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纏擾行為擬列刑事 新聞採訪倡豁免 記協:未釋疑慮
明報 2013年12月11日
http://news.mingpao.com/20131211/goa1h.htm
【明報專訊】政府2011年底發表纏擾法的諮詢文件,收到不少意見關注法例若不豁免傳媒採訪,會對新聞自由及表達造成影響,要求傳媒可獲保障。政府研究海外反纏擾行為法例,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顧問提議4類纏擾行為列作刑事罪行,並有必要為新聞採訪及與公共事務有關的活動提出「特設豁免」。
顧問:有必要豁免新聞採訪
政府向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顧問研究各地相關法例,認為提供特設免責辯護或豁免,相信對新聞採訪及示威活動造成打擊的風險較低。顧問建議下列4類受禁制行為,包括:
●注視一個人居住、工作、營業、上課或所在的地方或建築物,或在這些地方或建築物附近徘徊;
●以電話、郵件、傳真、電子郵件或任何科技,直接或間接與一個人接觸;
●將信件、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或包裹物件寄交、交付或促使將其他物件交付予一個人;及/或
●跟蹤或尾隨一個人或與該人搭訕。
建議指出,只要一個人做出最少上述兩項,令另一人合理擔心自身或他認識的人的人身安全,即屬刑事罪行。顧問指出,有必要豁免新聞採訪等活動,包括為蒐集向公眾傳布的資料而進行的活動,是與報章、期刊等媒體機構的合約安排而進行的,都可豁免。而有人純為討論公共事務議題作交流的活動,都可獲得豁免,以保障示威活動自由。
質疑可藉法例阻採訪
記協新聞自由小組成員麥燕庭認為,顧問建議仍未能釋除疑慮,包括如何定義傳媒機構,是否包括網台等媒體,她特別關注文件指「豁免」等同「免責辯護」,她批評若只是免責是沒意義,因是否觸犯法例需要交法庭處理,但想阻止採訪的人可按法例即時採取行動,記協對此並不接受。對於示威自由方面,她認為建議中有很多疑點,如公眾到中聯辦示威,肯定不能達交流目的,能否豁免仍有疑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2011年底發表纏擾法的諮詢文件, 在社會引起爭議, 猶其傳媒業界, 認為法例對新聞自由及表達造成影響, 要求將傳媒採訪行為列為豁免事項, 但記協新聞自由小組成員麥燕庭認為顧問指有必要豁免新聞採訪等活動, 仍未能釋除疑慮, 包括如何定義傳媒機構, 是否包括網台等媒體, 批評若只是免責是沒意義, 因是否觸犯法例需要交法庭處理, 想阻止採訪的人可按法例即時採取行動, 記協對此並不接受,
其實纏擾法的核心在於取締一些具滋擾性, 令人恐懼及煩厭, 甚至侵犯別人私隱, 影響他人名譽的行為, 這等在社會上爭議已久的問題, 並非針對傳媒業界, 但傳媒業界在這範疇有著重要的角色, 因為傳媒業不同於個人行動, 在社會上具有重大影響力, 如果不能自律, 會對被 " 採訪 " 的對象造成傷害,
某些傳媒的 " 採訪 " 行為, 被冠上 " 狗仔隊 " 的名稱, 這根本不屬正常的採訪, 而是屬於近乎窺探他人私隱的行為, 根本上並無聯絡目標人物進行正常的採訪, 而是進行跟蹤, 偷拍, 甚至翻人家垃圾桶, 進入人家住過, 已退房但未清理執拾的酒店房間 " 搜集 " 資料,
這種行為多見於娛樂新聞範疇, 令相關人士感受到煩厭與時刻生活在別人的視線當中, 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 更有甚者, 是捕風捉影, 創作新聞, 將搜集到的資料加以扭曲, 將之煲大以求促銷, 這是促成政府順應社會的訴求, 訂立纏擾法的原因,
記協新聞自由小組成員麥燕庭的反對理由是否合理? 是否有商榷之處呢?
麥燕庭質疑如何定義傳媒機構, 是否包括網台等媒體? 纏擾法並非特定針對傳媒, 衹不過由於傳媒業界的反響, 建議傳媒機構的新聞採訪活動可獲得豁免, 所以就牽涉到如何定義傳媒機構的問題, 麥燕庭提出的網台, 是屬於傳媒的灰色地帶, 除了一些傳媒機構附屬的網頁或網台外, 小規模的網台如雨後春筍, 都自稱是傳媒機構, 但這等網台良莠不齊, 負責人與編採甚或節目主持人素質參差, 很多都並非傳媒專業出身, 就打著傳媒機構的幌子出來 " 搵食 ", 能否恪守傳媒道德與操守成疑, 而要在法律上界定這等網台是否屬於傳媒機構亦不容易, 似乎特區到現時為止, 尚未有相關的法律規條去認證,
至於麥燕庭指文件指豁免等同免責辯護, 批評若只是免責是沒意義, 因是否觸犯法例需要交法庭處理, 但想阻止採訪的人可按法例即時採取行動, 記協對此並不接受,
纏擾法建議豁免傳媒機構的採訪行為可獲豁免, 但是如果有市民投訴, 而執法者認為涉嫌觸犯法例的話, 就要交由法庭考慮事件是否納入豁免範圍, 這是公平公正且合理的做法, 不是打著傳媒機構的旗號, 就可以為所欲為獲得豁免起訴, 這要由法庭去裁決, 而涉及事件的市民亦有權利作出投訴, 傳媒機構不能褫奪了他們的權利, 麥燕庭這 " 豁免等同免責辯護 ", 不接受豁免而要獲得免被起訴的權利, 是否有點過份呢? 傳媒的採訪權利是否可以凌駕於市民權利之上, 架空了法庭的裁決權力, 把傳媒的採訪權利無限擴大, 加上不受法例規規管金鐘罩,
而公眾到中聯辦示威, 麥燕庭指肯定不能達交流目的, 能否豁免仍有疑問, 公眾到中聯辦示威, 是有特定的訴求, 亦與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無涉, 基本法亦已訂明市民有遊行集會的權利, 根本上與纏擾法是兩碼子事, 執法者亦難以引用纏擾法起訴到中聯辦示威的市民,
麥燕庭把纏擾法綁上公眾到中聯辦示威, 不明一個專業傳媒人, 前記協主席的麥燕庭竟可以將之混淆不清, 而要求纏擾法授與傳媒機構進行採訪的絕對權力, 不受法例規範, 凌駕於市民個人權利之上, 市民大眾又是否可以接受?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