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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會半年未選新主席 外聘律師指現主席可處理選舉外要事 

無線新聞2020年5月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半年都未選出新主席,立法會尋求外間法律意見。

兩位外聘資深大律師認為,現行規例容許內會現主席可處理選舉以外的其他重要及急切事務。

立法會內委會去年10月至今舉行了16次會議,仍未選出主席。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三月底時尋求外間資深大律師意見,研究如何解決困局。

根據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孫靖乾的意見,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是新主席候選人,無權主持選舉主席會議。但主持的副主席郭榮鏗討論包括處理大樓保安安排等多項同選舉無關的事項同議案,超越主持主席選舉的職能及角色。

《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清楚顯示,在新主席尚未選出時,現任主席具有權力處理一般事務,直到新主席選出或整屆任期完結。現時會期過了6個月仍未選出主席,現任主席必須承擔職務及責任,確保內會運作不受不適當干擾。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在目前情況下,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是有責任及權力去處理因選舉主席出現過度延誤,而引致的問題,特別是處理重要或急切的事務。有權有責召開會議,以處理內會嚴重積壓的工作。」

法律意見又認為,如《國歌條例草案》等負責官員未有事先與內會磋商就恢復二讀,在法律上不大可能被成功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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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委會經歷半年仍未能選出新主席,郭榮鏗的政治操作(攬炒) 責無旁貸,但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亦有一定責任,

如果說現時會期過了6個月仍未選出主席,現任主席必須承擔職務及責任,確保內會運作不受不適當干擾,

那梁君彥作為立法會主席亦有責任確保立法會的正常運作,確保立法會所有小組委員會會議不會受到惡意的干擾,

內委會經過了6個月仍未能選出新主席,令内委會正常職能停擺了6個月,絕對影響到立法會的正常運作,

梁君彥到今時今日才尋求外界法律意見,又是否遲了點?當然,今次郭榮鏗事件會在立法會紀錄上留污名,

而梁君彥亦好不了多少,他這個主席沒有盡到主席的責任,及早尋求外界法律意見,給予李慧琼在内委會未選出新主席前,能依法有據繼續執行主席職能,令內委會能恢復運作,

在郭榮鏗事件上,梁君彥袖手旁觀了6個月才採取行動補救亦有一定責任,

今次外界資深大律師的意見認為,郭榮鏗在主持内委會主席選舉上,討論包括處理大樓保安安排等多項同選舉無關的事項同議案,超越主持主席選舉的職能及角色,

說得明白點就是越權,行使了自已所沒有的權力,這與前此兩辦批評郭榮鏗 "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 相吻合,絕對不是無的放矢,

至於郭榮鏗主持內委會主席選舉時的越權行為,是否有相對的則例規管處分,這有待内委會去討論,不能輕輕放下,議員如越權都毋須承擔責任的話,難保會再次出現郭榮鏗2.0, 郭榮鏗3.0事件,

而在郭榮鏗越權事件上,立法會秘書處及法律顧問亦有責任,沒有 " 提醒 " 郭榮鏗已超越他作為選出内委會主席 " 主持人 " 的權限,

雖然郭榮鏗是大律師,但列席的立法會秘書處代表及法律顧問,仍有責任 " 提醒 " 郭榮鏗,否則便是失職,

而兩辦前此批評郭榮鏗 "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 嚴格來說是屬刑事罪行(曾蔭權亦衰在這條例上), 相關部門應立案調查,不容有知法犯法的事件發生,

外界資深大律師的批評已很清晰,郭榮鏗在事件上曾有越權的行為,議員在會議期間的言論可獲豁免承擔法律責任,但行為並不包括在內,這在基本法寫的清清楚楚,

如果立法會議員在主持會議時可以越權行使自己所沒有被授予的法定權力,知法犯法都沒有後果的話,法治精神便蕩然無存。

後記 :

筆者在4月17日早已撰文(立法會內委會選主席的"主持人", 是否擁有内委會主席的權力?) 指出,郭榮鏗主持內委會主席選舉,衹是 " 主持人 " 身份,沒有被授予行使主席的權力,一切超出選舉主席以外事項的討論,郭榮鏗都無權處理,否則便是越權的行為。

而另一方面,外界的資深大律師指郭榮鏗在事件上是屬越權,筆者疑惑,一向關心特區事務的大律師公會諸位資深大狀執委,沒有理由看不到這情況,可是卻緘默不言,沒有像以往般跳出來 " 捍衛法治精神 ", 譴責郭榮鏗在主持內委會主席事件上違法違規,超越本身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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