) " , 筆者質疑, 如果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中搶去與會官員文件, 如果放在立法會外, 早已構成搶劫的刑事罪行, 為何在立法會會議中, 議員搶去與會官員文件, 卻如此難於追究法律責任,

是相關法例法規的疏漏, 還是立法會對議員在議會內行為不檢的處理放之任之, 誠如裁判官所指, 限制議員的特權或會構成「寒蟬效應」, 但對出席立法會會議的政府官員而言, 議員不規範的行為, 無疑是對官員的不尊重甚至是侮辱 ( 向官員擲物掃枱已是激進議員指定動作 ), 這又是否對出席立法會會議的政府官員構成「白色恐怖」, 為何裁判官所衹著重議員 " 或會 " 出現「寒蟬效應」, 而無視出席立法會會議政府官員 " 經常 " 受到激進議員「白色恐怖」的困擾與威脅.

** 網友垂注 : 筆者前此抱恙, 需時休息康復, 未能每日更新博客, 謹致歉意, 祈為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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