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下令禁蒙面法失效 政府上訴下月初審
文匯報 2019年12月11日
http://paper.wenweipo.com/2019/12/11/YO1912110008.htm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高等法院上月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和《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違憲」,下令「禁蒙面法」失效,特區政府就裁決及命令提出上訴,同時要求法庭暫緩執行裁決,原訟庭早前頒令暫緩判令至11月29日。律政司其後向上訴庭申請延長暫緩生效,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上訴庭在收取與訟雙方書面陳詞後,昨日頒判詞拒絕律政司要求。換言之禁蒙面法即時失效,政府的上訴已排期在明年1月9日開審。
律政司今次的申請,由高院署理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共同審理,兩人判決一致,並由潘官撰寫判詞。判詞內容說明拒絕再批出暫緩執行令的理據,包括認為暫緩執行命令並不能「有意義」地協助政府,以及有效、快速解決本港法治秩序的情況。政府亦未能證明在等候上訴期間,有需要利用「緊急法」處理本港情況,因此拒絕政府的申請。
判詞指,本港的法治秩序雖然仍受到持續的暴力嚴重威脅,但認為對「禁蒙面法」的裁決上訴,已排期明年1月9日進行,須考慮是否仍有需要頒下暫緩執行裁決的命令。
官:終院高院被縱火已受譴責
判詞認同現時香港公共安全正處於危險狀態,並提及上月區議會選舉,雖沒發生大規模衝突,但持續有示威者響應網上鼓動,戴上面罩聲援留在理大校園的示威者;周日(8日)的大型遊行大致和平,但沿途仍有部分商店和銀行受破壞,其中最令人擔憂的是特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入口遭到縱火,有關行為已受到廣泛譴責。
對政府關注法庭的決定會給予公眾錯誤信息,或鼓勵示威者蒙面並進行暴力行為和破壞。
法庭認為,公眾會理解正確及清晰的信息,又強調今次裁決並非鼓勵或寬恕任何在「禁蒙面法」下被捕的人,也不代表法庭鼓勵或縱容任何人參與「禁蒙面法」所禁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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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 法庭以往發出臨時禁制令, 要考慮的是臨時禁制令是否有其迫切性, 在禁制令正式聆訊前, 向提請者作出保護性措施, 法庭批出的臨時禁制令, 通常都獲批延續到禁制令正式聆訊為止, 而法庭的裁決, 如遇到與訟人提出上訴, 通常都會視情況批准延期執行, 以待上訴有了結果為止,
而警方亦已暫緩執行對觸犯禁蒙面法人士繼續進行起訴, 上訴亦已排期在明年1月9日開審, 距今衹有一個月時間, 上訴庭拒絕批准延期執行前此的裁決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著實令人費解, 筆者疑惑這又是否與內地就案件裁決的反應有關,
" 禁蒙面法 " 受影響的主要是在 ( 非法或合法 ) 遊行集會中蒙面的人, 究竟參與 ( 非法或合法 ) 集結人士, 是否有蒙面的必要頗具爭議性,
但在過去長達半年的社會暴亂中, 破壞社會秩序及違反法庭禁制令的暴徒, 百分之一百是屬蒙面行事, 令執警察執法搜證遇到困難這是不爭事實,
誠然, " 禁蒙面法 " 影響到市民的基本權利, 相信絕大部份守法的市民, 都不會認為在參與合法的遊行集會中有蒙面的必要, 但蒙面卻令致一些混雜在遊行集會人群中的暴徒, 藉著人群的掩護破壞社會秩序及違反法庭禁制令, 令執法者難以辨認他們的身份,
" 禁蒙面法 " 具有阻嚇作用, 令混雜在人群中的蒙面人士, 在意圖進行違法行為前已被辨識出來, " 禁蒙面法 " 的作用是期望在未發生罪行前, 警方可以調查甚或進行拘捕, 其實特區早已有相關的法例法規, 例如保有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涉及人士衹是保有兒童色情物品, 並無作出違法行為, 亦屬違法 ( 這又是否屬違憲及損害了市民的基本權利呢? )
而日前法改會建議新訂 " 為性目的誘識兒童 "罪行, 法改會倡立此罪行是屬 " 防範於未然 ", 其實與政府對 " 意圖破壞社會秩序 " 人士而頒佈 " 禁蒙面法 "的精神是一樣的, 亦是屬於 " 防範於未然 " ,
那為什麼對 " 為性目的誘識兒童 " 罪行就可以" 防範於未然 " , 而對 " 意圖破壞社會秩序甚至縱火 " 罪行的 " 防範於未然 " 就不能接受, 認為是違反了憲法所保障市民的權利?
須知全世界所有國家及地區政府的管治, 都是在法治精神, 立法, 執法與司法的並行下, 保障了市民的基本權利與社會秩序, 其中以執法為重要的一環, 如沒有執法者, 國民的基本權利與社會秩序便得不到保障,
但全世界所有國家及地區執法者與市民比例懸殊, 以特區為例, 七百多萬人口衹有三萬多警察, 與市民比例懸殊, 說句笑話, 連特區 " 社團 " 人士的數目也比警察不知多了多少倍, 這就有賴嚴謹的立法與司法相互配合, 才能阻遏破壞社會秩序的罪行與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
而嚴謹的立法每與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有所衝突, 這是無可避免的, 但 " 立法嚴, 執法鬆 " 是立法的基本概念, 立法嚴是避免罪犯可鑽法例的空子, 執法鬆是以免有市民誤蹈法網,
政府在經歷長達半年的社會暴亂後方才頒佈 " 禁蒙面法 ", 是基於半年來破壞社會秩序及違反法庭禁制令的暴徒, 百分之一百是蒙面行事, 所以希望 " 禁蒙面法 " 可遏止蒙面暴徒混入集會遊行群眾中藉機犯事 ( 亦是在保護守法的遊行集會人士 ), 在 " 禁蒙面法 " 下, 遊行集會遊行中蒙面便屬觸犯相關法例, 是屬 " 防範於未然 " , 立法精神與其他相關 " 防範於未然 " 的法例法規無異,
為何其他 " 防範於未然 " 的法例法規可獲議會通過, 過去亦並未受法庭質疑是屬違反基本法, 損害了市民的基本權利, 卻偏偏指 " 禁蒙面法 " 是屬違憲, 是損害了市民基本權利, 著實令人費解.
日前的遊行集會, 亦有黑衣暴徒混雜遊行隊伍中, 進行堵路, 破壞商舖及縱火等行為, 更有甚者, 對捍衛他們基本權利的法院亦不例外, 黑衣 " 蒙面 " 暴徒一視同人的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門外縱火, 當真是大水沖倒龍王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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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法改會新訂誘識兒童罪 張達明:防範戀童癖網上尋找兒童性侵目標
hk01 2019年12月5日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406387/%E6%B3%95%E6%94%B9%E6%9C%83%E6%96%B0%E8%A8%82%E8%AA%98%E8%AD%98%E5%85%92%E7%AB%A5%E7%BD%AA-%E5%BC%B5%E9%81%94%E6%98%8E-%E9%98%B2%E7%AF%84%E6%88%80%E7%AB%A5%E7%99%96%E7%B6%B2%E4%B8%8A%E5%B0%8B%E6%89%BE%E5%85%92%E7%AB%A5%E6%80%A7%E4%BE%B5%E7%9B%AE%E6%A8%99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共70項建議。其中就《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小組建議訂立一系列性罪行,包括倡立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以保護兒童,新訂行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以保護兒童,防止戀童癖者藉手機或互聯網,包括通訊應用程式如WhatsApp、WeChat等,以通訊來進行誘識,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現時香港無刑事法例針對誘識兒童的行為,故倡立此罪行是「防範於未然」,惟不希望矯枉過正,執法機構須考慮相關行為是否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
小組就倡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方面,內容參照英格蘭及紐西蘭條文,建議意圖與兒童會面而安排出行亦可構成目的誘識兒童;亦建議被控人在罪行發生時,並非合理地相信有關兒童為16歲或以上,應屬罪行構成部分。
另外,小組亦建議在香港同意性行為年齡劃一為16歲,不論性別及性傾向。同時建議新訂涉及精神缺損的罪行,適用於精神紊亂的人或弱智人士,而其精神紊亂或弱智的性質或程度令其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受性剝削。
小組委員張達明指,現時互聯網發達,不論任何國家均有戀童癖者製造機會認識少年人,以爭取信任達致法例不容許的罪行。故新訂的「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能夠讓警方盡早介入、調查、進行拘捕甚至是檢控。惟張達明又指,此罪行需小心處理,參考海外情況,被控人及相關兒童有交往超過兩次,且須證明被控人得悉兒童低於16歲。而檢控時會評估其目的屬正常交往或是該人想誘識兒童以圖進一步存性侵化行為。
至於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之間經同意下進行涉及性行為將繼續維持刑事罪行,張達明表示,將視乎情況屬雙方之間是青少年雙戀,抑或是存性剝削、不自願行為,倘是雙方同意情況下,警方就此有檢控酌情權。張達明亦補充,料相關刑罰判刑將於明年作出諮詢。
撰文:陳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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