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乃光偕陳淑莊郭榮鏗 交私人草案提檔案法立法
明報即時新聞 2017年5月4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504/s00001/1493895764377
立法會議員莫乃光、陳淑莊及郭榮鏗,聯合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提交《公共檔案條例草案》,尋求為檔案法立法。莫已按程序於上周四(4月27日)將草案呈交律政司,並去信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要求加入議程討論。
3人提出的草案重點包括清晰定義何謂公共檔案、成立具法定地位的「政府歷史檔案及檔案管理局」及設立「政府檔案專員」、保障公眾查閱公共檔案的權利等,並要求政府透過電腦或電子裝置產生的公務電子檔案同受規管,領導檔案管理局的政府檔案專員需經公開聘請,並賦予獨立工作的權力,亦需委任具代表性的專業人士,組成歷史檔案及檔案管理委員會作為制衡,確保檔案管理局及專員工作透明公開、表現達標,並有權力阻止銷毀關乎公眾利益、具爭議事件的檔案。草案亦提出對未經授權移走及銷毀、故意損壞檔案及不合理地拒絕查閱檔案的申請等行為施以法律制裁。
莫乃光表示,檔案法立法有助市民監察政府,還原事情的真相。他指目前全球已有百個國家訂立檔案法,「我們實在不能再等」,促請候任特首林鄭月娥履行競選承諾,推行檔案法立法,加強公眾對政府的監察及保障公眾知情權,令政府施政真正做到開放、透明及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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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陳淑莊及郭榮鏗提出的《公共檔案條例草案》私人條例草案, 包括 " 清晰定義何謂公共檔案、成立具法定地位的「政府歷史檔案及檔案管理局」及設立「政府檔案專員」、保障公眾查閱公共檔案的權利 " ,
並委任具代表性的專業人士組成歷史檔案及檔案管理委員會作為制衡, 確保 " 檔案管理局及專員工作透明公開、表現達標, 並有權力阻止銷毀關乎公眾利益、具爭議事件的檔案。草案亦提出對未經授權移走及銷毀、故意損壞檔案及不合理地拒絕查閱檔案的申請等行為施以法律制裁 ",
草案所提的 " 政府歷史檔案及檔案管理局 " 雖由政府設立, 但檔案管理局領導人需公開招聘, 更要求成立 " 歷史檔案及檔案管理委員會 " 以制衡檔案管理局, 領導人由 " 具代表性的專業人士 " 擔任, 並將 " 未經授權移走及銷毀、故意損壞檔案及不合理地拒絕查閱檔案的申請等行為施以法律制裁 "。
三人所提的《公共檔案條例草案》私人條例草案不可謂不嚴厲, " 政府歷史檔案及檔案管理局 " 及 " 歷史檔案及檔案管理委員會 " 雖說是由政府設立, 但在管理上可說完全沒有角色, 就像廉署一樣, 完全獨立於政府以外,
問題是廉署是執法機構, 所憑藉的法例及賦予的權力比一般刑事條例強橫的多, 調查期間可能涉及層面甚廣, 甚至可能牽涉到政府高層, 所以要嚴格保密, 直接向特首負責,
但政府檔案的保管, 一向是由政府檔案處負責, 由政府直接管理, 現時三人提交的《公共檔案條例草案》私人條例草案, 顯然是要把政府檔案管理職能獨立於政府架構以外, 不受政府監管, 條例比賦予廉署的權力更大, 亦涉及政府內部的機密檔案向社會公開的範疇, 但在這方面, 三人提交的《公共檔案條例草案》私人條例草案, 顯然要把政府排除在外,
要知道無論世界各國或地區, 政府內部的檔案的管理權一向掌握在政府手上, 猶其一些涉及國防, 外交, 內部保安範疇的機密檔案, 政府都有權加以封存, 在經過一定的時間才能解密, 甚至可以延長封存時間,
因為檔案內容可能涉及的範圍太廣, 對國家的穩定可能帶來重大震盪, 要待事件經時間的洗禮, 涉及的人和事甚至與其他國家有關的外交談判對國家目前的震盪減到最低, 政府在經過衡量下才能將之解密, 所以政府內部的檔案的管理權, 無論世界各國或地區都掌握在政府手上,
舉一個簡單(未經證實)的例子,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 德國瘋狂轟炸倫敦, 臨近戰爭末期, 盟軍破解了德軍電訊密碼, 預知德軍轟炸倫敦的確實時間, 可以通知民眾疏散, 但如此一來便洩露了德軍電訊密碼已被盟軍破解, 對整個戰事不利, 英國首相邱吉爾在經過苦苦思量下卒之把事件保密, 沒有通知民眾疏散, 造成倫敦市民傷亡, 但卻為盟軍爭取到時間部署反攻提早取得勝利, 減少有更多平民百姓在戰爭中的傷亡,
由上面的例子可見, 如果邱吉爾的決定在當時公開, 誠然會引起軒然大波, 被千手所指, 就算經過大半個世紀, 邱吉爾的後人亦會受到困擾, 但這衹屬 " 傳聞 " , 無法獲得官方的證實, 如果真有其事, 政府亦不可能將之解密, 由此可見, 一些政府機密檔案由於涉及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未必可以公開, 甚至要永久封存,
而在一些特殊情況下, 平民百姓可能要有所犧牲, 政府機密檔案的封存亦是一樣, 但為大局著想亦迫於無奈, 這就有如政府宣佈進入緊急狀態時, 國民的一些權利都會被停止一樣.
其實在現時特區的政治氛圍下, 黃絲無間道充斥在政府部門已是公開的秘密, 政府內部文件, 會議紀錄外洩已不算新聞, 三人提交的《公共檔案條例草案》私人條例草案衹是將洩密行為轉化為公眾可合法審閱政府內部文件及會議紀錄, 為泛民增添更多彈藥而已, 到那時候誰還敢於在會議上說真話, 難道不怕自己及家人被黃絲黃媒清算批鬥嗎?
其實要迫切修訂的是有關官方的保密法, 加重罰則以應付日益嚴重的政府內部文件及會議紀錄的外洩, 令政府一些尚在研究階段, 尚未成熟的政策提早曝光, 對推行造成障礙(猶其是有關基建項目涉及收地範疇, 更可能造成利益輸送的情況), 對這等行為除紀律處分外, 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不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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