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司法公義01  

人生馬拉松 - 白骨下的沉冤 [ 屈穎妍 ]
頭條日報專欄 2018年3月15日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398/20180315/653495/

十九歲和二十歲,一個理大副學士一個IVE學生,一個少男一個少女,從前,這樣的組合,該會是一段兩小無猜愛情故事,今日,卻是一個兇手一條腐屍的冷血情殺案。

十九歲的腦袋到底在想甚麼?把摯愛殺了,再塞進行李篋、再拿去棄屍、再拿她的提款卡取兩萬台幣、再若無其事回港、再向摯愛父母撒謊、再用她提款卡在香港多取八千港元、再……可能再繼續上課、行街、打機……十九歲,冷靜得像《這個殺手不太冷》的Leon。

因為少女失聯後戶口仍被提款,成為警方追查線索。香港警察找到這十九歲小情人,他也對殺人棄屍直認不諱,台灣警方也在他提供的地點找到少女的腐屍,最讓人慘不忍睹,是傷心的父親也在現場發現愛女白骨。

此案脈絡清晰,屍首尋獲、兇手認罪、閉路電視也拍得完整罪證,人證物證俱在;然而,執法者卻無法把殺人者繩之於法,悲痛的父母更無法為女兒一雪沉寃。因為香港跟台灣沒有引渡條例,罪犯在台灣犯案後只要能逃之夭夭,回到香港根本沒辦法為他拷上手鐐。

我記起早前另一宗案子,香港警方拘捕了一個叫Ramanjit Singh(文子星)的印度裔男子,因他牽涉尖沙咀四億五千萬日圓搶劫案,後來發現原來此子在印度曾劫獄,並被國際刑警標為恐佈份子,全球通緝,於是印度趕忙跟香港談引渡事宜。

新聞發生時我剛剛和一位內地朋友吃飯,他說了一個令我啞口無言的問題:「香港跟印度都尚且可以談引渡事,反而我們同一個國家,內地、澳門、台灣、香港,竟然沒有引渡關係,你說可笑不可笑?」

政治的悲哀,蔓延到人間悲劇,因為這不能引渡的法例,想像那個傷心爸爸將是如何的咬牙切齒?台灣殺人是死刑的,但在香港,警方只夠證據控他一條盜竊罪。

一條命,就是因為政治,受不到法律保護,得不到正義彰顯,可恨亦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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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 澳門、香港、台灣都是中國國土, 台灣目前雖仍是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情況下, 未能與內地直接作司法連繫, 但過去內地亦曾多次非正式的, 向台灣移送潛逃內地的罪犯, 香港與澳門亦是一樣, 接收不少逃到內地, 被內地警方拘留 " 送出境 " 的罪犯,

可這衹屬三地單向的行為, 香港、澳門、台灣並沒有向內地作出司法及執法互助, 把逃到香港、澳門、台灣的罪犯 " 送回 " 內地接受法律制裁, 甚至香港、澳門、台灣相互間亦欠缺這樣的安排,

這就是兩岸三地在司法互助的瓶頸, 衹能以非正常的途徑, 獲得內地單向的協助追緝逃犯, 但後遺症是香港、澳門、台灣卻淪為內地罪犯逃匿的天堂, 亦淪為香港、澳門、台灣本地罪犯相互間逃匿的天堂, 同是國家土, 卻發生這樣各自為政, 讓罪犯撕開法網的缺口, 令人嘆息.

在年前, 有立法會議員曾詢問政府 " 與澳門政府的對口官員就移交逃犯和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的協議 " , 獲有關部門答覆 " 正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 ", 但過去了兩年多, 這事還沒有下文, 亦沒有議員再追問下去, 如果不是發生涉及港人, 卻在台灣發生的兇殺案, 相信這問題會一直拖延沈寂下去,

由於兇手與死者都是港人, 能使用入台證赴台的, 無疑是擁有香港居留權的香港居民, 因此不能將兇手 " 送 " 出境外, 這給予港台兩地在司法執法, 以及在社會公義上一個難於處理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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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港澳商引渡協議 逃犯無得匿
太陽報(已停刊) 2014年3月31日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40331/00407_030.html

近日備受爭議,至今仍未訂立的港澳逃犯引渡協議有新進展!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就表示,澳門當局已就移交逃犯及其他刑事司法協助進行工作,與香港和內地展開相關討論,情況樂觀。澳門法律界人士指,一旦港澳達成移交逃犯協議,雖未必能追溯過往案件,但若最終裁決於協議實施後才敲定,移交協議則仍然適用。

陳麗敏:進展樂觀

陳麗敏昨日出席公開活動時表示,現時港澳兩地已有兩份司法協助協議實施,運作有成果。當局亦已與香港及內地,積極展開更多刑事司法協助的討論,包括移交逃犯協議,進展樂觀。澳門有關部門早前更赴港,與本港律政司磋商其他刑事的司法協助工作。

陳麗敏又指出,港澳現階段正就相關司法協助進行文本研究,由於兩地法制不同,故需要訂立協議,以清晰規定相關司法協助工作的實施。

據了解,現時港澳已簽訂的兩份司法協助協議,分別為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在兩地進行的民事及商業仲裁決定,經簡易程序確認後,即可在另一地直接執行;至於刑事方面,則是相互移交在囚人士。早於十四年前,兩地政府已開始討論移交逃犯協議,惟至今仍未達成協議。

「喺澳犯罪匿港無事」

有澳門法律界人士表示,港澳兩地之間並無引渡協議,令現時出現了「港人喺澳門犯罪,之後匿喺香港就無事,或者相反嘅情況」。他指出,即使港澳將來就移交逃犯達成協議,但大部分法例都不能夠追溯過往案件,故此,已經作出裁決的案件,估計將不會包括在協議內,「不過如果單案嘅終審判決日期係喺協議通過之後,移交協議就應該可以適用。」

本港律政司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一直致力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合作打擊國際及跨境犯罪活動,並積極拓展移交逃犯相互安排的網絡;而特區政府正與不同司法管轄區討論移交逃犯及其他刑事司法互助安排,包括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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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香港與澳門磋商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
立法會新聞公佈 2016年2月24日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602/24/P201602240391.htm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律政司司長於二○一四年七月及十二月往訪澳門,與澳門政府的對口官員就移交逃犯和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的協議進行談判,而有關協議尚未有定案。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澳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向澳門傳媒表示,由於兩地政府是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上就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的協議進行談判,因此,協議內須遵守的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原則,跟澳門政府與海外國家政府簽訂的相關協議所訂的原則未必完全一致。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談判中的協議的條文擬稿;
(二)行政機關打算與澳門政府簽訂的協議,是否會遵守其已跟海外國家政府簽訂的協議所訂的所有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相關原則;及
(三)擬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會否賦權把有關人士由香港引渡到澳門,就香港法律上沒有對等的罪行(即叛逆罪、顛覆、煽動及竊取國家機密)接受審訊?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現正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由於兩地的法制有所不同,雙方仍在協調兩地可以接受又能執行的文本。香港特區政府會確保相關安排一方面能落實兩地在司法方面的合作,另一方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條文(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本港,相關安排在簽署後尚須經過立法方可實施。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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