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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性侵舉報01  

司法令性侵受害人感受辱阻舉報 平機會促改革
東方日報即時新聞 2017年12月9日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1209/bkn-20171209111439142-1209_00822_001.html

於社交網站發起的「#MeToo」運動,鼓勵曾遭性侵的受害者打破沉默,引起各界對性罪行的關注。而香港跨欄女子運動員呂麗瑤早前自爆曾遭前教練性侵犯,震驚香港體壇。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蔡玉萍今早(9日)在一電台節目中建議,政府應責成學校和服務青少年的機構制訂處理性騷擾的政策和機制,以及加強宣傳性教育,務求打撃性罪行。

蔡玉萍指,據社署數字,2017年首半年的新呈報虐待兒童個案中,有近30%是性侵個案,本地兒童受性侵普遍程度「令人吃驚」。惟她認為目前全港仍有很多學校及服務青少年的機構未有制訂處理性騷擾及性侵犯的機制。

她以呂麗瑤遭性侵風波的體育會為例,該會因缺乏完善機制和平台處理性侵和性騷擾投訴,以致受害人「有冤無路訴」。她指制訂機制可令受害者有渠道申訴,以及帶來預防作用。學生、老師和職員會得知學校和機構必定嚴肅對待及處理針對兒童或青少年的不恰當行為。她說:「如果要不辜負已站出來的性侵幸存者,我認為社會及政府應該更進一步討論如何透過教育,改變文化、改革政策,預防及有效處理性侵犯和性騷擾事件。」

蔡玉萍續指,學校應把性侵犯和性騷擾納入性教育課程綱領,令兒童明白自身身體的權利,而開放學校的討論空間,會令他們知道可以向身邊信任的成年人求助。

她認為社會人士回應性侵事件時多將焦點放在舉報人要提供資料,協助警方調查之上。惟現行執法和司法程序,未必能使性侵受害者安心地舉報性罪行。她舉例指,性罪行受害人不一定能以視像作證,可能導致受害人在執法和司法程序中感到受辱,故促請政府加快改革訴訟程序,以保障性侵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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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性侵舉報16  

性騷擾及性侵受害者能打破沉默作出舉報, 有賴於身邊有可信任人士的幫助, 亦取決於受害者性格是否堅強,

舉報人要提供資料協助警方調查是執法搜證所必經程序, 在法庭就受害過程作出陳述(如被告否認控罪的話)是司法公義的程序, 以求不會放過壞人, 但亦不能冤枉好人, 以彰顯司法公義,

但最難過的是辯方律師盤問證人的一關, 受害人在辯方律師無所不用其極, 以求為被告人脫罪的 " 盤問 ", 當庭精神崩潰而要暫時休庭的情況屢見不鮮,

在性侵案中甚致有辯方律師翻出受害人過往的性史, 以舉證被害人是屬濫交一族, 被告人是無辜的, 但無論受害人過往的行為如何, 當拒絕了被告人要求的一刻開始, 被告人已屬違法, 與受害人過往的行為毫無關連,

但辯方律師仍樂此不疲, 甚至有指受害人衣著性感, 受害人主動誘惑被告人, 受害人對被告人作出暗示, 亦成為辯方律師意圖為被告人脫罪的理由之一,

辯方律師這樣的盤問方式卻毋須任何證據的支持, 令致受害人再次受到傷害, 相信亦是導致受害人對舉報卻步的原因,

在警署落口供, 在醫院接受檢查, 通常都會安排與受害人相同性別的警察或醫務人員, 在適當的獨立空間處理, 以專業的態度去執行搜證工作,

但在法庭則不一樣, 受害人要在有眾多旁聽人士的目光注視下, 接受辯方律師的盤問, 覆述受害過程甚致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 令受害人情何以堪,

猶其辯方律師的翻 " 舊帳 " , 涉及侵犯了受害人的私隱, 對受害人造成傷害, 可這等所謂 " 舊帳 " 可能衹屬個別事件(甚或是想當然的推論), 卻被辯方律師無限放大, 作為辯護策略,

法庭在不能冤枉好人的基礎上對辯方律師的辯護行為寬容, 但這對受害人又是否公平呢?

為什麼性犯罪案件的審訊一定要公開進行? 為什麼受害人不能以視象作供(這與一路以來法庭安排某些證人在屏風後作供有何分別?) 為什麼性罪案的審訊就不可以?

在某些罪案安排證人在屏風後作供, 為的是要保護證人(例如是警方卧底), 但性侵案的受害人就毋須保護了嗎? 無論被告人罪成與否, 法庭的審訊過程都會對受害人作出二度傷害(猶其辯方律師無所不用其極的所謂 " 盤問 "),

在審訊完結, 如被告被判罪成, 法庭應否對否認控罪的被告人加重刑罰, 因為被告人為了逃避責任, 對受害人作出二度傷害,

而辯方律師又是否應就自己在盤問受害人時, 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向受害人道歉, 因為這等揣測純屬從(相信)被告人是無辜的基礎上出發, 現今法庭在檢視了各方證據及證供,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性侵或性騷擾受害人是屬事實, 那辯方律師又是否應為自己在盤問受害人時, 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向受害人道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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