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搗破洗黑錢罪案, 凍結$7000萬拘四人, 本港與「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相關的法例主要有四項, 包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以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規定, 任何人懷有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而提供或籌集資金, 即屬犯罪,
特區警方前此破獲的軍火及遙控 ( 或製造 ) 炸彈案, 已超出暴動罪行, 根本可定義為恐怖活動, 符合觸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以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規定, 反而洗黑錢的指控仍有懸疑,
今次警方採取行動是直搗暴徒 ( 或恐怖份子 ) 的金庫, 斷絕其運作資金來源, 而更進一步的, 是追查資金來源是否涉洗錢及為恐怖活動籌集資金,
當然, 打著眾籌旗號的, 目標誠然是特區市民, 但如果籌得的金錢是用作支持違法行為 ( 恐怖活動 ) 的話, 當然是觸犯相關法例,
警方透露, 發現一間空殼公司過去半年進行大量可疑現金交易, 根本已掌握了相關證據才採取行動, 而在行動中更檢獲6支箭、兩支鐳射筆及大量個人防護裝備, 就令人懷疑眾籌平台是否統屬支援社運被捕者而籌集資金, 支援社運被捕者要這等武器及個人防護裝備幹啥,
警方調查發現, 空殼公司過去半年涉及8000萬資金的流轉, 至今仍有7000萬存款, 已被警方凍結,
問題是「星火同盟」聲稱是向社會運動被捕者提供支援的組織, 向被捕人士提供支援包括律師費用等, 支援包括包括免費被捕保釋及有關法律諮詢、被捕者上庭出入護送及緊急醫療資助、探訪及援助在囚人士及其家屬, 及協助他們獲釋後重新就業等,
問題是這等支援都是表面功夫, 有被捕人士在網絡投訴, 這等支援僅提供被捕後保釋的一環, 至於日後被起訴的律師費就要 " 食自己 ", 當然, 有頭有面的核心成員待遇就不一樣, 這就說明為何半年來眾籌款項衹花了約1千萬 ( 無疑主要用作上庭辯護的律師費 ), 那些魚毛蝦仔毫無得益,
「星火同盟」為何坐擁7000萬都不願支援更多被捕人士呢? 這從警方透露的訊息可知一二, 警方指「星火同盟」戶口內的錢被轉移往一個空殼公司, 這批錢很大部分投資去個人投資產品, 受益人是個人( 即公司負責人),
有如當年肥佬黎把支援黨團的黑金送交李卓人一樣, 一袋經年, 在承受社會巨大壓力下才被迫交出, 但期間的利息就袋袋平安一樣, 換作今天, 7000萬投資的收益是多少?掌控的人是否 " 擔屎都唔偷食 " 的" 正義人士 ", 更何況這得所謂支援基金都是一筆胡塗帳, 警方指 " 基金有給予小部分被捕示威者, 「但亦畀咗好多錢一啲唔知咩人士」", 根本沒有收支帳項可查, 都是掌款者說了算,
看看當年佔中涉及的金錢達數以千萬計, 可帳目至今一拖數年, 戴耀庭等人仍未能交出, 意圖不了了之, 今次「星火同盟」的眾籌可能又是一筆胡塗帳, 如果不是警方搗破的話, 這7000萬究竟有多少是撥作支援被捕人士成疑, 其餘的嘛......! 誰來查他們的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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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凍結星火】警指星火同盟涉洗黑錢 凍結$7000萬拘四人
香港01 2019年12月19日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411963/%E5%87%8D%E7%B5%90%E6%98%9F%E7%81%AB-%E8%AD%A6%E6%8C%87%E6%98%9F%E7%81%AB%E5%90%8C%E7%9B%9F%E6%B6%89%E6%B4%97%E9%BB%91%E9%8C%A2-%E5%87%8D%E7%B5%90-7000%E8%90%AC%E6%8B%98%E5%9B%9B%E4%BA%BA
警方稱星火同盟涉洗黑錢,凍結7000萬元戶口。警方表示,經過多月深入調查,搗破一個懷疑洗黑錢集團,今日上午拘捕3男1女,年齡介乎17至50歲,涉嫌洗黑錢,他們與星火同盟網上眾籌平台有關。行動中,警方檢獲13萬現金、6支箭、兩支鐳射筆、價值16萬的超市現金劵收據及大量個人防護裝備,並凍結7千萬元銀行戶口。
據了解,3男1女被捕人包括17歲姓余理大男學生、22歲姓雷女文員、28歲姓吳男文員及50歲姓王人事經理。
過去半年有大量可疑現金交易
警方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署理高級警司陳偉基表示,警方發現一間空殼公司在過去半年有大量可疑現金交易,可疑個人投資保險產品,與其業務不相符,基於這些洗黑錢的特徵作主動調查,了解是否與洗黑錢或非法活動有關。警方與律政署經多輪商討後展開拘捕行動,並發現四名被捕人士與星火同盟網上眾籌平台有關。
籌8千萬大部分流入空殼公司 主要用作個人投資保險產品
陳偉基指,警方調查得知,過去半年星火同盟籌得8千萬,根據網上聲稱用作支援近日在示威活動中被捕人士。然而,警方發現大部分籌得的款項流入一間空殼公司,除了涉及大量現金交易,主要用作購買個人投資保險產品,受益人為空殼公司負責人,為個人收益,所以今日凍結7千萬,並防止繼續購買個人投資產品的活動。陳偉基指,基金有給予小部分被捕示威者,「但亦畀咗好多錢一啲唔知咩人士」。
8千萬元中有兩成為現金存入,初步調查大部分為本地存入,凍結的7千萬元為本地銀行戶口,包括銀行存款及個人投資保險產品,仍追查是否涉及海外資金。
陳偉基進一步解釋,被捕4人及空殼公司有洗黑錢特徵,包括大量現金存入,因為現金來源無法追查,很多時犯罪得益為現金;其次發現購入個人投資產品,「係好唔尋常」,因為平台宣稱個籌款目的不是個人投資,而且涉及的金額不少,絕對與空殼公司及受益人的財政不相稱、不符合,該公司在過去數年未曾交稅,但現時有大量的金額出入是不尋常,所以警方循洗黑錢調查。
陳偉基又指,過去數月,警方發現在被捕示威者身上有現金劵或一些裝備武器,今日檢獲收一張收據,顯示購入3,300張超市現金劵及一些頭盔及個人裝備,警方不排除該基金在某程度上用作給予年青人出來活動作的報酬。
陳偉基稱,目前警方行動繼續,會與律政署保持聯絡,研究未來行動,亦將申請凍結令。警方會調查基金去向、現金來源,及是否有不適合的現金投資產品。
被捕人士為學生、文員及人事經理
陳偉基指,被捕三男一女,在洗黑錢集團中有何角色,警方仍在調查中。他們包括一名學生、兩名文員及一名人事經理。他們是籌款基金的密切成員,當中一人為涉事空殼公司的董事及股東,其餘三人工作收入不高,接受的金錢與收入不相符,可能觸犯洗黑錢罪行。警方在其中兩人家中檢獲武器,他們是否涉及示威活動仍在調查中。
陳偉基稱,如果一個人相信一些金錢為犯罪得益仍去處理,可能觸犯洗黑錢罪,四名被捕人士可能、有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仍去處理,因而被捕;如果給予人金錢犯罪,可能涉及兩罪,包括洗黑錢及協助或教唆犯法;而提供支援,則視乎涉及的金錢是否犯罪所得,難以一概括論。
星火同盟:譴責抹黑行為
星火同盟晚上8時許於Facebook發文指,由於本案已進入法律程序,星火同盟不便向外發佈更多資訊,指現時所有被捕人的個案已有律師跟進。星火同盟又稱警方企圖以失實陳述,將平台運作扭曲成洗黑錢等惡意用途,意圖抹黑星火同盟及其他支援頻道,並譴責抹黑行為。星火同盟又指感激各方的關心與支持。
稱支援社運被捕者 上月銀行帳戶停止運作
「星火同盟」為向社會運動被捕者提供支援的組織,於2016年旺角騷亂過後,「星火同盟」向事件中被捕人士提供支援包括律師費用等,而「星火同盟」亦於近半年的反修例示威活動中支援示威者及被捕人士。據其網站上指,支援包括包括免費被捕保釋及有關法律諮詢、被捕者上庭出入護送及緊急醫療資助、探訪及援助在囚人士及其家屬,及協助他們獲釋後重新就業等。
「星火同盟」過去透過銀行帳戶收取捐款,於上月21日「星火同盟」指其匯豐銀行的銀行帳戶停止運作,暫停以銀行帳戶形式接收款項,並指市民可考慮以選購禮品卡形式支持,款項將一如以往用於被捕人士及其家屬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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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煌《話你知「洗黑錢」有法,忌因「話知你」而誤墮法網》
LinePost線報博客 2018年8月29日
https://www.linepost.hk/index.php/blogger/3580-yn180829b05
有礙於經銀行進行匯兌限制不少,包括兩地帳戶同名、匯款數額有限、計次收取手續費等等,有港人(後稱︰委托人)因緊急需要,唯經民間找換匯款服務匯款予內地親人。所謂民間找換匯款,即套匯(Matching remittance)。假設羅湖橋南北各有一水池,北為人民幣池,南為港幣池,而某找換店作為橋樑,建基於商業合約,利用兩地四個銀行帳戶,便能提供民間兩幣互換服務。
且說,前述委托人的確在既允的兩小時內成功匯款,但兩三日後便被告知,因有關匯兌與涉嫌「洗黑錢」的地下錢莊有關,接收其匯款的親人的內地戶口已凍結。
據香港法例,無論是「洗黑錢」還是恐怖分子融資,均屬刑事罪行。「洗黑錢」正名為資金洗淨,乃經合法金融作業流程將非法獲取的金錢「洗淨」為看似合法的資金。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 HK$5,000,000 及監禁十四年。其中,終審庭曾於案例中強調,「洗黑錢」罪成前提是「被處理的財產」必須是「從犯罪所得的財產」。
常以跨地區或跨國方式進行的「洗錢」行為,常與經濟犯罪、毒品交易、恐怖活動以及黑道等重大犯罪有關連。本港與「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相關的法例主要有四項,包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因此,金融機構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與職員均須充分了解,並明白這四項法例下所需承擔的責任。
首先,過往有關「洗黑錢」的法例主要存於《販毒(追討得益)條例》,至今仍存。然律政署現時多採用於 2002 年制定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進行檢控。根據這兩項條例,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官申請限制或凍結涉案財產,除非得到法官的准許,任何人士不可處理。倘被定罪,涉案財產將會永久沒收或充公。任何人如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乃犯罪所得,卻仍加以處理便將干犯「洗黑錢」罪行。值得一提的是,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彭洪輝」案(2014 年)中,終審庭檢視「有合理條件相信」詮釋,強調應將焦點放在答辯人身上,包括其個人信念、感覺與偏見等。
接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 2012 年制定,除了要求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銀行)須盡可能地進行客戶審查並備存紀錄外,還詳列違規的法律後果。同時,賦權政府相關機構檢查以確保金融機構遵守。
此外,《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於 2014 年制定,規定任何人懷有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而提供或籌集資金,即屬犯罪。
最後,香港與內地已先後簽署與「洗黑錢」有關國際公約,成為相關國際公約的簽署方。可以說,本港相關的法律非常健全,良好市民宜有所了解,以防誤墮法網。
丁煌,執業大律師、經民聯成員、亞太聯盟總商會總法律顧問、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城市智庫成員、西九新動力專家顧問(法律)、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新經濟專責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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