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殺案 遺屬在台提出起訴殺人罪
東方日報 2018年3月29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80329/00176_052.html
【本報綜合報道】香港女子潘曉穎在台灣疑遭陳姓男友殺害並棄屍,潘女父母昨日已抵達台灣辦理有關領取遺體手續,兩人於傍晚離開士林地檢署,前往第二殯儀館繼續辦理手續。據台媒報道,潘女家屬已在台灣提出起訴殺人罪,但涉案的陳男目前仍被香港警方拘留,若陳男遲遲無法到案,台灣檢方不排除發布通緝。
潘女父母於周三下午五時抵達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簽發中、英文各二十份驗屍證明書,並將遺體發還給家屬;同時說明解剖報告書需時一個月,待結果出爐後會通知家屬。潘女父母於傍晚六時半離開,轉往第二殯儀館辨理手續。
遺體料今運港 將再驗屍
檢方表示,由於本案的疑犯及證物分隔兩地,加上香港及台灣兩地沒有司法互助,令兩地調查分別陷入困境。檢方則表示,由於潘女在台灣沒有戶籍資料,為了確認家屬身份,已將DNA證明副本交給家屬,讓他們能順利領取遺體。至於潘女家屬打算今日將愛女遺體運返香港,屆時將再驗屍。
司法互助方面,目前台灣檢方已透過法務部與香港律政司聯絡,要求取得疑犯的個人資料及目前羈押情況等,以便後續調查。
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際刑事法互助法草案,明確訂出司法互助事項。台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對於日前香港潘姓女子在台疑遭港男殺害案,立法後可與香港談司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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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子潘曉穎在台灣疑遭陳姓男友殺害並棄屍一案, 由於港台兩地沒有司法互助機制, 變成難於處理的問題,
誠然, 如果疑兇返港後沒有用死者提款卡在港提款涉及盜竊死者財物的話, 香港警方根本沒有合法理據將疑兇拘捕, 其實疑兇在香港所犯的衹屬輕微罪案, 法庭將疑兇還押不准保釋已是超乎法庭對此等控罪一貫的處理方法, 著實令人疑惑是否與疑兇在台灣所犯罪行有關,
但在兩地法制不同, 又沒有司法互助機制的情況下, 香港法庭如果受到疑兇在台灣所犯罪行影響, 而對疑兇在香港所犯的輕微罪案作 " 特殊 " 處理, 不准疑兇保釋又是否公平? ( 筆者不是同情疑兇, 衹是法庭的處理是否合符法治精神而已),
無疑, 把疑兇繼續拘留顯然是為著爭取時間, 希望能解決港台兩地在此案處理上的問題, 但就此案而言, 由於港台兩地沒有司法互助機制, 亦由於政治理由, 互遣犯人如何能界定不涉政治 " 犯罪 " 範疇, 這點就台灣而言, 猶其關注, 所以一路以來, 台灣與內地的 " 地下司法互助 " 衹屬單方面由內地把疑犯遣送出境, 由台灣警方接收,
今次潘曉穎在台灣疑遭陳姓男友殺害一案, 情況卻有所不同, 首先, 港台兩地並無司法互助機制, 對案件的互動處理上有一定難度,
況且就算港台兩地可以商討司法互助機制, 但這並非香港特區單方面的事, 而是涉及中央相關部委對事件的看法,
在商討司法互助機制上, 台灣以什麼名義與香港商討, 來往的文件是用 " 中華民國 " 字眼還是 " 台灣 " 名義? 如果法律性的遣送/接收文件使用 " 中華民國 " 名義, 又是否符合中央對台政策 ( 這情況與內地遣送疑犯 " 出境 " 不同 ),
所以這不單純是香港特區的事, 而是涉及到中央相關部委以及中央對台政策的問題, 在港台兩地商討司法互助機制時, 香港不能自把自為, 要慎之重之, 以防墮入台灣藉著此案件大攪政治操作, 把香港綁上承認台灣是政治實體的馬車上.
後記 :
其實特區法院又何必如此緊張, 衹要就疑兇在港所犯罪案作沿用方式處理, 批准其保釋候審, 量疑兇都逃不到那裡去, 回台灣是自尋死路, 逃回內地更好辦, 可以採用一貫做法把疑兇 " 遣送 " 出境, 由台灣警方 " 接收 ", 如果逃到其他與台灣有司法互助機制的國家或地區, 台灣亦可引渡回台受審, 疑兇逃離香港不啻是解決了港台兩地對案件處理上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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